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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公安修法要完善,基層訴求要納入!

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會後聲明

今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5次會議,會中針對「消防法」修法草案進行討論,本會針對會中討論場所自主防災、消防人員資訊權及災害事故調查會相關修法草案提出聲明如下:

一、災害事故調查應擴權

現行法案規範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導致「死亡」或「重傷」才能啟動災害事故調查會機制,消防署於委員會中表示目前已有分層分級調查機制,嚴重類型以中央災害事故調查會機制調查,其他受傷類型交由地方消防機關調查。

然而,本會要強調不僅僅是「死亡」或「重傷」才得以檢討現行消防體制之不足,且目前地方調查機制並未納入基層消防團體,本會呼籲現行中央災害事故調查會之啟動要件應納入「暫時全失能」之類型,避免憾事持續發生。

另外,有關國民黨黨團及洪孟楷等19位委員提案增列公務機關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時應罰則部分,本會認為災害防救並非消防機關單一機關之責任,本會在過去參與災害事故調查會之過程中,包含2021年彰化喬友殉職案、2023年屏東公墓火警殉職案、屏東明揚大火殉職案、竹縣移工宿舍火警殉職案,皆發現殉職案之成因與其他機關之關聯性,若行政機關拒絕災害事故調查會調閱或提供資料,將使相關調查不完整,因此,本會認為應增加公務機關拒絕提供資料時相關罰則。

二、加強消防人員資訊權

有關第21條之一資訊權部分,現行存放化學品或危險物品之場所已不僅僅只有工廠之樣態,因此本會呼籲增加「一定規模以上之倉庫或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置備搶救相關資訊及於火災發生時指派專人協助救災。

工廠、一定規模以上之倉庫、存放化學品或危險物品之場所若無提供救災人員相關必要資訊時,將嚴重威脅現場救災人員生命,依內政部災害事故調查會5月8日所提出屏東縣明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火災消防人員罹難事故原因調查報告中即指出殉職成因之一即為業者未提供相關資訊及專人協助救災,顯見此一憾事與資訊權之落實相關,因此,本會呼籲應於消防法第35條或第43條之一中增加違反資訊權致救災人員死、傷應課以刑責。

三、場所自主防災應加嚴

而針對第37條(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規定 )、第40條(違反消防防護計畫規範)、第42條(違反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儲存、處理或搬運相關規範)處罰部分,無論是否為營業場所,只要場所違反相關法規造成安全風險,將不只威脅救災人員之生命安全,亦將造成鄰近居民之公共安全風險,因此本會認為應加嚴場所自主防災相關規範,本會呼籲應依營業額比例增訂罰鍰,若營業場所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經處分屆期仍不改善達一定次數後勒令停業或停工規範。

本會自去年明揚大火殉職案發生後,提出提升公共安全、加強企業防災責任相關訴求,呼籲內政部於兩周後消防法排審時提出符合基層消防員訴求之修法草案,莫讓悲劇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