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針對憲法法庭今日(9月20日)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
一、死刑執行無可回復,現實上不可能有絕對正確的司法程序,國家就不應該有剝奪人民性命的絕對權力
死刑是剝奪人民性命的絕對刑罰,一經執行,就無法回頭,無法復原。然而,這樣絕對的刑罰,並不總是絕對正確。司法體系是個充滿多層次、多體系、充滿多個行動者同時運作的高風險複雜系統,而冤案正是這個複雜系統無可避免的錯誤。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是刑事司法制度運作的基礎,但根據過去數十年來,台灣與其他國家對於冤案及死刑冤案所進行的研究可知,單憑嚴謹程序與個人的慎重審查,終究難以杜絕死刑冤案的出現與發生。
截至今日為止,台灣已經出現七位死刑冤案平反者,其中江國慶不幸生命已逝,才洗刷清白,其他六人在鬼門關前徘徊多年,被迫面對生死。換言之,我們的司法體系不僅是「可能」犯錯,而是已經「犯過錯」的司法體系。根據司法院、法務部統計,案件有罪確定後又經再審、非常上訴救濟案件所在多有,仍有多少冤案存在猶未可知,司法程序無從杜絕死刑冤案的存在,沒有絕對正確的司法程序,國家不應該有剝奪人民性命的絕對權力。
二、死刑制度與冤案救濟制度存在體系上矛盾,死刑的存在無端增加冤案救濟難度
近年來,立法者兩度改革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放寬再審門檻,保障再審程序權益,避免冤抑,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更指出倘有人蒙冤,國家當盡一切力量給予救濟,彰顯司法誤判零容忍之最高價值。
近年來我國司法體系逐漸邁向「冤案零容忍」、「誤判零容忍」的目標,二度改革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放寬再審門檻,也保證再審程序權益,要落實有人蒙冤,國家就應盡一切力量給予救濟的目標。
然而,死刑制度的繼續存在,不僅和冤罪救濟方向背道而馳,還會無端增加冤案救濟難度。冤案救濟,往往是要在有罪確定多年之後,才可能獲得研議與提出再審聲請的可能性。試想,如果在這段期間,受判決人卻已經被執行,失去生命,縱使重啟審判,已不在世的受判決人要如何回到法庭,以被告的身分參與訴訟?如果同案被告已遭執行,主張受冤的受判決人又要如何與其對質詰問?今天的判決,是放任這種法體系矛盾,難以接受。
三、冤案傷害有始無終,死刑之存在創造司法無從彌補的損害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至今協助十四起冤案成功平反,依本會觀察,冤案對被冤者與家屬所造成的傷害,不因平反而停止,無論是遭司法錯誤而耽誤的青春、事業、家庭、人生,或遭關押造成的身心創傷,或因長期監禁而形成的社會復歸困境,全都是清白之人在無罪平反之後的更大難題。
縱使最終被冤者得以獲得救濟,但冤案,尤其是死刑冤案,對於被冤者與家屬所造成的折磨,並不會因為平反而停止。長時間處於死刑待決狀態的死刑冤案平反者,被迫承受這種「不知何日為人生末日」、「擔心下一個就是自己」的持續性身心傷害,成為國家對於清白之人所做的最大恫嚇與痛擊。縱使最終獲得救濟,這些傷害也難以一筆勾消,我們幾乎可以說,就算司法體系成功「糾錯」,這些曾經被迫面臨生死壓力的死刑冤案當事人,卻必須要繼續活著承受這些刑罰所帶來的後續傷害。
我國雖然設有刑事補償法制度,但僅能以金錢方式彌補被冤者所受損失,但現實上,冤案帶來的諸多傷害無從透過金錢彌補,傷害已經造成,時間無法重來,如果已經執行死刑,人死也無法復生。換言之,司法根本無法彌補自己所造成的傷害,而死刑的繼續存在,只會讓這種局面持續出現。
冤案是司法體系的系統性錯誤,不是僅依個人的慎重、嚴謹,就可以完全避免的事情。憲法法庭未能正視死刑冤案的存在,並未在今日一舉宣告死刑制度違憲,本會深感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