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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二人受冤,八方來援:王淇政、洪世緯第三次無罪

文/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三次無罪適用速審法,檢察官不應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於2010年制定,保障人民有受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之權利,為了促使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負實質舉證責任,防免被告因此承受漫長焦慮及不安,我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明文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換言之,當案件歷經檢方起訴,提出證據,盡其舉證,經過超過六年審理,且經最高法院三次發回後,檢方仍無法說服法院,而有第三次無罪宣判,基於保障人民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權利,檢察官即不得對此無罪判決提出上訴,否則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

本案自2005年至2009年間展開通常審理程序,繫屬期間共計3年10月28天;2018年經最高法院自為裁定開始再審,案件繫屬於臺中高分院後截至今日為止,繫屬期間共計6年8月9天;兩段繫屬期間總計已逾十年,遠遠超過速審法第8條所規範之六年期間!又考量本案已歷經最高法院三次發回、臺中高分院三次無罪判決(臺中高分院107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109年度再更一字第167號判決、今日之112年度再更二字第23號判決),本案確實已經符合速審法第8條之規定,屬於檢察官不得上訴之案件。

自2002年起,王淇政、洪世緯自始至終都堅持自己的清白,兩人不曾改口,也從未放棄,本案歷經多次事實審審理,檢辯盡力攻防,如今已經獲得事實審法院第三次無罪宣判,足認二人的清白真確,並無疑義。期盼兩家人的漫長拖磨在此告一段落。

監院報告、法醫意見指向二人有冤

王淇政、洪世緯於2009年判決有罪確定,兩人的家人四處為其奔走,並向監察院陳情。監察委員馬以工、余騰芳、李復甸委員展開調查,不僅曾於接近案發時間點前往后豐大橋現場,確認河床能見度,並曾安排二男一女進行抬舉實驗,顯示於女子掙扎情形難以將身體抬高超過紐澤西護欄後,更於2012年8月提出調查報告,提出七大意見,認為有罪判決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也背離公平法院之精神,建請檢察系統為二人發動非常救濟。

同年,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下稱平冤協會)正式成立,也接到兩家人的申冤信。經審查發現原有罪判決引用的法醫證詞有逾越其專業的疑慮,立案救援,並籌組本案義務律師團,為兩人尋求救濟。

經義務律師團諮詢石台平法醫,石法醫提出高墜水平位移的研究資料,認為本案應該沒有他殺的證據,因而出具法醫專業意見。2013年,平冤協會與義務律師團正式為本案提出再審聲請。

三位專家,八方來援

2014年,臺中高分院以屍體起落點與跌體點距離牽涉力學專業,而法醫並無力學專業,石法醫意見僅為個人意見為由,駁回再審聲請。

2015年,平冤協會與國立臺灣大學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蔡武廷教授展開合作,蔡教授具有流體力學的專業,在檢視本案現場資料後,針對原有罪判決關鍵證據即橋下王姓證人,其證稱二人在死者車後方,於后豐大橋P2伸縮縫上將人拋下,蔡教授以其力學分析認為:如依據王姓證人所稱的起落點,物理上不可能墜落至員警繪製現場圖上所標誌出的X陳屍處。律師團即援引該力學意見,證明王姓證人描述的犯罪事實並不存在,作為新證據向法院提出。

然而,案件仍經臺中高分院以員警繪製現場圖並非實際情形為由,又一次駁回再審聲請,經律師團再抗告至最高法院,再審持續進行。而訴訟過程中,監察院則再啟調查,囑託鑑識人員藍錦龍進行現場重建,經藍錦龍透過影像與河床石塊分布進行分析,其意見可證明王姓證人翻供後陳述,違反物理上經驗法則,至此,后豐案已有至少三位專家具名提出意見指出案件有疑。

2018年,當案件經臺中高分院106年度聲再更(二)字第3、4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至最高法院審理時,最高法院自為裁定開始再審,案件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並停止二人刑之執行。王淇政、洪世緯因而得以於2018年2月回復自由之身,進行後續審理程序。

科學證據,證明清白

本案原有罪判決之關鍵證人為案發時在河床炒米糠準備釣蝦之王姓證人,案發當日王姓證人接受員警詢問稱僅聽聞救命、看見一黑影掉下。案發十三個月後王姓證人向警方稱聽見男女爭吵,目擊二男將一女自橋上丟下,而根據王姓證人描述,二人位於陳女車子後方,於后豐大橋P2橋墩上,由右側較矮男子先放手後,再由左側較高男子放手,致陳女墜落。

然而,根據本案員警所繪製之現場圖,墜落點約於陳女車輛後照鏡處往外延伸的河床處,約略於后豐大橋P2伸縮縫以南2.5公尺至3.5公尺,蔡武廷教授以此為基礎提出力學分析意見,其分析結論認為,依墜落初始的擺盪慣性或現場風力的自然條件,自P2伸縮縫墜下不可能落在P2以南2.5公尺至3.5公尺。

圖說:王姓證人證稱墜橋起點,距離員警繪製之陳屍處約2.5至3.5公尺。

案件再經藍錦龍股長,透過影像分析與石塊分布之分析為現場重建,釐清本案墜落處,發現應位於P2以南2.7公尺。蔡武廷教授意見,佐以藍錦龍股長意見可知,王姓證人所描述的墜落位置與方式,物理上不可能墜落於該河床位置,進而可以證明王姓證人的陳述並不可信。

圖說:綜合蔡武廷教授、藍錦龍股長意見,王姓證人證詞物理上不可能為真。

最高法院於2023年撤銷無罪判決後,再經臺中高分院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再次確認陳女四肢並沒有拉扯傷,並沒有任何客觀事證可證明王姓證人所描述的過程確實發生,也再次證明王淇政、洪世緯二人的清白。

感謝法院再次無罪宣判,讓橫亙二十二年的司法折磨告終

本案牽涉一條性命,三個家庭,但原先的有罪判決卻僅仰賴一個不可靠的證人。人類的記憶和言詞終究可能出錯,誰也無法完全擔保其絕對真實,但科學證據應是我們重新理解本案的核心。透過法院這幾年來的審理與調查,根據蔡武廷教授、藍錦龍股長、石台平法醫的專業科學鑑定,我們已經可以確認:證人的供述與現場環境和跡證確實不符,其陳述內容在客觀、物理上不可能發生,王淇政、洪世緯確實清白無辜。

真實無辜不是感覺問題,而是證據問題,次感謝臺中高分院在今日,願意倚靠科學證據發現真實,並且做出無罪判決。在此,我們也祝福兩位無辜之人及其家人長達22年的拖磨在今日告終,回歸日常,清白生活。

【后豐案大事記】

2002年12月7日
陳女墜落后豐大橋下,經急救後不治身亡

2003年9月14日
臺中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2004年10月29日
臺中高分檢再議發回

2005年6月4日
臺中地檢署起訴二人殺人罪

2006年5月12日
臺中地院判決二人殺人罪成立

2006年8月16日
臺中高分院駁回上訴

2009年6月11日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2009年11月26日
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第一次)

2012年8月15日
監察院提出調查意見

2012年11月8日
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第二次)

2013年3月26日
臺中高分院駁回檢察官再審聲請,同年王淇政、洪世緯也展開再審聲請

2016年9月20日
監察院第二度提出調查意見

2017年6月23日
臺中高分院駁回后豐案再審聲請(第十一次駁回)

2018年2月1日
洪世緯假釋出監

2018年2月7日
最高法院裁定開始再審,王淇政因刑之停止執行出監,案件發回臺中高分院審理(第一次發回)

2019年12月31日
臺中高分院再審宣判,認定二人無罪,檢察官上訴(第一次無罪)

2020年5月7日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第二次發回)

2021年1月7日
法院傳訊鑑識專家、力學專家出庭接受交互詰問

2021年12月30日
臺中高分院再更一審宣判無罪(第二次無罪)

2023年3月29日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第三次發回)

2024年8月21日
臺中高分院辯論程序

2024年10月30日
臺中高分院再更二審宣判無罪(第三次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