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立法委員陳昭姿、監督施政聯盟
烏龍判決!郭議長收錢有罪,重劃禿鷹廖堅志送錢沒事?
四重劃自救會建請台南地檢署上訴廖堅志有罪、法院求刑
台南市佃西(ㄧ)自辦重劃案被訴案,本月1日台南地方法院宣判重劃禿鷹廖堅志以鉅額金錢行賄台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等人,法院判決內容為收錢的郭信良有罪,卻判送錢的重劃禿鷹廖堅志「免刑」。針對此烏龍判決,立法委員陳昭姿、監督施政聯盟與南部四個自辦市地重劃受害地主等召開記者會,建請台南地檢署提起上訴,對擅用重劃會帳戶行賄的廖堅志在二審具體求刑,期望高等法院能將繩之以法,還給受害地主應有的司法正義。
立法委員陳昭姿表示,重劃禿鷹廖堅志在台南及高雄多個自辦市地重劃案,虛灌人頭地主、把持重劃會運作等種種違法作為,台南地檢署跟橋頭地檢署在起訴書裡面一一把這些犯罪行為都點出來。但很遺憾的是11月1日台南地方法院針對台南市佃西(一)自辦重劃案進行宣判,認定收受重劃禿鷹廖堅志鉅額金錢的前台南市議會議長郭信良有罪,但卻對送錢行賄的廖堅志判決「免刑」,這非常離譜,也等於是重重打擊當初辛苦偵辦的檢察官跟調查人員。
陳昭姿指出,檢察官起訴廖堅志的引用法條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及第4項「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但台南地方法院判決主文卻認為廖堅志「不具公務員身分」,所以免刑,完全忽視前開條文第4項規定非公務員犯罪者仍有適用之規定。陳昭姿再次強調,這樣的判決是非常離譜的違法判決,痛批是瞎了眼嗎?檢察官應積極提起上訴。
烏龍判決 應提上訴
監督施政聯盟陳椒華召集人表示,對於台南地方法院判決重劃禿鷹廖堅志行賄台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免刑的判決,深感不解。經詳閱判決書發現,該判決認定廖堅志因恐遭郭信良施壓而影響台南市政府的行政作業,故同意給付1300萬元,已有行賄事實。
陳椒華認為,台南地方法院判決重劃禿鷹廖堅志「免刑」與符合自首條件是烏龍判決,廖堅志並未符合自首法規條件,此「烏龍判決」有護航不當市地重劃之嫌疑。陳椒華鄭重籲請台南地檢署上訴,針對重劃禿鷹廖堅志行賄民代有罪且應求刑,勿讓行賄市地重劃的人逍遙法外。
台南市佃西(一)自辦重劃區地主權益自救會地主吳樹欉表示,台南的「綠金」、「土金」是地方勢力與黑道競逐的巨大利益,身為佃西(一)重劃區地主深深瞭解「土金」的作用力,稍有不慎就會遭惹災禍,這是升斗小民的悲哀。 很慶幸台南地檢署、橋頭地檢署的檢察官與高雄鳳山調查站有正義感的調查人員,共同鍥而不捨的偵查很久,才將重劃禿鷹廖堅志行賄犯罪起訴。怎奈台南地方法院的烏龍判決,又將廖堅志縱放歸山,讓辛苦偵辦的檢察官與調查人員情何以堪。
吳樹欉請教台南地方法院,如判決書所載,已客觀足認廖堅志涉嫌行賄,難道不就是貪污治罪條例所明定的「發覺」?橋頭地檢署檢察官與高雄鳳山調查站調查人員不就是有偵查職權機關及公務員?而將案件移到臺南地檢署,主要在於涉嫌人皆設籍台南市。台南地方法院豈能離譜的認為廖堅志於112年7月6日遭臺南地檢署執行搜索前屬於行賄犯行「未發覺」,而於搜索受調詢、偵訊時坦承行賄犯行,符合自首要件而給予「免刑」。難怪廖堅志曾經向自救會放話,他很有人脈,我們奈何不了他。吳樹欉懇請台南地檢署鍾檢察長指示檢察官,對廖堅志行賄免刑的離譜違法判決,積極上訴。
自白不是自首 法院不要縱容
監督施政聯盟副召集人陳憲政指出,有關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自首,係指犯人在其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而接受裁判而言,如果僅是陳述經過,未自承犯罪,且又堅決否認犯罪,應與刑法上自首條件並不相符。(參法務部(86)法檢(二)字第 1278 號函)
本件判決指出,「廖堅志雖有主動向檢調供述郭信良、高進見有以高進見曾以吳樹欉名義預購佃西重劃案抵費地為由,向廖堅志索取款項,廖堅志因恐遭郭信良施壓影響市政府作業程序,故同意給付1,300萬元之事,並提及禮貌上會說請郭信良讓地主趕快領到權狀,然其未具體坦承行賄犯意,並否認有行賄犯行。」顯然在橋頭地檢署另案偵查時,僅是陳述經過,未自承犯罪,且又堅決否認犯罪,按實務多數見解,應與刑法上自首條件並不相符。至於台南地檢署部分,廖堅志縱有承認犯罪,然當時已有發動搜索,顯然偵查機關對於犯罪事實有一定程度之掌握,此即與「犯罪未發覺」之自首要件不符,至多只是自白犯罪,非自首犯罪。
徐世榮教授表示,1.建請要再審視是否符合自首要件。2.建請與此犯罪行為有關的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應予以撤銷。(其他意見詳附件)
深受重劃禿鷹廖堅志迫害的苦主之一高雄市大樹區湖底自辦重劃區自救會地主黃富華表示,大樹區湖底重劃區受欺壓地主們在陳昭姿委員、陳椒華召集人及徐世榮教授的大力協助下,走過向高雄市政府的陳抗、向監察院的陳情,甚至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與記者會等行動,結果是高雄市政府冷漠的不作為,甚至重劃禿鷹廖堅志在本重劃區虛灌人頭、偽造文書而遭橋頭地檢署提起公訴,及重金五百萬元交保,也無法讓高雄市政府撤銷湖底重劃案。好不容易在台南地檢署及橋頭地檢署合力下,將重劃禿鷹廖堅志交付賄賂罪嫌給予起訴,及法院審理,讓受欺壓地主們慶幸得到遲來正義。
但是這遲來的正義曙光,卻被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廖堅志「自首」免刑,對受欺壓地主們來說是何等驚悚,難道真的是「有錢判生」?黃富華身為受害地主,深受廖堅志官司威逼,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官員百般刁難,但不氣餒,呼籲台南地檢署上訴重劃禿鷹廖堅志行賄民代有罪,讓弱勢地主不再暗地哭泣。
高雄市大樹區維新自辦重劃區自救會地主張簡春成表示, 維新重劃區也是重劃禿鷹廖堅志的囊中物,而廖堅志同樣因虛灌人頭、偽造文書而遭橋頭地檢署提起公訴,及重金五百萬元交保。廖堅志擅用台南市佃西(一)重劃會的專款1千萬餘元來進行維新重劃工程,尤如「以重劃養重劃」。像這種壓榨地主,欺凌弱勢地主的重劃禿鷹,地主們強烈建請台南地檢署上訴重劃禿鷹廖堅志行賄民代有罪,才能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台南市安北(一)自辦重劃區自救會地主蔡良炫表示,安北(一)重劃區雖然不是重劃禿鷹廖堅志所主導,卻在廖堅志行賄的判決書發現,安北(一)重劃區籌備會歷經十餘年未被台南市政府廢棄,應該也有民代關切。地主們期待台南地檢署能公開相關民代關切原佃重劃區(即安北一)的內容,讓地主有充分資訊。蔡良炫也支持台南地檢署上訴重劃禿鷹廖堅志行賄民代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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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違憲的「自辦市地重劃」!
文/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兼任教授
理論上,所謂的市地重劃乃是依照都市計畫的規劃內容,進行重劃區內土地整理及交換分合,讓每個地塊皆成為形狀方整的可建築用地,配合興建公共設施,並按原有位次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一般咸認它是一種促進土地經濟使用及健全都市發展的土地改良事業;在台灣,它又分為公辦市地重劃及自辦市地重劃兩種。惟不論是公辦或是自辦,近年來卻都引發了龐大的爭議,其中又以自辦市地重劃屢屢造成激烈的抗爭。為何會如此?這是因為上述市地重劃的定義恐已經失真,我們有必要重新來認識自辦市地重劃。我們自救會認為它絕不僅只是土地改良事業,而是已經變質成為是政府及重劃會合謀,一起來欺壓人民的土地掠奪事業。要問,雙方如何運作?
第一、政府圈地。政府透過都市計畫將該地區劃設為「整體開發區」,並指定應以市地重劃來開發。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簡稱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第22條第3項規定,「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之地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以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為重劃範圍。」而第3條第2項也硬性規定,「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即政府透過強制性的法規,幫重劃會圈地,讓該整體開發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被迫一定要參加,無路可逃。
第二、重劃會掠地。重劃會只要能夠掌握1/2的多數,就可以透過多數決來掠奪另外未達1/2的相對少數。根據前述《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4項規定,「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於重劃範圍所有土地面積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因此,例如非常重要的重劃前後地價要如何評估、費用要如何計算、土地要如何配置等等,完全都掌握在這1/2多數的手中,而這相對多數所組成的組織就是重劃會。
針對第一點,我們要問,為什麼自辦市地重劃區內的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皆要被強制成為重劃會會員呢?其實「自辦」二字僅是簡稱,並不表示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皆願意參加該重劃事業,而僅憑都市計畫將其指定為「整體開發區」就能夠強制土地所有權人都必須要加入嗎?憑什麼「整體開發區」就能夠擁有那麼大的法律效力?為什麼?而這樣強硬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加入重劃會的規定難道沒有與《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的規定相牴觸嗎?
針對第二點,眾所皆知,重劃會的本質其實都是地方上的政商權貴菁英、財團建商派系等有力人士,政府與其合作聯盟,構成了所謂的「都市政權」,渠等用1/2相對多數就可以掠奪另外那1/2相對少數者的權益。但是,那些被掠奪的權益絕不僅只是重劃會用土地價格評估的「等值交換」就可以劃上等號的,這其實還包括了那群相對少數者的自由權、人格權及人性尊嚴,而這原本都是《憲法》第15條及第10條中所應獲得保障的基本權益,但在自辦市地重劃制度中,卻是完全消失殆盡了。因此我們以為,現行自辦市地重劃若無100%同意,那就是牴觸了《憲法》,而這也就是日本自辦市地重劃必須是100%同意的主要原因。
而這樣強制逼迫人民參加的制度法規設計及實質的政商權貴合謀掠地,已經使得台灣的「自辦市地重劃」脫離了「市地重劃」的原本範疇,而是變成了「土地徵收」了!這也就是說,政府釋出公權力給政商權貴及地方派系,讓渠等在掌握1/2相對多數後就能夠擁有土地徵收的權力。這是一件非常恐怖的事情,也就是我們可能都錯誤的以為在台灣只有政府可以進行土地徵收,但其實不然,現行「自辦市地重劃」其實就是一種另類的土地徵收,它是「私徵收」,是虛偽的以「自辦市地重劃」之名掩蓋了其「自辦土地徵收」的真面目。因此,建議我們應將現行「自辦市地重劃」正名為「自辦土地徵收」或是「權貴徵收」!
但非常可懼的是,這個「自辦土地徵收」或是「權貴徵收」是完全不用符合土地徵收所需具備的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迫不得已手段等要件,這完全違背土地徵收法理及《憲法》基本權益的保障,讓人完全無法接受!而這也難怪國際人權審查委員會屢屢告誡中華民國台灣政府,台灣的自辦市地重劃制度已嚴重違背了聯合國人權相關公約的規定,我們因此要求主政者應立即廢除這種違憲的自辦市地重劃!。
21世紀的台灣,在人民屢屢激烈抗爭之下,竟然還繼續執行這麼落伍及侵害《憲法》基本權益與違背國際人權公約的制度,讓無辜老百姓被迫流離失所,無法在這塊土地上安身立命,這實在是執政者及當權者極大的恥辱與罪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