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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回家不該這麼難——嘉義鹿草分監吳姓受刑人死亡案

文/監所關注小組

監所關注小組與嘉義鹿草分監吳姓受刑人家屬今日(9/10)上午,於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舉辦「回家不該這麼難——嘉義鹿草分監吳姓受刑人死亡案」記者會。

吳先生右眼失明及左眼視力0.1,曾動過頭部手術、髖骨手術,有服過治療癲癇藥物,定期服用安眠藥與痛風藥,並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第2類:視覺障礙;第7類:肢體障礙)。2022年06月21日入監(刑期10月,預計2023年04月09日出監)刑期10個月,此次入監為第二次入監,兩次入監均為酒駕騎乘機車遭警察攔下臨檢)。

監所關注小組 陳惠敏說明吳先生在監經歷的各種「被漏接」情形,以及 監察院調查報告意見要旨。從入監檢查開始,鹿草分監就知道吳先生的視力狀況,領有多重障礙手冊,卻仍配業從事折紙蓮花。且因吳先生入監時所配戴的是金屬框眼鏡,不符規定,吳先生請家屬再寄入另外一副仍被鹿草分監退回,理由是塑膠框裡的兩根螺絲。在此狀況下,吳先生拒絕作業,而被送懲戒進違規房14天。之後身體每況愈下,多次就醫並在12月16日遭同房舍友凌虐,頭部有撕裂傷外醫縫合。到緊急送醫的112年1月1日四時許前,長時間躺臥在地板上無法起身,亦有12月底的低溫下,全身赤裸超過8小時,無人聞問。凡此種種,家屬在收到病危通知前,均一無所悉不曾被通知,而是透過偵查起訴的過程裡,才慢慢發現吳先生在離世前幾個月在鹿草分監內到底遭遇了什麼事情。

陳惠敏指出,這就是監所系統性的缺失,漏接了受刑人。監察院報告指出四大點,包括:入監調查淪為形式,看似縝密卻未發揮實際效果、監所管理未臻完善,已超乎常人感受能力卻未給予適當協助、矯正機關對收容人醫療處遇量能不足,亟待強化策進,提升醫療照護品質、違反禁止酷刑公約,政府應儘速完善《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

陳惠敏強調,家屬並非是要對單一個人或單位追究責任,而是希望能夠釐清真相,並希望促進整體制度的改善,防止下一次悲劇的發生。

吳太太 說明,112年的元旦接到監所方電話到達急診室第一眼看到先生時非常震驚,因為才進看守所六個月,先生骨瘦如柴兩邊臉頰凹陷、體溫非常低,叫他、抓著他的手搖他都已經完全沒有反應。醫師亦和家屬說送院時已經OHCA,並檢驗出鉀離子過低、肺部浸潤嚴重、腦出血現象,隔天即被宣告死亡。

吳太太並表示,在整理吳先生遺物時才發現2022年12月16號吳先生頭部撕裂傷5公分的診斷書,以及四張因不配合工作被懲罰的懲罰書。吳先生在20多年前因為工安事件造成右眼全盲,左眼視力只剩下0.1,難道看守所不知道他的視力情形嗎?為何沒有就相關事件通知家屬?直到檢察官提起公訴,家屬請律師代為去調資料及影片,才知道頭部撕裂傷並非獄方原本表示的打架受傷而是受凌虐傷害。從影片中看到,12月天吳先生全身一絲不掛超過8個小時,並看到獄友把吳先生的餐點吃完,也發現吳先生是摸著牆壁走路,是用摸索的方式在尋找吃的東西。

吳太太質問:「為什麼一個好好的人,在還沒有進去看守所前,都還有辦法騎著機車到遠在15公里外的地方工作。進看守所後短短6個月的時間,讓他健康變成這樣,而且在他的解剖說明中有這樣的一段說明:若能在12月26日以前送醫,他還不至於死亡 ,所以分明就是看守所延誤送醫,如果人力不足為什麼不通知家屬保外就醫呢?我希望藉由我先生的死亡能夠喚起有關單位去注意看守所是不是有需要在監禁他們的過程裡也要保護他們的生命安全。」

吳先生兒子吳先生 表示,父親為多重重度殘障者,監所本可以協助父親申請和緩處遇,或為他安排不太依賴視力的工作,監所卻選擇懲罰他,這種粗暴的對待讓他感到非常不安。當父親被另一名收容人欺負毆打時,施暴者不僅吃掉父親的食物,還持續傷害他長達三個小時才被制止,無法想像父親當時有多麼無助與絕望。而當受刑人在獄中遭受他人施虐攻擊,導致頭部撕裂傷並需要進行縫合手術時,監所卻未通知家屬。若監所有相關規定認為不需通知家屬,相關作業辦法應重新檢討。

吳先生表示,對於身心狀況不佳的受刑人,監所不僅沒有給予和緩處遇,反而施以懲罰,讓一些立意良善的措施流於形式,對此,監所應該採取具體的改進措施。吳先生並強調,矯正機關的主要目的是達到教化的效果,應該讓犯錯的人有改過自新的機會。父親入監服刑期間在書信往來中表達了悔悟之情,並可以看出父親對自由的嚮往,以及對於自身行為深感後悔,但如今他已經與世長辭,父親所說的「時間會證明一切」,已沒有機會見證。因此,監所也應該針對各種疏失進行檢討和改進。

吳先生表示,當得知父親遭遇時,感到極度的震驚和心痛,並感到悲傷、無奈與失望。對於父親在監所中遭遇的事情感到不滿,也對於他最終無法獲得改過自新、證明自己的機會感到深深的遺憾與痛苦。畢竟,生命一旦失去,就再也沒有任何機會了。

吳先生強調,家屬的訴求是為避免此類悲劇再次發生,並強烈呼籲監所立即進行制度性的改進。希望監所能針對受刑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當達到和緩處遇的申請條件時,應提醒本人或家屬,或由監所主動進行申請。此外,針對受刑人遭到攻擊或虐待而未能及時制止的管理疏失,以及事後未通知家屬的部分,監所應進行檢討並修正相關執行辦法,以避免下一個受害者出現。對於監所內已存在的良好作業流程與辦法,應正確落實,並針對現有的疏失進行檢討和改善。真誠希望監所能從這些事件中汲取教訓,做出必要的改進,讓每一位受刑人都能在一個公正與尊重的環境中接受改過自新的機會

本案國賠訴訟代理人江凱芫律師 表示,從監察院調查結果可以知道,鹿草分監在管理上的心態,仍對於受刑人有裝病、偷懶的刻板印象,但實際上並非每個受刑人均是如此,此種刻板印象造成真正有需求的受刑人無法受到幫助。

江律師認為吳先生的悲劇其實是一連串的冷漠輕率所造成的。從111年12月16日吳先生遭陳姓受刑人毆打時,就可以看出監所便宜行事的心態,111年12月16日,上午11時38分所方已經發現倒臥在地,雖沒有明顯外傷,研判是不慎跌倒,但從12點開始,陳姓受刑人持續攻擊吳先生10幾分鐘,管理人員在監視器畫面前卻沒有察覺異狀,更離譜的是,該名管理人員在12時20分後就去巡視其他舍房,無人查看監視器畫面,直到下午1點多所方人員才發現吳先生被攻擊,中間長達約兩個小時,都沒人察覺異狀,非常令人匪夷所思。我們不敢臆測監所是否對於吳先生有什麼「特殊待遇」,但顯然至少是嚴重失職,如果在第一次研判跌倒時能多注意後續狀況,或可避免吳先生遭攻擊的情況。

從以上一連串的情況可以得知,鹿草分監在獄政管理上顯然是流於形式,至於實際工作成效如何、受刑人權益是否受損,對於所方來說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一切如常,受刑人只要乖乖的,就算在寒流來襲下,赤裸倒地也沒有關係,只要不出人命即可。也正由於這種心態,導致吳先生必需在看不到、沒有眼鏡的情況下工場,在拒絕作業後,被認定是蓄意拒絕作業而遭懲罰,吳先生若因此產生「反映也沒用」、「一定是要刁難我」的想法,進而在後續遇到困難時不再向所方反應,並非不可想像。

江律師總結吳先生於服刑時遇到的種種狀況,其實都可及早發現及早挽救,甚至可以完全避免,而這些不幸,並不是單一管理人員的問題,是整個監所管理制度與消極心態所導致,家屬之所以提起國賠,也是因為悲劇是整個機關的怠惰所造成,必需讓監所負起應負責任,以督促、改善、精進所方的管理,也釐清哪個環節出了差錯,讓憾事不再發生。江律師強調,受刑人固然是因為犯錯而入監服刑,但這並不表示,受刑人失去基本生存的權利,無論是基本的吃喝拉撒睡,或是生病時就醫、服藥,乃至於人身安危不受侵害,都應該予以保障,而這一切,都有賴監所的管理,這也是監獄行刑法中有維護受刑人健康的規範意旨所在。

期望透過本次訴訟,不僅能讓家屬為吳先生討回公道,也能讓監所體認到自身職責包含維護受刑人基本權利,從根本上改變管理心態與作為,在保障受刑人權利這方面,落實憲法與監獄行刑法之規範目的

🎯 吳先生在監死亡案件歷程
● 111年06月21日:入監(刑期10月,預計112年04月09日出監)
● 111年07月07日:家屬寄送眼鏡(因攜帶入監之眼鏡為金屬眼鏡,不符規定),惟因有兩顆金屬螺絲而遭退回
● 111年09月12日:家人寫信給吳先生,詢問是否需要眼鏡
● 111年10月14日:吳先生向工場主管表示拒絕作業遭懲戒(因視力問題,於10月25日開立懲戒書)(未通知家屬)
● 111年10月25日~111年11月07日:移入違規房14天,結束後轉入療養舍
● 111年11月28日:因無法排尿,外醫裝尿管
● 111年11月29日:吳先生寄給家人的最後一封信,稱外醫錢卡無錢,需要匯錢(「今天又在催錢了」,字跡明顯潦草)
● 111年12月08日:移除尿管,但因身體狀況欠佳有尿失禁問題
● 111年12月11日:移入單人舍房(因同房受不了尿失禁問題)
● 111年12月13日:身心科就診(癲癇,生理狀況所致之譫妄及生理狀況所致之精神疾患,醫師表示需加強觀察)
● 111年12月15日:監方認為吳先生情況已趨於穩定,安排陳姓受刑人(個人調查表有標註為思覺失調列管個案)同住
● 111年12月16日:吳先生於舍房內被同舍收容人陳姓受刑人毆打致後腦勺撕裂傷(集中於9時52分至13時20分)
● 111年12月16日:外醫縫針後,當日返回鹿草分監,醫囑:「病人因上述原因急診就診,經醫師診治併手術縫合後於同日離院,若有不適應立即回診追蹤」
● 111年12月19日:家人寫信給當事人,並再次詢問是否需要眼鏡,未得到回信
● 111年12月27日:疑似確診疥瘡送隔離房
● 112年01月01日:下午4時40分同房收容人向舍房主管反映吳先生昏迷,呼叫無反應,緊急外醫嘉義長庚急診,於救護車上測量體溫僅攝氏32度(14時36分至16時42分吳先生全身赤裸逾80分鐘,且送醫前已躺在地上2日,刷牙、洗臉、鋪床等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 112年01月01日:下午約5時家人接到當事人住院電話,前往探病發現當事人臉頰凹陷、體溫低至32度、昏迷
● 112年01月02日:上午09時20分死亡(多器官衰竭、敗血性休克、雙側大葉性肺炎),家人進行筆錄
● 112年01月03日:家人提交聲明書,檢察官勘驗,需解剖
● 112年01月06日:家人收到可火化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