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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拒絕憲訴法修惡 1116律師界守護憲法遊行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代轉

10月18日,立法院多數黨將國民黨翁曉玲委員的《憲法訴訟法》草案逕付二讀;同時,國民黨吳宗憲召委也在10月21日,將另一個草案送出委員會。這兩個草案如三讀通過,將使憲法法庭的運作完全停擺。目前,上述2個草案預計會併案進行黨團協商,如走完協商程序,最快在11月18日之後,國民黨就隨時可將部分草案提至院會表決。

今年7月初,憲法法庭正在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修正的重大爭議進行審理。當時,翁曉玲委員就已經提出上述草案,並被退回程序委員會。社會各界對該提案雖多有批評,但由於內容實在過於草率、不值探討,因此未見引起進一步的議論。令人詫異的是,在憲法法庭宣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告在野聯盟通過的條文多數違憲後,上述草案不僅捲土重來,甚至還加碼越修越退步。

國民黨黨團及翁曉玲委員所主導的上述提案,將導致憲法法庭毫無例外地均需有10位大法官以上參與評議,始能作成憲法裁判。若未達10人,大法官將無法作成任何憲法裁判。同時,無論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有幾位,無論判決是宣告法違憲或合憲,均需有10位以上大法官同意始能作成,為我國法制史上之新高。

綜觀上揭修正案之影響,不難發現修正案的真意並非在精進憲法訴訟法制,而是意在破壞憲法法庭的有效運作,且將實質造成憲法法庭癱瘓,如此一來,將使憲法適用上有疑義時將無從解決,憲法法庭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及維持機關間權力分立分際之憲法誡命亦將形同具文。

作為權力制衡的重要支柱,憲法法庭除了可以對立法院通過的法案進行違憲審查外,同時也能防止總統及行政權的專權。若在野黨僅因認為立法權受司法權制肘,便欲令其停擺;顯未預見到總統及行政權也受相同限制。若憲法法庭停擺,將同使總統、行政權失其制肘,並嚴重侵害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及法治基石。

政治人物固然有批評、蔑視司法的言論自由。但政治人物開始集體、公然地違抗司法判決,甚至企圖透過權力讓司法噤聲時,就是對於憲政體制的嚴重攻擊,社會各界應該有所警覺。

從這個時刻來看,或許會有「問題不嚴重」、「憲法法庭不運作也不會怎麼樣」的聲音。然而,當台灣法制遭破壞,憲法法庭無從化解爭議,政治人物乃至於政府機關公然違法已淪為司空見慣時,人們才會驚覺:為什麼走到現在這個地步?如何能夠防止?

我們應該現在就採取行動,避免憲法法庭遭到癱瘓。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無法坐視上述嚴重破壞我國民主法治的修法提案將三讀通過。就此,我們希望號召律師穿著律師袍走上街頭,明確表達當憲政制度遭受危機的時候,律師們會團結一致,站出來共同守護台灣的自由民主法治。

林俊宏律師:勿重蹈過去歷史,使憲法法庭難以作成判決

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俊宏律師表示,153位律師發起本次遊行,是由於律師們注意到立法院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翁曉玲等所提出的《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第43條及第95條等修正案,將憲法法庭作成裁判的門檻提到至少要有10位以上的大法官參與並同意,而這樣的門檻在目前僅存八名大法官的情況下,讓憲法法庭根本無從運作;即便將大法官人數補足,新的門檻也是歷史上的新高,恐怕會使憲法法庭重蹈過往憲法裁判難以作成的慘痛歷史經驗。

林俊宏律師也表示,以目前立法院消極不審查大法官同意權的現狀,以及本次修法將作成憲法裁判門檻拉升到不合理的高標準的設計,令人不得不將本次的修法理解為是不願憲法法庭再做出憲法裁判,甚至是為了癱瘓憲法法庭而來。

林俊宏律師另指出,過往憲法法庭共作成864件裁判或解釋,其中只有48件是關於國家機關的爭議,也就是說,憲法裁判有百分之95是在處理人民基本權利的案子,這次修法如果通過,代表了憲法法庭絕大多數關乎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案件,將面臨沒有憲法法庭可以審案的憲法困境。153位律師認為這種癱瘓憲法法庭的修法,實質上是在剝奪及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的機會,是一部極度不妥的修法,因此共同決定一起站出來號召全體律師反對這樣的修法。

范瑞華律師:憲法法庭不只調解憲政衝突,更是守護人民權利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范瑞華律師指出,台灣的民主憲政能走到今天,是走了幾十年、幾代人的智慧和付出所感招出來的。也正是如此的憲政體制,台灣才能擁有自由民主的政黨競爭以及憲政機關發生衝突時的調節機制。

范瑞華律師表示,若現在的制度不夠好,應該是凝聚共識、改進,而不是不責任的使司法停擺。若司法停擺,人民的權利將首當其衝,也會傷害過去不分藍綠想要捍衛的司法制度。

范瑞華律師呼籲,憲法法庭受理的不僅只是立法院、行政院之間憲政機關權限份記的問題,大部分更是攸關人民人民基本權利事項。期待各黨能給與憲法法庭尊重,使國家能順利運行。

錢建榮律師:絕對多數難以產出憲法判決,將使少數否決多數

伊達快樂腳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錢建榮疾呼,不要讓民主的正常多數決,重回戒嚴遺毒的絕對多數決!

一、關於參與評議的特定人數

錢建榮指出,如果非要用憲法規定的15人當「現有總額」計算基準,配套規定要明定:大法官任期屆滿而無繼任人選時,現任大法官要繼續至繼任人選產生為止,確保永遠有15人給你計算3分之2。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4條第4項就有明文。否則就會產生如今只有8個人,連3分之2計算出的10個人都達不到的窘境。立委提出這種半套條款,不是太笨導致立法拙劣;就是太壞,刻意要讓憲法法庭運作停擺,造成憲政重大危機。

二、關於可決門檻調高回3分之2

錢建榮表示,以前多數決門檻甚至是4分之3的年代,起源於戒嚴時期,也是大法官得罪立法院的結果。結果是每年都作成不到10件解釋,甚至1年僅有2、3件解釋,而且早年還幾乎沒有違憲解釋。這種現象直到解嚴仍然,一直到民國82年通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從4分之3修改成3分之2,一年雖有超過20件解釋的情形,大部分是在清理以往聲請多年難以終結的案件。當時立法院放寬的理由就是「少數人堅持意見,導致案件難以審結」

從民國82年歷經兩次政黨輪替,3分之2的多數決年代,作成解釋的數量又開始越來越少,以馬總統任內提名的2008年至2016年,也就是翁曉玲委員的先生陳春生大法官任期內來看,大法官平均1年作不到10件、12件解釋,也就是1個月連1件都沒有,甚至有3年,每年只有8、9件解釋。我們可以說那時候的大法官都不做事,都是薪水小偷嗎?

3分之1的少數反而可以綁架多數,違憲或合憲都沒辦法超過3分之2,所以案件卡住沒辦法結案。既然作不出解釋,乾脆不受理?誰知道這裡有多少聲請人民的憲法基本權案件被犧牲掉!

其實甚麼都要絕對多數決,正是解嚴時期的產物或遺毒。

《憲法訴訟法》在民國111年施行,改成正常的2分之1多數決,大法官在111、112年才能繳出每年多達20件判決的成績,而且幾乎每件都有言詞辯論或說明會。113年到10月也作出11件判決,狂勝馬政府時期的大法官績效!

3分之2多數決才慎重、才正當,根本是個假議題。因為除了2分之1的過半多數決以外,任何絕對多數決,包括一致決,邏輯上都會有「少數否決多數」的現象,運作上反而是少數綁架了多數沒辦法決議。

如果翁委員或國民黨真的認為3分之2的絕對多數決才具正當性,何不先從國會決議做起,只有立法院超過3分之2同意通過的法案,才能送出立法院,如何?很顯然的,以現在的國會政黨比例,一個法案都通過不了,別說有品質的法案。那麼立委怎麼能期待3分之2才能評決的憲法法庭,能有效產生裁判或有品質的裁判呢?

正因為採2分之1多數決,藍白才有機會聯手掌控立院。不要讓民主的正常多數決,重回戒嚴遺毒的絕對多數決!

洪偉勝律師:修法思慮欠周,提案人主張自打立院臉

洪範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洪偉勝律師表示,由於此一修正案除了提高原有議決之門檻之外,更將議決人數一律按法定員額為其計算基礎,一旦通過,除了將憲法法庭作成憲法裁判之法定門檻恐將提升至史無前例之高點外,立法院並可以透過不同意通過足夠額數之大法官的方式,使憲法法庭之大法官人數持續不足額,從而無從按通過後之憲法訴訟法運作而停擺。台灣可能不會有遭宣告違憲的人權侵害案件出現,也不會再有任何毀憲亂政的國家行為被宣告違憲。

洪律師一步提出,以台灣的大法官人數太少或投票門檻太低、不夠多元推動修法,恐是假議題。除了台灣的憲法判決並沒有所謂部分立委所聲稱的少數判決的情形之外,事實上,台灣的憲法法庭的大法官人數、比例較諸憲政民主國家來得甚至更高,實在沒有必要再次設下議決的高額門檻。尤其,在功能性權力分立原則指引之下,真正在權力功能上被要求必須重視多元意見、觀點及利益衡量折衝、民主審議的,其實不是司法部門,而是職司立法的國會,但我國2300萬人口僅僅對應為數113名的立法委員,在政治學理及比較制度上,已有諸多數額、比例不足的討論,尤有甚者,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第1項)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第2項)」,相較之下,現行法對於立法委員總額及議決門檻之規定甚低而寬鬆,卻不見立法院有任何多元意見涵蓋不足或欠缺專業、公信之的自省,更顯諷刺。

洪律師更向部分立法委員喊話,表示諸立法委員就本案所可能未及考慮的是,想像上,除了立法院可能藉不通過大法官同意權的方式以癱瘓憲法法庭之運作外,修正後的憲法訴訟法同樣可能給了擁有大法官提名、任命權之總統取巧藉不提名或任命足額大法官的方式以癱瘓憲法法庭之機會,此時,縱然可能使總統必須面對違背憲法機關忠誠而牴觸憲法之質疑與批評,但這種以「無視憲法」對抗「無視憲法」的可能想像,不僅將是憲政上的災難,在實務面亦恐將同樣面臨沒有合法運作的憲法法庭足以宣告違憲或審理彈劾案之窘境。屆時,誰來針對憲政大亂鬥喊卡?此次思慮欠周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可能被各方所誤用來讓憲法法庭息燈,為憲政亂象鋪路,實在令人憂心。

洪偉勝律師最後呼籲,面對可能的憲政大亂鬥,解方要靠的恐怕不是自珍於學位的法學博士,而是在各個崗位上奮鬥的法律人集思廣益,更要靠可能還沒意識到此一問題嚴重性的社會大眾,一同關注。

李荃和律師:拒絕政治報復司法,莫走民主回頭路

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李荃和律師表示,大家總是強調大法官與司法應該超然獨立,不要過度政治化,包括提出修法的委員們,但此次修法草案,正恰恰是「最泛政治化」的權力展現!

事實上,職司違憲審查的大法官不可能完全去政治化,政治性任命即是他的政治性特徵。但政治性任命是將政治監督放置在大法官的「資格」身上,使身分資格搭配任期可反應一定程度的民意表現。然而,資格經審查通過並上任的大法官,於職權行使上應該與政治保持相當程度距離。然此次修法表面上只是調整「程序」性質的可決門檻,但配合立院的憲法人事同意權,實質上,不免讓人認為有「報復」、「教訓」甚至「癱瘓」憲法法庭之慮,尤其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被大量宣告違憲的這個時間點。則未來憲法法庭在做憲法裁判時,因為審理的大部分立法院通過的法案,是否會考量立法院會不會「挾怨報復」?進而影響其裁判的公正性?

回顧釋憲歷史,並不是沒發生過類似的情況:包括釋字499號解釋宣告第五次修憲案違憲後,當時的國大代表砍掉了非法官轉任的大法官終生職待遇;釋字585號解釋宣告真調會條例部分違憲,立法院修法砍掉了大法官的專業加給(後來被601號解釋宣告違憲)。但這兩次「報復」都是針對大法官基於職位而生的「待遇」,而不是針對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方式或內容,並不會直接衝擊到人民對於法律違憲的挑戰,可是這次修法卻直接動到了憲法法庭審理的核心:「可決門檻的高低」!

我們以最為類似的例子來以古鑑今,看看草案通過可能會發生什麼情況:大法官曾在釋字第76號解釋否認立法院為唯一國會地位,認為其與國大、監院三者併為西方的國會,當時立院甚為不滿而強勢通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上修表決門檻到法定總額之3/4出席及出席者3/4同意的程度,導致的是那段期間裡聲請與作成解釋的案件少之又少,但那已經是民國47年(1958)的事情,殊難想像同樣的報復手法,更為嚴苛的可決門檻,會再次發生在2024年的台灣!

此次修法的時機,以及與立院既有人事同意權職相交適用之結果,恐讓憲法法庭淪為最為受政治影響的產物。究竟是誰一方面批判大法官不中立,卻同時讓大法官無法免於政治的風暴?又到底是誰在害怕違憲審查的監督呢?

賴中強律師:百年民主追求,台灣律師界與全體國人共同努力

恒達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賴中強律師說明,這次遊行的集合地點是在二二八公園北側門(近歷史博物館),也就是襄陽路館前路口集合。下午兩點集合,兩點半出發,遊行路線經過襄陽路、左轉公園路、右轉忠孝西路、經忠孝東路、右轉林森南路、右轉濟南路。預計三點十五分抵達濟南路立法院群賢樓前集會地,隨後由參與律師並邀請學者演講,預計四點半結束。

此次遊行是由153位律師發起,希望號召更多的律師走向街頭,走向立法院,向全體國人及立委諸公表達台灣律師界守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拒絕憲法訴訟法修惡的決心。我們呼籲全國律師穿著法袍站出來,站在遊行隊伍的最前面,我們也要表達非常歡迎各界民眾自行加入此次遊行,民眾可以自行攜帶與本次遊行主題相符的標語,可以攜帶公民團體旗幟,但是請勿攜帶或穿著任何有政黨、公職或其後援會象徵的旗幟、標語或服飾,或與遊行主題無關或相反之訴求。抵達濟南路集會點後,公民團體旗幟請置放於指定區域,也請勿在主辦單位公布的核心活動區內架設帳篷、擺攤、販售或勸募。

1924年,第一位台灣人辯護士葉清耀,站上日本總督府法院的公判庭,為「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成員違反《治安警察法》事件之被告辯護。18位被告,也包括鄭松筠、蔡式穀、蔡先於與林呈祿等法律人。百年的民主追求,我們迎來普選的國會、直選的總統與獨立審判的法院,但三權之間的互動分際尚待一部新憲法更完整、更清楚地規範;此際,153位律師發起此次遊行,是要維繫憲法法庭能扮演基本人權最後守護者與權力分立最終仲裁者的角色。百年民主追求,台灣律師界與全體國人共同努力,一起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