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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跨性別免術換證案 訴訟歷程近四年,宇萱案終獲全面勝訴

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跨性別免術換證再一起勝訴案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就伴盟律師義務代理之宇萱案宣判,該案原告即跨性別女性宇萱全部勝訴,毋庸提出手術證明即可申請變更戶籍登記性別,這已經是目前所知第五個勝訴判決,也是訴訟時程最長的一件。

宇萱案是伴盟義務律師最早代理之免術換證影響性訴訟。早在109年11月20日國際跨性別追悼日當天,伴盟律師團召集人許秀雯律師、義務律師潘天慶律師(之後擔任伴盟理事長)就陪同宇萱前往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下稱中正戶政)遞交申請書,主張性別變更應強制手術之內政部函釋違憲,戶政機關應參考宇萱所提交之2張性別不安診斷證明而同意宇萱變更性別登記。

嗣後,因中正戶政仍要求宇萱應提出手術證明,才能變更性別登記,故伴盟義務律師協助宇萱提起訴願、訴訟,持續主張強制手術違憲。之後,受理宇萱案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0年12月2日裁定停止審判,依當時法規聲請釋憲。

於釋憲聲請書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指出:性別決定是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個人出生時身體上外部性徵本來就有先天上難以歸屬為男或女之情形,而且即使有明確單一外部性徵,於成長過程中各種因素交織影響,培育出個人對自我性別歸屬之心理認知,以及基於該認知自主決定對外展現之性別樣貌,也未必與出生時之生理性徵一致;國家應尊重個人心理認同之性別,並有保護人民性別自主決定之義務。

該釋憲案雖於112年2月間經憲法法庭112年度憲裁字第4號裁定不受理,但裁定不受理之理由是認為:現行強制手術之規定依據為內政部函釋,對法官無拘束力,故如法官認為強制手術違憲,只要於個案判決拒絕適用該內政部函釋即可,毋庸透過憲法訴訟處理。

於上開憲法法庭裁定中,謝銘洋大法官也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個人持續自我的性別認同應為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以及人格權核心之保障範圍,宇萱案存在憲法重要性,應透過憲法法庭審理及判決而推進立法者儘速就性別認同之重要法制事項之框架性立法,並促使台灣社會性別認同議題發展。

最後,宇萱案於112年間回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繼續審理。因歷經憲法訴訟,導致宇萱案雖然是伴盟免術換證影響性訴訟最早提起者,但卻等到已累積數起免術換證勝訴案例的現在,才收到勝訴判決結果。

在近四年的訴訟歷程中,宇萱認為在漫長的時間裡與體制抗衡是件很困難的事,在今天下午獲知勝訴判決結果後,覺得既真實又虛幻,這一次的勝訴,讓她覺得這個痛苦的循環似乎看到了一個盡頭,失去的那些年與經驗,好像都有所補償了。

宇萱媽媽分享自己剛開始時並不太能接受,還曾一度跟宇萱說:「這是妳自己的路,妳要自己負責。」但後來看著宇萱獨自走在奮戰的路上,也看著她堅強地面對所有問題,才慢慢開始願意多理解她,並成為她最強的後盾。

伴盟律師團召集人也是本件的訴訟代理人許秀雯律師表示,今天這個勝訴的結果,是一個重視性別人權的國家應有的答案,而我們期望這件事不應委諸司法持續做個案處理,行政機關應停止怠惰,儘速變更違憲違法的函釋見解,還給跨性別公民性別自主的權利。

我們恭喜宇萱,終於可以在她所愛的土地上,讓自己的性別身分被法律承認,用自己想要的方式生活!

了解宇萱案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