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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政府有責任,保障並讓學生了解權利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隨著新學期的到來,全國各地的兒童與青少年即將回到校園,展開新的學習。

各校都會在開學期間協助新生認識校園,或者協助學生重新適應校園生活的步調。但從數據中,我們觀察到,學生對於了解自身的權利,以及學校、教育主管機關應該提供的保障,理解不足。

學生權利未獲充分保障,遭侵害時也不知申訴管道

隨著新學期開始,又到了各縣市兒少即將踏入或返回校園學習的時刻,在校園中與校內同學老師的互動,從校規、老師的管教、同學間的行為,無一不與權利相關。

一、然而,根據近年國家人權委員會發布的《我國義務教育階段校園內兒童權利及相關教育法規落實現況調查研究成果報告》研究結果顯示:

二、兒童在校園獲得的兒童權利教育,大部分是資訊性內容,而不是增強權利意識的權利教育。焦點座談中有兒少表示:「感覺老師和學校都不會告知學生的權利,但要限制的時候就會講得很明白。」

三、有15.6%的國小生,及22.4%的國中生,表示曾遭受過體罰。有50.5%的國中生表示,學校有髮式規定。

四、有79.8%的國小生,以及69.7%的國中生表示,學校沒有告知過如果遭到體罰;不當管教時該麼辦,如何申訴。

從研究數據可以看出,兒童權利的落實和告知,至今仍不充分。

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應負起責任

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審查結論性意見中,第55點次提到:「委員會欣見政府目前為確保所有兒少在學校認識人權所做的努力。 委員會建議這些努力要特別聚焦在兒少權利上,讓兒少能將這些權利運用在他們的日常生活,同時檢視學校的政策及措施,確保其符合兒少權利。」

不論在依照兒童公約,或是課綱的規定,中央、縣市教育主管機機關及學校,有義務進行兒童權利教育,讓學生知道自己的權利,以及權利受侵害時的救濟管道。目前的兒少權利教育並不充分,尤其是權利意識的建立,救濟管道宣導,都需要更具體有效的行動。

半個月前,本會發文給中央及縣市教育主管機關,趁開學期間,透過給同學的一封信、手冊,卡片或傳單等方式,加緊進行有效的權利教育,也具體建議內容至少要包含:

一、不受身心暴力(體罰、霸凌、言語暴力、性暴力)之權利。

二、不受歧視之權利(性歧視屬性騷擾、特教法禁止歧視、學校有合理調整義務之相關規定)。

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包含早自習自由參加、不得強迫課業輔導相關規定)。

四、受教育權(學校不得為退學處分,輔導轉學需經學生及家長同意、不得剝奪學生體育課、美術課或任何正式課程上課機會之相關規定)。

五、表意及被聆聽之權利(學校、教職員應營造友善表達意見之空間,不得違法箝制言論,更不得因學生合法言論施加處罰之相關規定)。

六、一般自由權(學校不得規定髮式、不得因服儀規定處罰學生、非學習活動得自由參加之相關規定)。

七、以上權利遭受侵害時之救濟管道。

發文後,我們也逐一聯繫全國的教育主管機關,了解他們會不會進行這項工作。透過聯繫,我們了解到,教育主管機關普遍了解到確實有這個責任,所以未表達反對,但很可惜的是,各機關並未打算有更積極的作為。

部分機關說明會函轉本會公文,部分機關表示會依照先前兒童權利教育周的規劃。不過,一樣的做法持續多年,數據已經證實效果並不充分的情況下,沒有改進調整就是怠惰。

我們呼籲教育主管機關,要肩負起保障同學權益,推動權利教育的責任。

同時,為了推動讓學生了解權利的教育工作,我們也更新了「學生權利手冊」,除了把常用法規做了整理,也將我們協助維護學生權益工作的經驗分享,提供同學參考,來了解如何透過申訴保障自己權益。

學生權利手冊網址:https://heftw.pse.is/6dlce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