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居住正義關懷聯盟
上星期不幸發生了一件讓人非常難過的憾事,
居住權是基本人權、高雄市政府恐已違法 台居盟對此除了深感難過與遺憾外,
居住權之消極權能:禁止強制驅離 居住權主要是規定於《經社文公約》第11條第1項、
合法驅離要件:協商、安置、補償、及執行程序之合理性和比例性 若是必須驅離,那麼也要嚴守合法驅離的要件,
在安置方面,《
我國已歷經三次審查,居住權保障不足皆受到嚴厲批評 我國在2014年第一次兩公約人權報告審查,
2017年的第二次兩公約人權報告審查,
結論:停止強制驅離、展開誠摯協商、保障居住權 由以上敘述可知,我國政府對於居住權的保障仍然是非常的不足,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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