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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行人優先區標誌宜全面考量,與系統性良修政策

文/還路於民行人路權促進會

*宜全面考量,與系統性良修政策
*請勿急就章,為未來留下安全隱患

9月23日,交通部邀請本會參加研商《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下簡稱標誌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會議,討論「行人優先區」等細項。

#會議無共識再另行召開

交通部提出的草圖中,「行人優先區終點」只是一塊藍底白字的純文字標誌,理由是:「用斜線容易與『禁制標誌』混淆」。

交通部以現行《標誌規則》中沒有國外「解除限制標誌」的制度為由,稱年底之前研議出「解除限制標誌」的詳細設計後,再由交通部重新召開研商會議討論「行人優先區終點」標誌,與我們及友會達成共識,再完整定案。

#標誌應堅持以圖形為主

然而!多項研究早已證實,人類辨認圖形的速度,比閱讀文字的速度要快很多,因此本會堅持道路標誌應以圖形為主、文字為輔。

在政策上路初期,以文字「副牌」的形式補充說明是可以理解的,但我們反對「直接把文字融入主要牌面」,也反對現行草案中「以純文字當主要牌面」的做法。

「解除限制標誌」是國際常見的標誌。有許多種設計,如把牌面灰階化+左下右上黑斜線,或是原牌面+左下右上紅斜線等。但是!無論何種設計,都不牴觸現行「禁制標誌」的設計規範(也就是《標誌規則》第57條)

我們理解交通部因現行《標誌規則》中沒有「解除限制標誌」的內容,而暫時無法用有「解除限制」概念的標示,把「行人優先區終點」圖形牌納入草案,也需要時間研議出詳細設計

但是我們呼籲交通部,請遵守會中提出的承諾,在年底時提出「解除限制標誌」的詳細設計,並新增「行人優先區終點」的圖形主牌,切勿強行定案

#接軌國際消除安全隱患

我國於1969年簽約《聯合國標誌與號誌公約》,法律上有遵守相關公約的義務,而非參考大公路主義的美國MUTCD來做純文字設計——這不是最適合的選擇。

請交通部依照公約框架來擬定交通規則,也讓國際旅客來到台灣時,或者國人到各國時,都能無障礙接軌而避免安全隱患。交通部應在公約框架內去調整我國法規,並讓我國駕駛人瞭解公約規定,才能讓台灣與國際之間的交流更加順暢、安全。

#失之毫釐差以千里

交通部表示英文參照MUTCD美國交通管制設施手冊之交通標誌用語,然而交通部卻沒有注意到一個很重要的細節:MUTCD為文字垂直往下排列,而非像交通部預告標誌僅有水平方向一行。閱讀速度又差一截,不符合人因工程。許多設計都是歷經漫長的討論、驗證測試、再教育及宣導再行上路。

#無回訓機制為問題根本

交通部和與會學者多次提到若引入「解除限制標誌」的新定義會「怕駕駛看不懂」。這個直覺相當常見,卻忘記駕駛人的回訓、再教育及新政策的宣導,本來就是交通部的職責。

圖形的內涵本來就是由人定義後,透過宣導與教育將標誌的意義傳達給民眾,才能讓民眾認識,而不是「怕民眾不認識新東西就不推動」,或是因此堅持要把文字說明融入圖形主牌。

#階段性地推動真正還路於民的玩樂街道

我們肯定交通部認真統整倡議意見,並用13張簡報一一回應。
但是,其中就國外的「行人優先區」標誌設計,交通部回應:「行人優先區與住宅區有別,行人不得在道路上嬉戲,如牌面設計中的踢球活動。」

交通部顯然誤解國際公約的本意。本意是「小孩會隨時在街道上出現,所以需要駕駛人更加注意行人」,逐漸轉變為以「人」為空間主角之思考模式,真正落實人本交通。

我們相信在真正以人為本的城市裡,生活區的街道巷弄應該是居民的客廳、市民的公共空間,不該只限於通行使用。雖然這個觀念在台灣還非常新穎,但期待台灣有朝一日也能變回孩子們可以在生活區的街道上快樂、安心玩耍的地方。

「對兒童友善的城市是對所有人友善的城市」
——國際 Childstreet 2005 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