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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台灣跨國企業監察發表《印尼台商人權與環境影響報告》及《台灣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民間版草案

文/台灣跨國企業監察

台灣跨國企業監察發表《印尼台商人權與環境影響報告》及《台灣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民間版草案
呼籲台灣政府儘速立法 企業落實永續盡職調查

台灣跨國企業監察本週正式發表《印尼台商人權與環境影響報告》,報告揭露台南企業、和碩科技、華新麗華與燁輝企業等四間上市公司在印尼涉及侵害人權與環境,台灣跨國企業監察呼籲上述企業立即提出改善措施,並與當地利害關係人妥善溝通。

台灣跨國企業監察也正式公布《台灣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民間版草案,呼籲政府儘速完成立法,並針對《臺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更新版提出具體建議,包含政府應提出具體計畫,解決強迫勞動問題,以及儘速設立國家聯絡點,保障受到台商海外投資侵害的受害人等。

台灣跨國企業監察於11月10日舉行「新南向下的永續供應鏈挑戰:台資印尼影響報告暨台灣永續盡職調查法制論壇」,公開報告與草案,並邀請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國家人權委員會王幼玲副主委擔任開幕致詞貴賓。

林明昕政務委員表示,經濟部正在研擬《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2.0版,鼓勵企業實施人權盡職調查,希望建立監管機制,確保企業遵守法規,並以國際法為基礎的人權價值引導企業行為,以保障所有人的基本權益。

王幼玲副主委表示,企業的海外行為與供應鏈管理,與人權息息相關,這不僅是企業的社會責任,更是全球永續發展的關鍵議題,國家人權委員會在企業與人權的議題上,不只是單純監督人權的落實,更是積極協助政府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提升台灣的全球人權形象。

四間台商於印尼侵害人權與環境 受害者親自來台呼籲母公司停止侵害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理事鄭中睿說明,臺灣每年對外投資原以中國為大宗,至2023年東協與中國的占比出現黃金交叉,印尼即係台資海外生產基地由中國轉出後重要的下一站,其中又以電子電機、成衣業的投資最穩定。另外,因應電動車業發展,供作電池原料之鎳礦需求隨之提升,印尼作為世界最大的鎳礦生產國即首當其衝。

印尼公共健康行動者協會(SAFETY)成員、印尼楠榜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福瓦德(Fuad Abdulgani)說明,台南企業位於雅加達的成衣廠,有打壓工會、普遍簽訂短至一個月的定期勞動契約規避雇主責任、非法解僱懷孕員工、職場性騷擾、廠內飲水與衛生設施條件惡劣等勞權侵害問題。至於和碩位於巴淡島的電子電機廠,則係製造印刷電路板(PCB),目前已有三個廠房,第四廠房尚在興建中,但工人已被要求在施工中、結構裸露而不時發生水泥或結構物墜落意外的廠房工作,且長期暴露於疑似有害化學物質中,勞工之防護設備、健檢與教育訓練皆不足。

針對於印尼蘇拉威西島莫羅瓦利工業園區及北馬魯古省韋達灣工業園區投資鎳礦冶煉的台灣上市公司華新麗華及燁輝企業,印尼環境論壇中蘇拉威西分部(WALHI Central Sulawesi)理事長蘇納迪(Sunardi)指出,印尼大部分鎳礦業都集中於蘇拉威西地區,並以燃煤電廠供電,造成大量的碳排和空汙。華新麗華子公司營運的燃煤電廠,僅鄰近中小學一兩百公尺,對社區兒少健康造成危害;燃煤電廠更將熱廢水直接排入海中破壞生態,導致漁民必須花費多三、四小時航程才能捕到魚,生計嚴重受損。

蘇納迪也指出,今年9月28日華新麗華位於印尼莫羅瓦利工業園區的子公司華新鎳業,發生工人墜落死亡的工安事故,但公司迄今仍未公布事故調查的報告,蘇納迪呼籲華新麗華應儘速公開調查報告,全面檢討、改善職業安全與衛生系統,避免同樣的悲劇一再發生。

莫羅瓦利產業勞工工會(SPIM)的成員尤妮塔(Yunita Harita Pongarung)指出,莫羅瓦利園區工人處於低薪、高工時、高風險的勞動環境,爆炸與交通事故頻傳,且職災事件的賠償極為微薄。公司也未依法給予工人病假、生理假。希望台灣社會能關注並聲援廠區工人們。

印尼生態與人民解放行動(Action for Ecology and People’s Emancipation)的環境研究員利斯基(Riski Saputra)指出,韋達灣工業園區造成嚴重的環境問題,目前有11個運轉中的燃煤發電廠,加上興建中的3個電廠,年碳排量將與德國慕尼黑、美國舊金山等城市相當。水文因開發而被改變,有兩條作為飲用水主要來源的河流消失了,但政府還想要繼續擴張園區面積。在整個過程中,社區的知情權未受保障,居民不知道園區的開發目的,僅被空泛告知會增加工作機會。

印尼生態與人民解放行動的專案經理希緹(Siti Zulaika)說明韋達灣工業園區對周邊薩吉亞(Sagea)村莊的影響。該村莊的女性在嚴峻的父權體制下,必須負擔繁重家務和農漁勞動,許多女性仰賴在薩吉亞湖拾貝維生。當標榜環境永續的工廠破壞當地生態又沒有申訴機制,本已身處多重困境的女性勞動者,受到更深的壓迫。

拯救薩吉亞社區組織(Save Sagea)發起人阿德倫(Adlunfiqri Pramadhani Sigoro)表示,印尼中央和地方政府存在嚴重貪腐問題,政府數次擴張工業園區面積已違反國內空間規劃法,事前更無充分告知社區,當地居民不清楚園區用途就把土地賤賣,不僅失去土地還必須承受各種環境影響與人權侵害。阿德倫也譴責所有參與其中、枉法卻坐享利潤者,呼籲各界來了解電動車產業剝除「使用乾淨能源」的光鮮外衣後的醜惡真相。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靖豪總結調查報告對各方之呼籲:印尼政府應遏止過於浮濫的礦業許可,尤應重新檢討對森林、集水區、湖泊造成重大影響的生產許可;應啟動兩大工業園區的能源轉型;應改善園區中的職業安全衛生。台灣政府則應制訂企業盡職調查法與加強對外投資的審查。台資應為在印尼廠的環境破壞與人權侵害負起責任,與利害關係人充分諮商,採取有效補救措施。

民間提出首部《台灣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草案 呼籲政府儘速完成立法

負責本次民間版草案主擬的環境權保障基金會顏士程律師,從實體、程序、監管與司法等四個面向,介紹《台灣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民間版草案。實體面以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20億元之公司、金融機構為適用主體,責任範圍涵蓋企業自身、從屬公司及價值鏈(產品或服務全生命週期之概念,及於上下游),並藉由國際公約清單表列本法所稱之人權與環境負面影響。程序方面,盡職調查之流程包含:制定盡職調查政策;負面影響之辨識、評估、必要時排序;預防或減緩潛在負面影響;終止或最小化已發生之負面影響,並採取有效補救措施;建立申訴處理機制並妥善保護申訴人;定期監測與檢討;定期公告盡職調查結果(永續盡職調查報告書);保存盡職調查文件或紀錄。在前述程序中,特別強調利害關係人(勞工、工會、消費者、受事業價值鏈影響者)在每個時間點的有效參與,並應滿足利害關係人適法之資訊請求。在司法面,設計民事侵權訴訟(包含團體訴訟)、民事禁制令程序作為救濟手段。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企業責任暨國際事務部主任孫興瑄繼而以法國2017年警戒責任法(Duty of Vigilance law)為例,呈現盡職調查法的運作實況。鑒於該法為企業帶來新的法律風險,企業可能在判決中被要求落實盡職調查義務,甚至不用等到訴訟結果確定,商業往來對象就會產生顧慮、終止往來,因而迫使企業必須調整商業行為。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邱羽凡表示,臺灣的盡職調查法應該本於台商全球供應鏈圖像設計,除了台商往東南亞地區投資設廠,更可上溯品牌商外包予台灣代工商的環節、接軌品牌商所在國家的盡職調查法。台灣民間社會可以協力監督位於下游的台商,使歐盟盡職調查法的效果擴及價值鏈下游。

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黃海寧律師表示,永續資訊揭露和盡職調查有別,前者是對外以市場訊息引導資金流向永續表現較佳的企業,後者則是對內針對公司治理,促使企業調整商業決策與供應鏈管理模式。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梧桐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簡凱倫律師亦指出,永續管理相較於永續揭露,更重視企業管理措施之有無、資訊揭露之確實性。

政府承諾《臺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更新期限將至 公民社會呼籲應大幅修正計畫內容

臺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對第一版《臺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提出總檢討,認為該計畫太簡陋、沒有明確方向與目標、未明訂主管機關,亦未如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提及ILO等國際人權公約,民間團體所倡議之具體機制: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國家聯絡點也都沒有納入。而企業與工會本來應該是本計畫最重要之利害關係人,但實際上卻對計畫嚴重缺乏接觸與理解,顯示行動計畫之利害關係人諮詢非常不足。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企業責任暨國際事務部主任孫興瑄表示,2022年兩公約國家審查之結論性意見,已建議訂定企業盡職調查法制、建立國家聯絡點,但政府迄今作為消極。孫興瑄對更新版計畫提出以下建議: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應有具體立法期程;經濟部盡速公布企業盡職調查之正式指引使公司有操作方法可循;國營企業可先行實施盡職調查,再將經驗分享予民營公司;修正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對於國外投資案涉及之海外人權侵犯與環境破壞,更為嚴謹地實質審查。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2024年年底將有兩項國家行動計畫屆期,但政府在本期達標多少並不清楚;現行三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整合不佳,政府也未推動相應企業輔導。歐盟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通過後,民間積極引介新法下的實務策略,例如被害者如何依該法提起申訴、尋求救濟等,但政府並無積極動作。再以AI所關切的臺製商品涉入以色列、俄羅斯武器供應鏈問題為例,現行經貿法規與執行也有待加強。

台灣人權促進會資深研究員施逸翔聚焦於台灣遠洋漁業的強迫勞動問題,鑒於國際油價上漲、魚價不佳,遠洋漁工遭長期欠薪非常普遍(例如新聯發168號、銪富號印尼漁工遭欠薪累計一年有餘)。綠色和平基金會海洋專案主任黃馨儀則解說《黑腥企業:鮪魚罐頭的騙局》針對豐群水產的調查報告,運用豐群旗下鮪魚罐頭品牌大黃蜂(Bumbee Bee)的「Trace My Catch(追蹤漁獲)工具,爬梳漁獲來源船隻及漁船航行路線,發現豐群涉及非法捕撈、強迫勞動、人口販運。施逸翔與黃馨儀皆指出,即使水產公司因應第三方認證(例如漁業改善計畫)的標準,終止自強迫勞動漁船供貨,但並不會進一步採取措施改善漁工處境。唯有在更新版計畫中明確納入制訂盡職調查法,才能改善遠洋漁業的結構性問題。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林柏辰律師回顧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中「提供有效救濟」之面向,認為本計畫在理想上應該發揮整合企業與人權之指導原則、建構利害關係人溝通平台等功能,但本計畫僅做到現況盤點,殊為可惜。

印尼台商環境與人權影響報告: 《印尼台商環境與人權影響報告》

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草案: 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草案by環境權保障基金會_20241110.pdf

詳細議程:https://ttnc-watch.org/forum1110/

※台灣跨國企業監察(Taiwa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Watch,TTNC Watch)成員: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勞動者協會、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