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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以「勘誤」偷渡「修法」 全教總譴責教育部恣意行政 要求回歸法治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新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教育部之前於 113 年 4 月 17 日以令修正發布,日前(9月3日)教育部以函周知各相關主管機關,勘誤該辦法第 9 條、第 58 條、第 62 條條文內容。全教總檢視該三項條文之「勘誤」內容,除了第 9 條項次誤植、第62條第2項缺漏一個「日」字,第58條的「勘誤」內容,變更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涉及複數身分時的調查程序,已是程序事項變更,以「勘誤」方式處理明顯不符法制程序。

修法倉促急於上路 事後卻又勘誤偷渡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規定,「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同法第154~157條規定了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遵守之草案公告、聽證、核定與發布之規定程序。換言之,教育部要修正解聘辦法,應該要踐行草案擬訂、公告預告修法、意見收集及發布的行政程序。

全教總回頭檢視此次解聘辦法修正,從草案到發布,教育部揭露的第58條新增條文以及修法說明文字,一直都是明定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同時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職員工及學生時,準用本辦法之調查程序。如今教育部僅用一份函文勘誤,就將「校長」刪除,變更了複數行為人若包含校長的調查程序規定,如此重大的異動,竟然不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辦理,而直接以勘誤了事。

解聘辦法修正,涉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應被規範的程序規定,影響層面甚廣,全教總之前就已一再對修正草案有爭議的內容提出質疑與建言,最終4月17日發布的解聘辦法修正條文,竟有上開條文誤謬、疏漏之情事發生,正凸顯當時教育部發布辦法修正的倉促,未能詳實檢核諸條文之正確性,為明顯的行政疏失。

全教總要求教育部重啟行政程序 回歸法制程序完備辦法修正

疑似不適任教師調查制度的周延,除著眼於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外,亦應衡平、合理保障教師之工作權,避免教育現場濫訴之情事發生,嚴重戕傷教師士氣。現行修正後解聘辦法規定,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然而實務上,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因非全程參與,對於案件之瞭解有限,能提供之意見也相對的侷限。全教總認為調查工作應有學校現場人員之共同參與調查,而非僅只聊備一格的邀請陳述意見。

另外,調查員外聘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三倍至五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三人或五人為調查小組委員部分。之前曾發生主管機關提供整份均為律師之名單供學校聘任,經地方教師會提醒名單不當後,才又重新提供一份新的名單。解聘辦法限制名單聘任調查員之機制,教育部不也正自我挑戰,教育部培訓了上千名人才庫的調查員,該當適任否?何以不被主管機關青睞納入推薦名單?

新修解聘辦法仍有爭議,此刻教育部又便宜行事,以勘誤偷渡修法,完全未能遵守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法規命令之修正,有明顯的行政疏失。全教總要求教育部按規定踐行法規命令修正程序,並應再度檢視前已發布修正之解聘辦法,在教育現場是否仍有窒礙難行或有偏頗之虞之處,應併同辦理辦法之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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