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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碳費方案背離環保初衷,減碳目標難逃空話命運

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共同聲明團體列於文末)

環境部預計於10月7日召開碳費審議委員會,多個環保團體正在密切專注。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及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等環團代表強調,碳費費率的制定應該符合減碳初衷,而非成為企業逃避責任的漏洞;碳費制度的設計應承擔起環境保護的責任,對於碳排放的外部成本進行內部化,才能促進企業真正落實減碳行動。然而,目前的制度設計以及經濟部提出的費率方案卻令人感到憂心,優惠費率低至0元與50元的「免費碳價」,不僅難以達成彭部長期待2030年40%減碳目標,甚至可能對環境與產業競爭力產生反效果。

對此,我們提出5點呼籲:

  1. 碳費審議委員及環境部應謹守立場,避免讓企業透過遊說「優惠碳價」,和經濟部裡應外合,逃避氣候責任。
  2. 引入如英國氣候變遷協議、歐盟CBAM等國際經驗,制定優惠費率、高碳洩漏風險係數、起徵門檻的「落日條款」,於2030-2035年間前全數終止,為長期的永續發展與產業轉型創造良好的基礎。
  3. 按環境部委託倫敦政經學院(LSE)研究,以及世界銀行已設定台灣碳費為10美元的標準,2025年碳費一般費率應自500元起徵,優惠費率按一般費率的比例收取,而廠商能夠輕鬆達陣的優惠費率B應至少300元(一般費率的60%),且需逐年調升。
  4. 碳費制度應透過建立產、官、學、民間團體等公私協力的參與平台,進行社會、環境衝擊研究,以利盡速擬定具體的中長程規劃。
  5. 碳費應投入公正轉型、氣候調適和日常減碳作為。

低廉碳價無法反映外部成本,優惠費率方案勿嚴重背離環境目標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沈宜臻專員表示,美國環保署計算的碳排外部成本,每噸約為190元美金。而臺灣環團長期倡議,碳費一般費率應至少從500元起徵。即便是在有優惠費率的情況下,優惠費率B亦不應低於300元(即一般費率的60%),較為嚴格的優惠費率A則不應低於150元(即一般費率的30%),且需要逐年調升。然而,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於上次碳費審議委員會,卻荒腔走板地提出優惠費率B「50元」,及優惠費率A「0元」的「免費碳價」方案。針對經濟部所提出的提案,公民團體深表無奈,無法認同這種忽視環境面影響的碳定價。

作為母法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其徵收碳費的核心緣由,是為了將碳排放的外部成本納入市場機制,讓企業承擔其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換句話說,即是透過「外部成本內部化」的原則,引導企業和產業逐步減少碳排放。然而,這樣的「免費碳價」提案卻與此目標背道而馳,完全脫離立法的初衷。不僅無法有效抑制碳排放,還會助長企業對碳排放問題的漠視。讓人不免懷疑,經濟部是否與財團企業「裡應外合」,拒絕緩解氣候變遷的責任,甚至隨之起舞以「氣候通膨」、「產業負擔」為名,試圖造成民眾恐慌?

綠色轉型延宕,最終不僅會造成無法達到淨零排放的長期目標,甚至可能反向拖垮產業競爭力。我們強烈呼籲環境部以及參與碳費審議委員會的委員,能夠堅守立場,切勿受制於經濟部及產業界的壓力,真正落實對於環境保護的承諾,並透過合理的碳費設計來促進產業界的減碳行動,為未來環境的永續發展作出真正的貢獻。

避免財團遊說!優惠費率、高碳洩漏係數值及起徵門檻應設計「落日條款」,於2030-35年間全數終止

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部專員鄭泰鈞痛斥,過去環團再三呼籲,不應提供高碳洩漏風險係數值,讓高碳排的石化業、鋼鐵業及水泥業等,享有「2折」的下殺折扣,依經濟部規劃,算算排碳大戶的碳費可能連一瓶礦泉水都不如,令人遺憾憤怒。

我們主張,碳費優惠費率設計,應參考英國氣候變遷協議(Climate Change Agreement, CCA),建議比照其制度,將優惠費率設定為一般費率的「固定比例」,且最低不能低於300元,隨執行情況逐年調升,設計「落日條款」於2030年廢止優惠費率。

而依環境部宣稱,高碳洩漏風險係數值,乃參照歐盟ETS免費配額的規劃,更應配合歐盟,設定2035年前的「落日條款」,並與優惠費率、2.5萬噸起徵門檻等,共同設計落日制度,避免產業施壓、尋租。尤其,環境部委託倫敦政經學院的報告更指出,應設定明確的落日條款、進行清楚透明的民主審議、簡化碳費計算公式等,避免弱化減碳的誘因,並防止企業針對優惠利率進行遊說。

碳費制度欠缺具體規劃和社會、環境衝擊研究, 亟待建立產、官、學、NGO公私協力的參與平台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彥廷表示,碳費制度正式運行,總算是跨出碳有價化的第一步,然而行政部門仍須將後續的具體規劃和大家說明,如(1)下修起徵門檻,包含何時全面起徵所有排放源;(2)收來的碳費預計怎麼用,預算書和績效報告的提出,與如何有效的監督,並讓大眾有感願意支持碳費等氣候政策運行;(3)台灣未來的產業規劃與佈局為何,哪些產業的公正轉型和氣候轉型計畫得馬上準備好?(4)2030年後是要走向碳稅還是排放總量管制交易等台灣碳定價制度的下一步,並規劃一系列的實證研究觀察台灣碳費制度運行的狀況,否則現在的討論僅是紙上談兵。

此外,仍有許多碳費制度的基礎研究,如(1)對於所謂的高排碳產業(石化、鋼鐵、水泥等)、中小企業和大眾的社會與環境成本的衝擊為何?(2)帶來哪些具體的轉型成效?(3)是否有綠色通膨的情形發生;(4)碳盤查、自主減量計畫等目前的碳費制度到底對於行政能量衝擊為何?(5)碳費費率制定的科學依據為何?都有賴行政部門透過公私協力,讓關心碳費制度的產官學研及民間團體參與研究,並公開透明地和社會溝通,才能真正建立社會共識、弭平紛擾。

讓碳費運用在真正落實氣候行動的人民,投入公正轉型、氣候調適和日常減碳作為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彥廷進一步指出,由於目前的碳費規模很可能和原先理想規模有很大的差距,勢必要透過政府預算撥補或是綠色金融引導,才有機會強化台灣整體的氣候政策,因此未來碳費用途更形重要。我們認為碳費用途最優先重要的是公開透明,應廣納民眾參與機制,並且碳費收入應避免全數用於減碳領域,而切勿漏掉同等重要的公正轉型與調適。以下舉例較重要的公正碳費支用項目:

  1. 部分移轉到低所得家戶,減緩轉嫁效果,也有助於展眾支持。例如加拿大卑詩省碳稅制度,用於所得稅抵免(成人與孩童,每人每季各抵免額174元(加幣)、51元(加幣):疫情下甚至加碼)
  2. 發展低碳科技,成為減排的催化劑:實際的例子包含歐盟碳交易體系的創新基金、美國加州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氣候基金,用於低碳運輸、住商建築補貼、創造永續社區等支用。此外也應成立專責氣候研究機構,以發展低碳科技。
  3. 貢獻全球綠色基金,支援發展中國家:臺灣碳費制度設計中,可以透過如聯合國的全球綠色基金機制,支援發展開發中國家。
  4. 返還給排碳大戶從業人員,降低轉型衝擊:重點是發還給排碳企業,還是發還給企業所屬勞工?直接回歸給受衝擊的從業人員,會比直接發還給這個企業,更能符合公平的原則。
  5. 用於支持日常的氣候行動,如中央、地方提出的TPASS,改名為氣候交通卡,將碳費用途用於支持綠色運輸、基礎人行道、自行車道的規劃與建設,讓大眾更願意支持政府徵收碳費,或是用於公民或是家戶發起的再生能源的建置等,將碳費紅利挹注於落實氣候行動的人民。

共同聲明發起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氣候行動網絡、台灣環境規劃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