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今年2月桃園警分局武陵派出所三名警員對黃姓少年動用私刑。近日,檢方對其中1名員警不起訴、2名員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就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謹聯合提出聲明,並提出3點呼籲如下:
一、公權力再次失控,警員刑求少年檢察官竟以「一時心急」建請法院輕判,漠視刑求傷害
據報載,今年2月武陵派出所的警員對17歲黃姓少年以使用電擊槍、印台、警棍毆打等手段對少年刑求。此行為不僅侵害了少年的身體和精神健康,更嚴重損害了社會對執法人員公正執法的信賴。
檢察官經半年偵查後,於上週將其中1名警員不起訴、另2名警員起訴傷害及強制罪,但建請法院從輕量刑併予緩刑。對此偵查結果,媒體報導其原因在於:「全案起因是少年烏龍報案且誤導警方,員警全是因偵辦擄人勒贖,擔憂被害人安危才心急犯錯。」、「警員偵辦擄人勒贖重大刑案,擔心被害人安危,為及早救出被害人才一時心急犯錯,經過教訓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
針對檢察官經調查後所認定的事實,外界自當予以尊重。但關於基於上述事實所為的法律評價,我們認為有以下2點待商榷之處:
- 員警偵辦重大刑案,面對擄人勒贖嚴重犯行,員警為及時拯救被害人,有時間壓力,可以理解。但執法人員的基本法治素養,便是即使於此情境下仍然堅守規範依法偵查;毆打嫌犯、擅自動用私刑是嚴重的國家暴力、也是導致冤案的主因。如僅以偵辦重大刑案此一通常情形作為從輕量刑的原因,有誤導員警為「實現正義」而可以不擇手段地對待嫌犯之疑慮,也讓恪守法治依法偵查行使的員警陷入不法正義的選擇衝突。
- 本案並非一般人民之間的傷害或妨害自由案件,而是由3名員警藉其職權,將未成年之嫌犯於派出所長時間留置並集體施暴的國家暴力事件,具有嚴重的惡性,可能涉及刑法第126條所訂凌虐人犯罪行。又被害人因處於高度受宰制、支配的封閉暴力環境下,除指述其受毆打、辱罵、恐嚇的個人經驗外,自無法提出其他證據。此一情境下,以其中1名員警的「傷害行為力道不大而未致傷」、「恐嚇行為無錄音而無法證明」為由不起訴,無疑縱放員警刑求逼供之重大惡行,偵查不公正無異再次戕害脆弱的人權法治。
綜合來看,民間團體認為員警集體對犯罪嫌疑人長時間施暴的案件,僅以普通傷害罪及強制罪追究刑責,應有法律評價上的不足;更何況,本案檢察官還向法院請求從輕量刑,無異向警察機關傳遞錯誤訊息。本案所動搖的,是人民對於執法體系的基本信任。民眾想問的是:「我受逮捕後會不會被刑求逼供?檢警是否可信任?」、「檢警辦案時違法應如何追究?會不會官官相護?」
民間團體認為,檢察官對本案的處理結果有輕忽其嚴重性的疑慮,不足以嚇阻偵察機關於辦案時的違法行為。我們對於對檢察官不起訴的部分深感遺憾,但也將持續關注起訴部分的案件審理與被害未成年少年是否有相關社福資源持續協助。
二、酷刑零容忍,《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應儘速內國法化
1987年生效的《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以下簡稱《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2條明定:「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每一締約國應採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出現酷刑的行為。」而武陵派出所的警員為了取供對未成年少年施以暴行的行為,顯然違背了《禁止酷刑公約》的誡命。
在過去,江國慶、蘇建和、邱和順等人因受到刑求而被迫承認並未犯下的罪行,江國慶更甚至因此枉死,蘇建和最終確定無罪,國家也做出賠償。但直至今年2月,仍有屏東縣恆春分局的警員在執法過程中毆打嫌犯致死;2022年,三重警察也曾誤認民眾為通緝犯而施暴,最終被判決有罪(本案施暴警員上訴中)。執法機關顯然未從過去的教訓,學到酷刑刑求可能造成的冤錯及人權的侵害。
雖然《禁止酷刑公約》尚未內國法化,但近3年來民間團體曾多次召開聯合記者會,同聲呼籲有關機關應儘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以落實公約中相關規定及國家義務、讓酷刑歸零;行政院也分別於2017年、2021年兩度向立法院提出《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2024年1月總統、立委選舉期間民間司改會也曾對各政黨提出「司改七問」,就杜絕酷刑、建立國家酷刑防範機制部分,各政黨均明確表態支持、承諾當選後1年內於立法院支持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政府、朝野民間就酷刑的「零容忍」態度已具有高度的社會共識。
民間團體謹再次提出以下三點沉痛呼籲:
- 內政部警政署及有關部門應就本次桃園刑求事件高度重視,確保警察機關作為公權力執行者應謹守正當法律程序、依法行政,切勿知法犯法、以酷刑取供;並應關心員警的日常心裡健康及教育,參考《禁止酷刑公約》第10條、第11條,確保禁止酷刑的教育,落實在警察日常勤務的教育訓練及勤務規定中。
- 司法機關應重視執法人員擅動私刑是嚴重的國家暴力也是導致冤案的主因,參考《禁止酷刑公約》第15條,在任何訴訟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為證據。
- 立法機關及朝野政黨應正視「防範酷刑機制」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儘速推動《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的立法工作,並確保各行政機關能夠確實落實公約規定,俾真正保護每一個國民的生命安全。
聲明團體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