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民眾黨弊案疑雲,在其黨主席柯文哲遭檢察官訊問及聲押期間達到近日輿論高峰,其支持者也連日在臺北地方檢察署前聚集聲援,引發對集會遊行法禁制區的討論。本會認為,所有人民皆擁有表意自由的行使空間、同時承擔對其言論的批判;公政公約所保障的和平集會權利,只有在法治的前提下,才能予以限制。
以人權觀點超越政治對立,才能保障集會自由
1988年《集會遊行法》的立法,是國民黨政府在解嚴後所故意留下,用來箝制公民政治自由空間的國安三法之一;這部法律除了在2002年增加禁制區地點以外,36年間幾未變動其原始的威權法律框架,整體性修法的倡議每每無疾而終。國民黨的馬英九、民進黨的蔡英文,在其在野期間都曾承諾修改集遊法,卻都未在其執政後兌現承諾。《集會遊行法》可說是執政者的「魔戒」,一旦權力在握,就不願鬆手。在這樣的歷史經驗背景下,集會自由的保障更需要公民社會時時保持警醒與自主,非以人權觀點超越政治對立不足以為功。
和平集會自由不論其地點、時間的集會形式,都受到國際人權公約保障
台權會之所以反對後威權脈絡下所生成的集遊法禁制區規定,除了是反省威權法律遺緒外,更重要的還是基於集會遊行的本質——讓人民以自己肉身,在公共空間直接表達訴求,是言論自由本質的展現。這也是公政公約第21條規定,只要是和平的集會,不論其地點、時間等集會形式,都應該受到公約保障的精神所繫。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20年所作成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中,十分明確地論述保障集遊權的具體細節,更在第56點表明「一般應避免將法院、議會、具有歷史意義的地點或其他官方建築等場所的周邊指定為不得舉行集會的區域,因為這些是公共空間。凡是對在這些場所之內和周邊集會的限制都必須有明確理由和嚴格界定。」
禁制區集會已是常態,讓人民完整表達訴求,有助減少後續爭議
有論者以國家安全等理由支持禁制區存在,但光是以台權會自己為例,除了與我們所協助的個案當事人,在開庭期日於法院前召開記者會表達訴求外,還包括至行政院大門前召開記者會從事政策倡議、聲援個案繞行總統府等行動等,皆在禁制區內舉行。各個社團基於集遊自由天賦的共同認知,及集遊法的諸多缺陷,多未依照該法規定事前申請許可,但在集遊法制未臻完善的現制下,地方警察也能逐漸學習與抗議群眾現場協調——不論該抗議是否發生在禁制區內。警察的動機儘管可能是出於其基層人力配置的有限——比起強力鎮壓、現場溝通協調更有助於完成勤務,但此種執法實態除了賦予集會遊行更多的空間外,也顯示和平集會的行動通常在第一線警察判斷中並不危害「安全」,讓人民完整表達訴求,毋寧更有助於降低後續政治爭議。
特定地點應回歸所屬法規、空間管理人做規範
論者或認為基於明確且重大的理由,仍有若干地點應限制行人進入,本會則認為即便有管制的正當性,也應在個別法規中清楚規範其管制範圍、並依比例分層規範可從事與不可從事之行為,以向來維安規格屬最高等級的總統府為例,其安全管制應回歸至維安部屬之《特種勤務條例》、《要塞堡壘地帶法》等,並慎重處理法律之間競合問題,萬萬不可以國安為由,一概限制人民之集會遊行自由。縱就機關建築物有安全考量,也應在該空間管理人管制權限範圍內,考慮是否附加路障、圍欄等設施,而非一味劃定「禁制區」,向外擴張、進而剝奪日常行人本可自由行走的道路等公共空間。
儘速修正集遊法,保障街頭空間能讓所有人多元發聲
每逢重大抗爭發生,都可見正反雙方批判地方政府首長的執法裁量,有主張地方首長應該下令至地方警察局(集會遊行法主管機關),就「違法集遊」執行強制排除者,當然也有認為涉及集遊自由限制的執法應儘可能緩和者:這些主張顯示了集遊法的執法標準浮動,法條也跟不上隨著民主發展逐漸進化的抗爭實務。放任強制手段在標準未明、但憑上層長官一念之間的警察指揮系統,有集遊執法裁量容易流於恣意的風險;過度寬濫的現場裁量權力,對民主社會中公民表意的自由,形成高度不確定的壓迫可能。而將異議者強力排除於其集遊空間外,顯然將傷害民主社會發展的根本,這些正是本會認為集遊法一定要修正的理由。在民主逐步深化的現階段社會,人民更需習慣集遊表意、習慣與相左的意見共存;在此同時,法制更應該跟上人民的腳步,完善民主社會所需的權利保障建設,唯有確保街頭空間,讓所有人能多元發聲,才能建構民主問責的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