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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監察院說有錯誤,其結果是判處一座房子死刑

(圖片來源:公庫資料庫)

文/倪國榮(新竹市,自由業)

整個法律應以憲法為中心,為母土,為一國往前進的動力,從ㄧ審到定讞,還可非常上訴,終可釋憲,釋憲結果當然非人人滿意,但大法官是法官中的法官,釋憲精神在於以憲法為本,執法之目的與程序,有無違憲之處,有則必限時修改,如此憲法才不生鏽,被忘掉,在千千萬萬案件中,讓憲法持續發光,才是ㄧ國治理的希望。

新店瑠公圳迫遷案僅一審贏,餘輸,走到釋憲終站,早於 111 年聲請釋憲,迄今未答覆,可見排審中,應涉居住權廣泛問題,影響茲遠,故特審慎,筆者亦曾申請釋憲,惟不到兩三月被駁回,謂舉例不夠,可見釋憲嚴謹,要進入排審不容易。

然而法院執行處卻依然要在十一月二十一日晨強制拆除瑠公圳老宅,磨刀霍霍,此案與一般民事糾紛不同,是在於監察院介入調查結果,是當時該地水利會有違失,時水利會為行政法人(行政法人是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所設立的公法人,並適用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國家賠償法),未對老宅之地先做收回,再行處理;賴家從沒有收到公函通知,日治時住到現在近八十年,會長竟以空地賣給建商,由建商來趕,其中已涉圖利與勾結,但行政院默不吭聲,無人負責,這是一件公家把自己當私地主、建商,公器私用,以素地買給建商,圖利違法心態,可想而見。

既然遵循法理制度,層層上級,走到釋憲,就應走完,何況此案因監察院調查,顯有冤曲之處,又此案也受由台灣人權促進會關切,報知國家人權委員會,亦引來國際迫遷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on Eviction,簡稱 ITE)高度關注,裁決要求立即暫緩迫遷,展開對話,故依照強制執行法第十條第三項:「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此案即緩執行,等到釋憲下來,尊重憲法,才有執法尊嚴與依據。

公務機關最常用的語言,就是依法行政,此案非私人對抗私人,由於公務員違失,已為居住權象徵案件,在房價節節高昇的現在,建商財團大舉攻略炒作豪宅,並不惜違法官商勾結,典型如近之京華城大弊案,很多人買不起房子,居住權的保障更成重點,賴家在監察院調查並沒錯誤,其結果竟然是老屋被斬頭的荒謬,連釋憲都不給,此案未等釋憲結果即拆,就是違憲強拆,未依法行政。

若違憲法正當程序強拆,老屋一塊塊剝下、剁碎,民憤圍集,百警阻撓衝突,上網傳到國際,也是「台灣迫害民權」丑行奇觀大演出了;有緩衝之法可用而棄之,法院執行處是急於為哪樁操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