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OURs都市改革組織、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崔媽媽基金會
為讓弱勢民眾可負擔社宅租金,2021年修正通過《住宅法》第25條,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1]。但由於中央始終傾向採「身份別市價打折」,偏離該次修法與附帶決議意旨[2],引發民間團體抗議與地方政府疑義,導致修法迄今三年仍未依法發佈。
以及,社宅運營生命週期較長,租金必然會有調動,但目前各興辦單位均未建立「社宅租金調整」之制度化程序與標準。因此如2021年林口世大運社宅、2024年桃園八德一號社宅調漲租金,均引發租戶反彈與社會爭議。
因此,OURs、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崔媽媽基金會等三個民間團體,特邀請林月琴委員、林憶君委員、羅智強委員共同召開跨黨派記者會,要求落實「依收入能力訂定分級租金」,以及社宅租金調整應以辦法或自治法規定之。
分級租金爭點釐清:照顧弱勢vs過度補貼
目前社宅分級收費原則爭議焦點為,應該要採「所得」還是「身份」作為基準?自2021年《住宅法》修法要求中央訂定分級收費原則至今三年餘,已舉辦八場各類研商會議、住宅審議委員會、公聽會等會議進行溝通。但由於上述「所得」與「身分」之優缺點爭議,遲遲未能定案。
民團認為應採「所得」計算,乃因以若以「身份」計價,最明顯的問題是會出現不同所得繳相同租金的「垂直不公」。且由於《社會救助法》取得弱勢身分標準極為苛刻[3],對未取得福利身分的「邊緣戶」或是低薪青年群體,社宅租金恐超出其負擔能力。
且若以「身份」計算社宅分級租金,目前實際入住之社宅存量中,「北北桃」三都(佔73.2%;22,866戶),屆時均須調整既有機制,將衝擊影響[4]許多住戶。
相對地,內政部則主張依「身分」認定,由於目前僅依賴「財稅資料」進行所得判別,若採「所得」計算社宅租金分級,資料侷限性大,容易造成補貼對象誤判與過度補貼(假窮人)問題。依其推估[5],若採「所得」計算社宅分級租金,以「12萬戶,每戶25坪,營運50年」計算,一共會短收2,340億元租金,憂慮社宅補貼財務負擔過巨與觀感不佳。
(表/採「所得」與「身分」計算社宅租金優缺點比較表)
採所得計算分級租金 | 以身分別市價打折 | |
優點 | 符合「可負擔租金 」原則,確保社宅租金不會超過民眾合理支付能力 | 以衛福部已審查之弱勢身分標準予以折數,計算簡便,避免過度補貼 |
缺點 | 財稅資料不精準,將會有過度補貼問題,增加政府財政負擔 | 邊緣弱勢、低薪青年被排除,並出現重直不公現象(不同所得繳相同租金) |
解決方式應是加強鑑別,而非簡化排除
再次重申,「可負擔租金」為社宅核心價值,以「收入」鑑別是最合理且國際普遍採行作法;然而,我們也同意內政部對僅憑「財稅資料」有「過度補貼」的疑慮。
但解決的方式,不該是簡化地採「身分市價打折」,造成邊緣弱勢、低薪青年反遭排除之作法,而應是透過加強「家戶收入」的鑑別,積極降低所謂「假窮人」問題,從而兼顧「真弱勢」的照顧。例如,香港社會住宅同樣也面對財稅資料信度問題,因此採搭配其它財產檢核,如存款、股票、基金、車輛等動產,並透過授權政府資料勾稽降低審核成本。
(表/香港房委會針對社宅住戶之收入與資產需審查項目)
收入 | 資產 |
受雇薪資 | 土地、房產 |
自雇收入 | 車輛、營業牌照 |
租金收入 | 投資與經營業務 |
其他收入[6] | 存款、現金與借出貸款 |
[1] 且於修法附帶決議中明文要求「訂定租金之收費基準時應考量承租者收入上限」
[2] 附帶決議第四項節錄:「各縣市社會住宅之租金計價方式除均有差異,且多有未適當斟酌可負擔精神,以致有所得分位較低者,租金負擔率反而較高之狀況。為避免各縣市所定標準未妥善考量社會住宅承租人之特性與需求,以致偏離本法立法意旨。」
[3] 須計算虛擬所得、扶養親屬、財產認定等標準規定。依2023年Q4資料,台灣「低收入及中低收入」人口僅佔總人口2.4%。相對的,鄰近國家日、韓貧窮人口則約為15%
[4] 113/03/20台北市政府新聞稿:目前社會住宅入住對象多元…考量不具備弱勢身分者(如:初入社會年輕人)仍有難以負擔租金之可能,反之具備社會弱勢身分者(如:65歲以上長者)亦有可能具有較高之負擔能力,因此依據財稅資料審查該戶所得及負擔力,為目前客觀認定方式,不應因恐有錯置過度補貼之疑慮,而造成邊緣弱勢族群無法負擔租金。
[5] 2022年5月研商「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第2次會議
[6] 股息、紅利、保險收益、定期利息、贍養費、親友資助、退休金、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等
主張一:落實依可負擔能力訂定分級租金,納入財產計算
為真正落實社宅租金可負擔原則,並改進「財稅資料」信度不足問題,我們主張修正《住宅法》第25條為:「依家戶所得與財產計算可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原則」。
即明確指認依家戶收入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且補強僅依據「財稅資料」進行收入判別之不足,將財產也納入評估項目,以有效鑑別民眾真實負擔能力。依《住宅法》意旨與住宅政策之定位,前述財產計算項目與指標,由內政部提出,亦可與《社會救助法》規定有所區別。
就實務案例,國家住都中心今年招租之「高雄梧州好室」已納入動產規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所有之動產價值應低於「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高雄市動產限額[7],顯見可行。
另就行政稽核成本,收入與財產為申請人(同意)提供,且確認其是否符合入住資格與設算分級租金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內政部自可在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下,與財政部或其它相關機關洽商資料勾稽機制,提昇作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主張二:規範社宅租金調整機制
目前《住宅法》25條規定,社宅「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均由主管機關定之。但卻未建立「社宅租金調整」之制度化程序與標準,造成社宅租金調整時屢屢引發「與民爭利」爭議[8]。
社宅租金當然可以合理調整,但絕非「毫無依據的調整」,此不僅增加爭議與執行單位的困擾,也讓社宅住戶難以預期其未來之居住成本。我們主張,應將「租金調整」機制入法,明定社宅租金調整應以辦法或自治法規定之。
還要拖下去嗎?朝野合作修法落實社宅可負擔租金
「社宅分級租金」已延宕三年,內政部再拖下去,既違反《住宅法》授權訂定的意旨,且在明年起國家住都中心社宅將陸續完工入住時,將出現同一縣市(特別是北北桃)分屬地方與中央之社宅租金收費標準各異,勢必引發新爭議。
社宅租金計算對居住弱勢權益影響甚鉅,亦關乎社宅政策之正當性與穩定性。我們衷心期待透過朝野各黨共同合作,並提案支持上述改革主張,以推動本次修法。
[7] 最近年度標準為新台幣310萬元整。
[8] 如2021年林口世大運社宅、2024年桃園八德一號社宅調漲租金,均引發租戶反彈與社會爭議。
附件:修法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 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金調整、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依家戶所得與財產計算可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 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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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 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 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