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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停止強制驅離、保障居住權 台灣居住正義關懷聯盟

文/台灣居住正義關懷聯盟

上星期不幸發生了一件讓人非常難過的憾事,即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於10月15日在執行高雄市大寮區第81期市地重劃區地上物拆除作業時,發現61歲李姓男子在屋內輕生的悲劇,死者留下遺書及激烈表明反對拆遷,並在其住屋的大門及牆壁上都寫下極為悲憤的文字。對此高市府地政局對外雖表示遺憾,但也強調拆遷補償費救濟金已分2次發放,以此來合理化其拆除作業。

居住權是基本人權、高雄市政府恐已違法 台居盟對此除了深感難過與遺憾外,同時卻也無法苟同高市府地政局的說詞,因為這是屬國民基本人權遭致侵害的嚴肅課題,而不是拆遷補償費救濟金是否發放的課題。須知我國已於2009年通過兩公約及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已正式取得國內法地位,成為對於國家有拘束力的實定法規範。《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即明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其中,居住權乃是兩公約人權保障中的重要基本權利,而高雄市政府在大寮區第81期市地重劃區的地上物拆除作業,恐已牴觸《兩公約施行法》,有了嚴重違法之虞。

居住權之消極權能:禁止強制驅離 居住權主要是規定於《經社文公約》第11條第1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4號一般性意見》及《第7號一般性意見》、與《因開發導致的驅離與搬遷的基本原則及準則》等文件。據此,在積極面,國家要努力促進居住權的實現,而在消極面,則是必須禁止國家或第三人剝奪權利人原已經享有的利益。

有關禁止強制驅離的規定繁多,這如:「強制驅離顯然是與《公約》之要求不相容」、「大規模的驅離行動惟有當保存和修復不可行,且已採取居民重新安置的措施時,始得進行」、「各國政府對住房與社區的基本義務是保護和改善,而不是損害或拆毀」、「人民應受到法律保護,不受由他們的家中或土地上被不公平的驅離」、「強制驅離不但明顯地侵犯了《公約》所鄭重規定的權利,同時也違反了不少公民和政治權利,例如:生命權、人身安全權、私生活、家庭和住宅不受干涉權、以及和平享用財產權等」、「如果沒有得到充分的保護,任何人有權不受強制驅離。…,國家有義務確保這種權利受到尊重,不因資源多寡的考量而改變。」

合法驅離要件:協商、安置、補償、及執行程序之合理性和比例性 若是必須驅離,那麼也要嚴守合法驅離的要件,根據孫健智法官的論述,這些要件則是包括協商、安置、補償、及執行程序之合理性和比例性。這如《第7號一般性意見》第13條規定:「締約國並應確保在執行任何驅離行動之前…必須在事前與受影響的人協商,以避免或盡可能地減少使用強迫手段的必要為目的,而探討所有可行的替代方案,並應對受驅離命令影響的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濟手段或程序。」第15條再重申,「給予受影響者誠摯協商的機會」是進行強制搬遷時,對於受影響者所必要的保障。」

在安置方面,《第7號一般性意見》第13條則是規定,「驅離不應造成無家可歸的結果,或使其他人權易於遭受侵害。在受影響者無法維持自己生活的情形,締約國必需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盡其所有資源之可能,按其情形,確保供應替代住房、住區或有生產能力的土地。」即,若未提供安置方案,其強制驅離即牴觸兩公約關於保障居住權之規定。另外,在第13條及第14條對於補償及執行程序之合理性和比例性也都有相關嚴格的規範。

我國已歷經三次審查,居住權保障不足皆受到嚴厲批評 我國在2014年第一次兩公約人權報告審查,國際審查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其第47點指出,「專家對於住在臺北非正規聚落的數百個家庭的情況感到關切,其等現在正面臨被強制驅離的威脅,而且未給予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合適的替代住宅,例如紹興與華光社區。」

2017年的第二次兩公約人權報告審查,國際審查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其第39點指出,「審查委員會建議所有形式的迫遷應宣布暫時中止,直到一部符合政府的國際人權義務,包括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以及聯合國關於基於開發目的的驅離及迫遷的基本原則及準則(以下稱「聯合國驅離準則」)的迫遷安置及重建法制定為止。」

2022年的第三次兩公約人權報告審查,國際審查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其第51點指出,「2017年,審查委員會對供應充足、拆遷及土地剝奪事件表示嚴重關切。其建議採取一系列行動,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中,有關承諾提供更好的適足住房權保障,包括聚焦於確保使用權並防止迫遷及遭到驅離。委員會重申了各該建議的重要性。」可見雖已歷經三次的審查,我國在居住權保障方面依舊是沒有落實,還是嚴重侵害基本人權,誠屬非常遺憾。

結論:停止強制驅離、展開誠摯協商、保障居住權 由以上敘述可知,我國政府對於居住權的保障仍然是非常的不足,而上星期發生於高雄市大寮區第81期市地重劃區的憾事應該也就是在這個歷史脈絡下所產生的悲劇。我們衷心期待類似的悲劇永不再發生,並希望高雄市政府能夠展現積極作為,保障人民的居住權,這是因為在高雄市都市原住民拉瓦克部落個案中,我們看見高雄市政府是有能力來協助原住戶異地重建。

因此,台居盟與受迫遷戶現階段有二項主張:
(1)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應該立即停止第81期市地重劃區地上物拆除作業,絕不能以受迫遷戶已領取10-20萬元不等的拆遷補償費救濟金為由來進行強拆與驅離;
(2)高雄市政府應該要遵照《兩公約施行法》、《第4號一般性意見》、《第7號一般性意見》、與《因開發導致的驅離與搬遷的基本原則及準則》之相關規定,審慎履行合法驅離之四項要件,並立即展開與受迫遷戶之間的誠摯溝通協商,努力來解決彼等居住權受到侵害的基本人權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