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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強化土地開發公益性:區徵與重劃應積極提供社宅

文/OURs都市改革組織

過去八年間,社會住宅已成為中央與地方最積極著力的住宅政策,並取得一定的成果。但隨著興辦戶數增加,下一階段的社會住宅即將面臨「公有土地有限」、「興辦速度不夠」等嚴峻考驗。

因此,OURs都市改革組織特與牛煦庭委員、郭國文委員、麥玉珍委員,共同召開跨黨派記者會,主張修正《住宅法》將「區徵、重劃與社宅政策制度性結合」,填補社宅土地缺口、導入民間興辦量能,既加速社宅數量增長,亦強化土地開發公益性。

下階段社宅興辦的挑戰:土地及興建速度有限

賴清德總統承諾以兩任8年進行規劃,增加興建13萬戶社會住宅。然依據內政部資料[1],截至2024年5月底已盤點全台219 處之適合土地,預估可興建71,234 戶社會住宅,即便全數興辦,土地供給仍有明顯缺。且受限於既有「公有土地」的限制,上述盤點基地區位是否皆適宜興辦社宅,有待進一步釐清。

另一方面,目前社宅主要依賴政府直接興建[2],囿於行政量能有限,進度期程亟待加速。同樣依據上述資料,截至2024年5月,蔡總統12萬戶社宅目標,已確認興辦[3]數量為10.2萬戶,推估七年後(2031年)方能全數完工入住。若再加上賴清德總統下階段新增13萬戶的承諾,挑戰將更為嚴峻,與民眾急切居住需求仍有不小差距。

引導區徵、重劃制度與社宅政策結合

依據國土署提供資料統計,截至2023年底,全國各縣市「開發中」、「審計中」、「規劃中」的區段徵收、公辦重劃案件,累計開發規模達8,014公頃(見下表1)。如全數開發完成,預計地方政府將取得1,600公頃以上可建築用地

表1 全國各縣市區段徵收、公辦市地重劃規模統計(截至2023年底;公頃)

進度 區段徵收 公辦市地重劃
開發面積 配餘地面積 開發面積 抵費地面積  
開發中 3502.99 1071.77 640.25 33.11  
審議中 888.80 156.17 110.56 11.68  
規劃中 2032.49 304.87 839.19 41.96  
合計 6424.28 1532.81 1590 86.75  

資料來源:內政部,OURs彙整

這些採用區徵、公辦重劃開發地區,公共設施相對完備,且為都市未來住宅重要供給地區,但卻未與社宅政策做有效結合。首先,就都市計畫角度,社會住宅可被視為公共設施(社會福利設施)項目,但過往的區徵、重劃絕大部分未將其列入[4],據此取得用地並開闢。

其次,政府取得的可建築土地皆採標售處分方式,即便已回償開發成本,剩餘土地也不願用於興建社宅之用,而是持續出售殆盡以獲取最大財政收益(見下表2)。

表2  2009~2023年各縣市已完成區徵、重劃案財務統計[5]

縣市 區徵徵收 公辦重劃
取得/出售(公頃) 收益(億) 取得/出售(公頃) 收益(億)
新北 38.21 / 32.49 489.50 23.1 / 13.2 400.79
臺北 14.48 / 0 -159.55 0.37 / 0.33 28.66
桃園 69.94 / 57.76 352.65 23.87 / 19.99 86.38
台中 156.85 / 57.03 -37.84 55.89 / 7.52 -113.64
台南 74.55 / 21.87 15.23 34.72 / 19.90 87.29
高雄 8.27 / 7.28 31.22 37.50 / 17.28 92.11
新竹 35.20 / 31.19 142.93 0 0
其它 346.85 / 216.51 190.36 44.89 / 36,70 30.25
合計 744.35 / 424.13

(56.98%)

1024.50 220.34/114.92

(52.15%)

611.84

資料來源:內政部,OURs彙整

上述作法也連帶推升地價、墊高房價,被輿論批評為「政府帶頭炒地」,且明顯已不符《平均地權條例》揭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並謀經濟均衡發展」立法目的。

就此,去年底行政院雖提出〈推動社會住宅成果與提升社宅用地供給精進措施〉,要求「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時,直轄市應留設5%、其餘縣市應留設3%供社宅使用,並專案讓售給中央政府興辦社宅。」但此措施缺乏法令與比例評估依據,且留設土地仍須中央成本價購並興建,亦無法解決中央興辦量能不足、速度緩慢等問題。

我們認為,依據《住宅法》第五條,社宅除利用「公有土地資源」直接興建外,尚有結合「都市計畫、土地開發、都市更新」等推動方式。由上述數據可知,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的土地整體開發方式,絕對應列為下階段社宅推動最重要且最須導入的機制。

主張一:將社會住宅列為區徵、公辦重劃地區應取得設施

我們主張,修正《住宅法》第19條(見附件),明訂採區段徵收與公辦重劃開發地區,將社會住宅列為應取得之必要公共設施

意即,未來只要進行整體開發,社會住宅就如同「道路、公園、學校」一般,依予劃設並開闢,達「取之於地產開發,用之於社宅建設」的目標。實務操作上,直轄市應以自行辦理為原則,其它縣市可採無償撥用土地予國家住都中心興辦。

配合此修法,內政部則應衡酌開發面積、預計人口數、以及周邊地區社會住宅需求等因素,訂定辦法規範應取得要件及數量標準,做為未來開發計畫核可與否依據,落實「取之於地產開發,用之於社宅建設」的目標。

主張二:將區徵、重劃取得建築用地「合建分屋」列為社宅興辦方式

除將社宅列為整體開發地區應取得公共設施外,我們另主張修正《住宅法》第20條,明訂「以區段徵收取得可供建築土地或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合建分屋」,列為政府新建社宅重要方式之一。理由如下:

首先,社宅採合建分屋方式,政府只需「出地」便可分回房屋做為社宅,降低直接興辦壓力;而開發商處分其分回房屋亦可即早獲利了結,符合市場普遍慣習,相對較具誘因。

其次,就開發財務已平衡(含獲益)但仍有未處分建地之案件(如表2),地方政府如依本法精神欲推動社會住宅,自可採「合建分屋」方式辦理,而非繼續標售。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5-2條以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政府區徵、重劃取得之建地得採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處分,並未將「合建分屋」納入。故於住宅法予以增訂,於興辦社會住宅得以適用。

最後,既有公有土地為推動社宅珍貴資源,應循既有直接興建或其它不減損土地產權(如地上權)的方式辦理。採「合建分屋」取得社宅,未來僅適用於區徵、重劃取得建地,相較既有標售建商全數蓋商品宅作法,至少可取回部分房地做為社宅

朝野合作,推動下階段社宅興辦

社會住宅為不分黨派之重要民生議題,也是民眾殷切期盼的住宅政策。我們衷心期待朝野各黨共同合作,並提案支持上述改革主張,以推動本次《住宅法》修法。讓下一個階段的社會住宅能夠穩健、持續地在台灣發展茁壯。

附件:修法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

一、新建。

二、利用公有建築物及其基地興辦。

三、接受捐贈。

四、購買建築物。

五、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六、獎勵、輔導或補助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

七、辦理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之捐贈。

八、列為區段徵收、公辦市地重劃應取得必要公共設施。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民間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

一、    新建。

二、    增建、改建、修建、修繕同一宗建築基地之既有建築物。

三、    購買建築物。

四、    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以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方式,承租及代為管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以第一項第八款興辦之社會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開發面積、預計人口數、以及周邊地區社會住宅需求等因素,訂定辦法規範應取得要件及數量標準。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

一、新建。

二、利用公有建築物及其基地興辦。

三、接受捐贈。

四、購買建築物。

五、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六、獎勵、輔導或補助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

七、辦理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之捐贈。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民間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

一、新建。

二、增建、改建、修建、修繕同一宗建築基地之既有建築物。

三、購買建築物。

四、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以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方式,承租及代為管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新建社會住宅之方式如下:

一、直接興建。

二、以區段徵收取得可供建築土地或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合建分屋。

三、以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

四、以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分回建築物及其基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新建社會住宅之方式如下:

一、直接興建。

二、合建分屋。

三、以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

四、以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分回建築物及其基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1] 內政部回覆羅智強委員辦公室資料。資料時間:113年5月。

[2] 依據國土署資料,截至2023年5月,透過都市更新、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容積獎勵回饋社宅為3,838戶(含興建中、待開工、規劃中),僅佔社宅總量3% ,即其它97%皆為政府直接興辦。

[3] 含既有+ 新完工+興建中+已決標待開工

[4] 少數個案如新店中央新村北側區段徵收案,回饋1.5公頃用地興辦「央北社宅」,共興建1070戶。

[5] 開發財務未償者有臺北市與臺中市。臺北市乃基於財政承擔能力,選擇不處分留做它用。而臺中市係因多數土地尚未處分,依近期地價行情可明確推估,處分後將有數百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