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環團共同聲明(名單羅列於文末)
碳費委員會會後環團聯合聲明
本日召開第六次碳費費率審議會,優惠費率A、B分別為每公噸100元及50元,高碳洩漏風險產業折價後為20元及10元,甚至比茶葉蛋還低!對於本國碳費一般費率、優惠費率之決議,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及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等環團代表表示強烈遺憾、嚴正抗議。
依美國環保署的數據,每一噸碳排放的外部成本約為190美元(臺幣6,100元)。然而,這次碳費的審議過程中,低至20元及10元的費率結果,未遵循〈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立法理由所定「排放者責任」與「外部成本內部化」的精神,明顯違反母法。環境部不斷強調碳費是經濟誘因,聯手經濟部、工商業團體迴避討論碳排放對環境、社會造成的損害,刻意忽略母法要求的排放者責任,反而全面接受經濟部提出的費率水準建議,有失其身為碳費主管機關的職責。
此外,碳費費率制定應符合減碳初衷,令石化、鋼鐵、水泥等排碳大戶的碳排外部成本內部化,促進企業考量碳排成本提前佈局低碳淨零轉型投資,幫助台灣趕上國際2030年減碳目標達40%以上的淨零趨勢。但今日碳費優惠費率竟以低至10元銅板價,恐將對排碳大戶釋出錯誤的價格訊號,難以催動企業淨零轉型,遑論達成環境部期待2032年40%減碳目標,甚至可能對環境與產業競爭力產生反效果。
環團代表針對相關配套設計表達以下意見:
- 碳費優惠費率未能依環境部委託倫敦政經學院(LSE)研究,以及世界銀行已設定台灣碳費為10美元的標準,收取每公噸300元以上。今日結論不僅背離排放者付費的立法初衷,亦難以有效抑制碳排放。石化、鋼鐵產業等佔台灣4成的排碳大戶及經濟部應為台灣減碳成效不力負起最大責任。
- 未能參考引入如英國氣候變遷協議、歐盟CBAM等國際經驗,針對優惠費率、高碳洩漏風險係數、起徵門檻制定「落日條款」,於2030-2035年間前全數終止,與國際上規劃逐步汰除各類免費與廉價碳價優惠,簡化碳費計算公式,避免弱化減碳誘因的趨勢背離,若台灣與國際主要貿易夥伴之碳定價價差日漸拉大,才會嚴重減損台灣產品出口競爭力。
- 目前碳費規劃仍欠缺制度細節及具體的中長程規劃,並應規劃實施後衝擊與減緩之研究,盼能盡快建立產、官、學、NGO公私協力的參與平台。
- 後續碳費支出應優先投入公正轉型、氣候調適和日常減碳作為。
表一:公民團體訴求及第六次碳費決議對照表 | ||
公民團體研究結論及訴求 | 第六次碳費委員會碳費決議 | |
一般費率 | 500元 | X (未採納)
300元 |
碳底價 | 300元 | X (未採納)
10元(優惠費率A再二折) |
一般、優惠費率逐年調升 | 至2030年調升至3000元 | ▲(部分採納)
僅逐年調升, 未見中長程階段時程表 |
落日條款 | 優惠費率AB、2.5萬噸免徵額、高碳洩漏風險係數值等配合CBAM,於2030-35年前退場 | X(未採納) |
共同聲明發起團體:
地球公民基金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氣候行動網絡、台灣環境規劃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行動柴棺龜淨零棄成長推動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