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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消防加班做功德,新北莫做慣老闆

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 記者會訴求:
1.新北市政府應將民國108-111年基層隊員及小隊長發函請求累積加班時數,以加班費返還。
2.新北市政府應承諾民國112年之後累積之加班時數屆滿補休期限時,應依法發放加班費。

今(27)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於新北市政府召開記者會,呼籲新北市政府應盡速將民國108年至111年積欠基層隊員的加班費返還,並承諾民國112年後累積之加班時數屆滿2年補休期限時,應依工時新制規範發放加班費。

自108年司法院公告釋字785公告後,大法官已明確指出消防員加班應有工時性框架、加班要有合理補償,雖給予行政機關三年的修法期限,但要求行政機關在修法前仍應給予基層合理補償,然而因為行政機關的怠惰及消極,導致消防員辛苦加班的加班時數無法實質補償,自民國108年至111年,每位基層的隊員都累積高達3000-4000小時,既沒有得到應得的加班費,也沒有辦法在現有不足的消防人力下獲得應有的補休假,這些基層隊員每日救災救護累積的加班時數,到了最後什麼都沒有。

本會經多位新北市的基層隊員反映後,協助發函向新北市政府,要求這些屆滿補休期限的加班時數,不應讓基層隊員作功德,新北市政府應該將基層辛勤加班累積的加班時數,還給基層隊員。然而,自基層隊員發函後,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卻回函表示,補休補不到是個人問題,完全推卸長期未補充消防人力及無視消防局自行規範的休假天數上限及在隊人力限制問題。

本會早在民國110年年底,工時新制修法前,就早已在新北市政府前召開記者會呼籲不應制定休假天數上限的規範,卻遲遲等不到市府積極的回復,如今從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的回函來看,更凸顯了新北市政府的傲慢態度。

而自112年起工時新制累積的加班時數,按照工時新制不僅不應該以嘉獎補償,而「僅能以加班費或補休假」方式補償,然而,消防人力不足的現實,導致根本無法落實補休假,面對過去基層隊員辛苦付出的加班時數如此卸責,恐怕在新制規範後累積的加班時數,新北市政府是否會再度表示「都是個人的問題」?

因此,本會呼籲新北市政府不僅應該要盡速返還基層消防隊員請求的108-111年的加班時數,更應該承諾民國112年工時新制過後累積的未修畢時數將以加班費補償,實質補償基層隊員,別再當違法的慣老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