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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除了死刑,政府應該做得更多」民間司改會就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新聞稿

文/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今日,憲法法庭就死刑違憲疑義一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判,認為基於達成刑法嚇阻功能、公正應報的理由,宣告死刑合憲;但就第三審未有辯護人、偵查中無強制辯護、法院未為一致決、被告為精神障礙者的情形,憲法法庭諭知應有更完善的程序保障。就該憲法法庭判決之結果,本會聲明如下:

本會對憲法法庭所為判決結果表達遺憾。憲法法庭的判決,是因為在犯罪行為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時,基於國際公約的要求,應節制國家刑罰權,因此再次宣示限縮死刑僅能適用在「最嚴重犯罪」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刑事制裁的手段。同時,對於在審判程序上,死刑作為最嚴厲的刑事制裁手段,應該要以最嚴謹的程序,確認其犯罪事實、正當法律程序皆無任何疑義。

然而,在本次釋憲案中的37位當事人中,王信福與邱和順兩位本來即是在有疑義的法律程序下(被告或證人遭刑求、凶槍上無被告指紋、證詞錄音帶消失等)所生的冤案。憲法法庭未能於本次判決注意到此一問題,本會深感遺憾。

本會認為死刑存廢的相關討論,並不會在本判決後消失;相反地,國家機關應該不再藉由槍決人犯,來緩解社會大眾對嚴重刑事犯罪的焦慮,而必須直接面對問題所在。

藉此機會,政府應更全面探討重大犯罪成因,強化社會安全網的建構。真正的開始理解一個活生生的人,在經歷了什麼之後,成為了社會眼中的怪物,並且真實的面對、探討如何避免這些悲劇的一再發生。我們認為,法務部作為我國法務行政、刑事政策的主管機關,每年就我國治安及重大犯罪防治之近況,應向國民進行詳細報告(例如:建置重大刑案資料庫,對重刑案發生統計及原因分析、彙整審理中案件的進度及結果、簡述執行中案件的情形),除了重申對於嚴重罪行的譴責及零容忍之外;更積極地來說,也應研究相關的風險因子,並透過政策降低出現加害人的系統性因素,或對於潛在被害人提出注意風險的呼籲。

就此,我們希望政府對於重大刑案的成因分析、個案追蹤、犯罪預防、被害人家屬的補償及關懷上,都可以有更負責任、系統性的積極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