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環團反對為再生能源設備開免環評後門 應刪除環評豁免條款

文/監督施政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淨竹文教基金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石虎保育協會、森林城市協會

原標題:「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缺生態保育抱負 籲實施政策環評 守護潛在環境敏感區 反對為再生能源設備開免環評後門 應刪除環評豁免條款

環境部六月底公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將設置於環境敏感區位的光電設施,及在山坡地達一定規模的光電案場納入應環評範圍,但環團質疑規模認定過於寬鬆,嚴重撤守生態保育。因此監督施政聯盟與多個加盟團體在研商會前召開記者會,針對條文細節提出多項建議,要求取消部分環評豁免條款,強調應以環境保護和人民生活福址為主要考量,而加嚴應環評標準,以防範開發漏洞的產生。並要求環境部在民眾方便參與的平日晚上或假日辦公聽會,且至少在北中南東召開四場,廣納民意與凝聚共識。

環評豁免條款 引發環境隱憂

監督施政聯盟召集人陳椒華表示,此次草案第29條針對固體再生燃料(SRF)及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2000kW以下免環評,複循環機組加裝先進潔淨化石能源系統裝置容量擴大至二倍免環評。陳椒華質疑這些規模以下的開發難道對環境不會有害?要求一律應實施環評。陳椒華指出,屋內型變電所的興建與擴建需要進行地下水監測、地質探勘,可能造成鄰損與影響交通動線,並有排放廢氣等空污問題,建議維持需要環評。

陳椒華又表示,草案中山坡地光電案累積設置面積達15公頃才需環評,而附表六也未規範開發單位不能用不同公司名義申請開發,這些都是容易以切割方式送件以規避環評,如高雄義大世界案、現今埔里中友集團開發案,都是明顯以切割或不同公司名義申請的開發案,環境部的限制沒有用,業者自有對策。

廣植紅樹林增加碳匯 應納入政策環評

監督施政聯盟副召集人暨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陳憲政律師表示,最近廣植紅樹林來增加碳匯的議題,可說是討論的沸沸揚揚,因為種植紅樹林的計畫不一定會被認定是開發行為,因而也不會有所謂的環境影響評估,然而學者指出,成熟的紅樹林可能嚴重影響生物多樣性,這樣的結果並不亞於開發行為所帶來對於環境的破壞。廣植紅樹林可能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更可能因此導致重要濕地消失殆盡。

陳憲政強調,增加碳匯與減碳目標,不應混為一談,減碳應要從排放源進行實質減少,用增加碳匯來減碳,其實是捨本逐末。面對2050淨零碳排的目標,未來增加自然碳匯的計畫樣態,只會越來越多。為敦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政策研提機關於政策研擬或決策過程中,納入環境生態、生物多樣性因素考量,並賦予政策研擬及決策機關主動檢視政策是否有影響環境或生態,呼籲政府應盡速就此展開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地下水管制區抽地下水皆須環評

淨竹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林聖崇表示,地下水管制區是歷史共業的嚴重問題,不能再拖延,政府必須重新評估產業政策,明確限制地下水管制區的地下水只能供給公共用水及民生用水,不能再抽地下水給工業使用,並修訂相關補救條文。凡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抽取地下水都須進行環評,建議刪除「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中關於抽取地下水免環評的認定。

林聖崇認為,全國再生能源設施的設置應進行政策環評,並召開專案會議,建立上位政策指導,防止環境敏感區和潛在環境敏感區被納入開發範疇,從而避免衍生環境生態災難。要求檢討環評審查機制,以應對接踵而至的太陽光電申請案,確保快速擴張的光電不會損害現有的生態環境。

遏止毀林種電 補強草案標準

森林城市協會理事長莊傑任指出,過去設置光電案場不須環評,導致光電業者輕易毀林種電,造成諸多爭議。例如,2020年屏東萬巒200公頃林地種電案、2021年的石頭營山坡地光電案、2022年苗栗石虎棲地7.6公頃山坡地光電案、2023年的嘉義東港77公頃林地光電案、花蓮鳳林超過30件的光電申請案(面積達1701公頃)以及高雄馬頭山55公頃光電案,都引發當地民眾的強烈反彈和抗爭。

莊傑任認為,如今環境部雖主動提案修正環評缺失,但針對光電毀山、破壞森林的亂象,修正條文依然漏洞百出。其中涉及光電毀林的環評修正條文,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 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上的政府補助、獎勵造林的土地,只要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就免環評。但能源主管機關,本身就是光電毀林的發起者,上述眾多毀林種電的慘案,未來依然可以跳過環評把關。故應以面積2公頃以上無條件環評,2公頃以下開發需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而非能源主管機關,才能遏止國家造林地不當開發的亂象。

莊傑任表示,位於山坡地的開發,牧場、運動公園、露營區都是1公頃以上就要環評,但破壞更嚴重的光電,卻需要15公頃以上的開發才需環評,非常不合理,故建議比照露營區標準修正,開闢若達1公頃山坡地即應環評,以免產生水土保持與景觀破壞的問題。而目前特農用地與造林用地以外的平地光電案場,開發不論面積多大都可以免環評,而開發強度遠低於光電場的高爾夫球場、博覽會、牧場,其土地開發超過10公頃就要強制環評,甚不合理,故光電場興建應比照,10公頃以上強制環評。

刪除主管機關同意免環評但書 勿留生態守護漏洞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常務理事吳麗慧表示,條文修正草案存在許多由主管機關同意的免環評但書,可能成生態守護的漏洞,應取消環評豁免條款,如設置地熱發電機組應與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的標準對齊,只要位於國家公園就應無條件進行環評,而不是只要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同意即可免環評。吳麗慧指出,針對林地或森林開發利用的修正條文有眾多缺失,讓砍伐林木時可跳過環評機制,建議進行相關條文的補強,明確定義永續經營人工林,並限制永續經營人工林不能砍除另作造林經營以外之用途。

非都土地及一般農業區設置光電也應有環評標準

台灣石虎保育協會棲地保育專員陳祺忠表示,石虎保育協會比較關注的部分是在太陽能光電納入環評認定標準的處理,參照「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有三點建議,一是應該不只山坡地一定面積要環評,其他非都土地、一般農業區等也應有標準;還有這版本的15公頃以上是否太寬,如可能開發行為也會刨除大量既有植被和樹木的高爾夫球場,也是只要累積開發面積達十公頃就需要環評,建議可以比照辦理;此次修法也有些避免分割案場規避環評的規定,同一開發業者利用註冊不同的公司來分割案場是存在許久規避環評的陋習,這部份沒看到有所限制,但這是避免分割案場規避環評必須要制定的重要法條。

台灣土地狹小且在野生動植物重要棲息地上有太多私人土地,導致保護區這項政策工具不適合在台灣推行,假設光電超過10公頃以上就要環評後,那10公頃以下的非公告敏感地區以及有爭議議題的光電案場,就有沒被處理引發爭議的風險,建議能源主管機關能源署,應該也要制定出類似生態檢核這樣的10公頃以下光電案場處理機制,避免不需要環評的光電案場持續帶來爭議。

開發行為應迴避特定保護區及環境敏感區

高雄市馬頭山自然人文協會會長黃惠敏提出四點書面意見:

  1. 應迴避特定保護區、環境敏感區,嚴格禁止任何形式與面積的開發行為,以確保這些區域完整保護。
  2. 在縣市國土計畫未完善之前,不應擅自提出牴觸《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的條文修正草案,避免導致《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因而被迫檢討。
  3. 農業部規定2公頃以下農地不得變更設置太陽光電,但環境部修法規範15公頃以上的光電案場需進行環評。是否代表介於2至14公頃屬農業部管轄的土地,農業部可以自行讓業者通過,完全無需環評,是否意味著周邊居民不需被告知,且無法可管?
  4. 根據草案條文,15公頃以上的光電案場需進行環評,並且間隔距離在20公尺內才算比鄰,這樣的距離標準過小,有定等於沒定,反映的是都市觀念,對於鄉村地區來說,50至500、1000公尺甚至對面的山都可能被視為鄰居。不該被都市比鄰而居的概念固化,這種都市化的距離標準並不適合用於鄉村地區,應重新考量距離標準的適用性。

潮間帶光電開發不論規模納入應環評條件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主任吳慧君表示,陸域風力發電環評條件應列入台灣重要野鳥棲地(IBA)。彰化沿海濕地有廣大潮間帶,每年吸引數十萬野鳥利用,彰化漢寶濕地及沿岸魚塭,屬於台灣野鳥重要棲息地,因未符合風力發電應環評條件,2019年起有大量風機在漢寶沿岸魚塭進行開發,完全不用經過環評,2.5公里內就插滿14支風機,平均2-300公尺就有一支風機,密度全台最高。根據彰化縣野鳥學會長期調查,明顯發現風機施工及營運後,鳥類數量大幅下滑(請參考)。

而關切鳥種(包含野保法的保育鳥類、國際間瀕危的鳥種)更從漢寶風機設置前2015-2019年調查到23種,風機設置後2020-2021年只剩下12種,關切鳥種減少將近一半,已顯現風機蓋在鳥類重要棲息地上對鳥類有重大影響,風力發電的環評條件應列入台灣重要野鳥棲地。

風力發電機有低頻噪音、眩影等問題,對人體有潛在健康危害,彰化縣芳苑鄉已有居民因居住鄰近風機,無法入睡甚至影響日常生活工作,需長期服藥。呼籲應盡速規範風機與建築物的安全距離,明訂至少五百公尺內有建築物禁止設置,而非環評條件。

潮間帶生態資源豐富,也是沿海居民賴以維生的土地,彰化沿海潮間帶因政治因素遲未列入重要濕地,導致未符合應環評條件,再生能源業者虎視眈眈,我們堅決反對在潮間帶設置風光電,但等待中央提出再生能源禁設範圍及條件是遙遙無期,要求將潮間帶不論規模納入光電開發應環評條件。

這次光電設置環評條件雖納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但是根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原則禁止變更,設施光電也不納入環評條件,會進到環評審查的特農光電還會有什麼型態?(可能只是寫好看?),環評條件應納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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