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教育, 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大財團濫訴提告,高教勞動者絕不噤聲!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禿鷹受害者團結現身

文/高教工會

高教工會發表聲明拒絕《私校退場條例》改惡,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竟提告要求工會下架道歉!針對中信金融管理學院企圖透過濫訴要求民事賠償的方式,嚇阻教職員生加入工會、並要求工會噤聲的行徑,已構成壓迫勞工團結權行使的不當勞動行為。高教工會前於9月25日正式至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也選於本案民事訟訴開庭日的這一天召開記者會再次宣示毫不畏懼學校惡質濫訴的行徑,將進一步發動禿鷹受害者聯盟團結行動。

高教工會今年6月針對國民黨提出之私校退場《私校退場條例》第24條修正發出聲明,指出修正條例恐導致讓退場私校全面淪為財團禁臠之惡果。聲明發出之後,中信金融管理學院隨之發出律師函要求本會撤銷該聲明,並針對其中提及中信金入主後清空興國全體教師一事道歉,否則將對工會提起訴訟。針對此事,高教工會也於7月2日召開記者會,重申堅持高教公共化發展,拒絕禿鷹財團侵佔校產之立場。會後工會於8月21日收到民事起訴狀,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將記者會當日出席成員,包含工會理事長周平、執行秘書陳志軒、組織部主住林柏儀、前秘書長陳尚志與前遠東科大副校長余伯泉教授等全數列為被告並請求民事賠償。

財團委任律師提告欺壓勞工的行徑並不罕見,財團濫訴的本質便是仗著勞資雙方的資源落差優勢,讓勞工在訴訟中付出相對高的成本、心力,而感到痛苦與恐懼而不敢再發聲反抗。面對此種打壓行為,工會絕不退縮害怕。針對中信金融管理學院一連串透過威脅與法律行為試圖使工會噤聲、打壓工會活動之行為,高教工會強調已經構成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 第5款(支配介入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並且已於9月25日正式向勞動局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

任職於東華大學法律系,同時也是高教工會副理事長的張鑫隆副教授指出:「批評性言論屬團結權之正當行使,資方對於該等工會活動應負有容認義務」。張鑫隆副教授以102年勞裁字第4號為例,其中表示:「惟基於工會團結權之保障,雇主對於工會活動於一定程度負有容忍義務,自不得要求禁止該言論。雇主針對工會之批評性言論,對工會或工會幹部個人(特別係後者)威脅或報復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以達其禁止工會言論之目的,自構成妨礙工會活動自由之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參照)。」因此對工會或工會幹部個人威脅或報復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以達其禁止工會言論之目的自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支配介入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

高教工會也在記者會上再次證實工會所揭露的「中信金入主將興國老師全數逼退」的所作所為皆有所本。數位前興國管理學院專任教師都曾向工會表示當時學校在全校教職員參與的會議上要求全體教師接受資遣,不然財團不願入主,同時也有當時遭逼退的教師願意出庭作證。工會信箱中也仍然留存著當年興國專任教師與工會聯繫的信件,一名教師在信中也表示了學校所採取的安置措施就是「全數自願離職」,除非接受比照職員敘薪。該教師甚至指控學校無視既有的教師出勤請假相關規定,於寒假期間另創比照職員的每日打卡模式,亦是為了創造讓本無須到校執勤的教師無故或連續曠職的表象,供解聘教師之用。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一直自翊為「企業辦學助私校轉型典範」,然而將入主興國後所發生的種種亂象攤在陽光下後,很清楚的發現其實是建立了一套惡意逼退教師的「典範」。「興國模式」絕非個案,當年中信金團隊也涉嫌參與威逼亞太教師離職以圖謀轉型利用亞太校產。前亞太技術學校的黃惠芝老師也表示,當時怡盛集團董事會成員入主亞太後,即派出中信金相關聯背景之律師團出面至學校協助清空師生,中信金財法系教師劉邦繡甚至自薦以公益董事名義介入董事會運作,幸好最終在師生的團結抗爭之下才未讓財團圈地成功。

高教工會已委託仕閣法律事務所的郭文程律師協助處理本次訴訟。然而工會認為這次事件並不僅只於法律訴訟層次的問題,財團濫訴更是對於整體高教受雇者的勞動權、團結權與對高教治理公共監理權的侵害。高教工會表示,絕不會因財團提告而退縮,仍會堅持捍衛高教公共性與勞動權力保障的理想。面對財團濫訴打壓,勞動者將會透過團結來回應,工會接下來將發起「反對禿鷹濫訴,支持高教工會」舉牌行動,邀請禿鷹財團的受害者們團結現身一同「終結中信金圈地,支持高教工共化」。最後高教工會再次表示將會有更多的行動與高教勞動者們一同拿下中信金身上這張「企業辦學助私校轉型典範」的假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