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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體育暴力層出不窮,運動部能為孩子把關嗎?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長期以來,人本教育基金會不斷接到校園體育班、運動代表隊中的不當對待、性平事件(請見附件體育暴力案件列表)。體育和運動訓練中的暴力不但頻繁發生,且相比其他教師不當管教行為,往往更加嚴重。除了侵害行為更加直接、猖狂,更伴隨著學校的漠視、主管機關的不重視,形成一種學生運動員在受不到保護的情形下,必須在充斥暴力的環境中生存,進而認同、甚至複製暴力,使得傷害一再持續發生的循環。

一、 台南市私立南英工商籃球教練長期凌虐球員案

台南市南英工商體育班籃球隊教練劉秀媓,長期對學生們謾罵白癡、體罰學生罰跑操場20圈、太空蹲、鴨子走路繞球場20圈、跳觀眾席階梯30趟、跳繩雙迴旋1500下、滑步50趟、托籃板500次,並因個別學生還沒完成上述處罰而連帶罰全隊跑操場;會在宿舍處罰跪整個晚上、平板支撐2小時、罰站、用穿過的襪子塞學生嘴巴、用洗馬桶的水管塞到學生嘴中灌水、耳朵塞衛生紙、不准吃晚餐,並且對學生以掃把、木棍打手臂、甩巴掌、用腳踹及踩、拿鞋子打臉、用碼表甩背跟頭致流血、用藥球砸頭、朝學生丟擲物品、沒收手機、錢包和存摺;甚至命令學姊們推、用腳踢、用拳頭打學妹,更恐嚇學生不得將此事傳述出去,否則就死定了及會找黑道。並現經台南市社會局以違反兒少權法「對多名兒少為肢體暴力及精神暴力行為」裁處公告姓名並罰36萬元。

球員膝蓋韌帶斷裂不准休息、轉學,因為「好不容易練到可以上場」

長期的體罰和虐待,不只造成學生左側性耳神經受損、左下顎咬合關節炎、左膝前十字韌帶斷裂,被餵生水造成腸胃炎,更焦慮到曾想到要跳樓。然而就連醫生建議不宜劇烈運動的狀況下,教練仍對家長表示:「我幫你們把一個品行、球技完全不行的小孩,練到可以上場了,你現在要給我轉走?」不准學生轉走,更要求學生在傷痛狀況下繼續訓練、繼續參加比賽,根本將學生視為教練的比賽工具!

劉教練:「都是訓練的一環」,教練不具備基本知能卻能拿教練證?

而當劉教練面對這些指控時,他甚至告訴調查人員:「(處罰超乎正常數量的體能動作)都是訓練的一環」、「拿籃球丟學生是正常的吧」、「(連坐罰)是要培養他們的團隊精神」、「(塞襪子到學生嘴裡)是因為他不說話、因為他太容易說好」。劉教練完全不覺得自己的行為有錯,反而更擔心的是,調查事件會害他完美的運動生涯有了污點!

從劉教練對調查人員的回應,完全可以看出,她在作為一個教練上,應有的正向管教、安全防護、運動科學、體適能、運動心理學的基礎知能上根本不合格,僅憑有比賽成績的光環,就認為可以用慘無人道的行為對待學生。然而這樣的人,卻竟然可以持有合格的籃球教練證照?

學生在教官室被打,學校從未通報?家長反映教練體罰,學校只想記過了事!

調查中多位學生表示,被打巴掌、被砸藥球時是在教官室,有教官看到卻從未通報、處理;甚至當家長反映時,學校雖然有做校安事件「管教肢體衝突」通報,但是沒有調查就直接懲處了事,也沒有行社政通報;直到四個月後由基金會介入,學校才真正完成相關通報、開始調查。

學校的消極處理,就是導致劉教練得以如此猖狂的傷害學生的主因。當調查後,竟有多達五位學生受害,並且許多目睹、受害學生更進而認同教練的作法,認為「運動員都會被罰,是正常的」;學校的不作為,更讓孩子持續受傷害,觀念嚴重扭曲。

體育署、國教署未追究學校包庇,受害者眾卻不擴大調查

學校消極怠惰,連主管機關也失能。國教署收到校安通報,到底有無列管、追蹤調查後續?體育署為何可以讓學校不調查,就自己開考績會懲處草草結案?

而調查階段時,基金會曾發函提醒國教署與體育署,此案情節從一位受害者延伸至幾乎全隊學生皆疑似受害,很有可能更多受害者早已畢業、退隊轉學,應督導學校調查小組全面普查劉教練教過之學生,以還原事件真相。然而,體育署與國教署都沒有正面回應,最終也沒有進行任何普查程序。

社會局未罰延遲通報、未告發、不願提出獨立告訴!孩子被凌虐只能靠自己?

學校的社政通報與校安通報落差長達四個月,台南市社會局為何沒有主動裁罰學校延遲通報?明知案件嚴重,為何沒有告發「妨害兒童發展罪」?並在基金會要求以《兒少權法》第112條第2項提出獨立告訴時,台南市社會局拒絕提出。

孩子身上受傷不但被學校忽視,連向國家請求協助時也遭到這樣的拒絕。對施暴者究責,難道不是國家的責任嗎?不僅學校失能沒有保護到孩子,國教署、體育署、台南市社會局也徹底失職!

二、 桃園市青溪國中總教練長期體罰、放任所屬教練性侵學生案

教練長達兩年體罰全隊學生、放任教練性侵學生 

桃園青溪國中棒球隊在2019年遭監察院調查揭露,總教練陳宗世長達兩年持續體罰學生打身體(包含手心、耳光、頭、屁股、大腿、前後背等)、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單腳支撐地面等動作;一排一排的打全班學生巴掌、剛睡覺就被叫起來罵或是集合(最長罵1個小時)、伏地挺身全班一起撐(最長30分鐘)以及羞辱性懲罰(掛牌子、罵難聽的話、剃光頭)。

且其身為總教練,知悉隊上外聘教練對多名學生為強迫親吻、手交之性騷擾、性侵害行為,竟長期放任不處理,使學生持續受害。陳宗世上述情形經桃園市社會局以違反兒少權法裁處罰鍰6萬並公告姓名。

學校長期放任,還以「教練有帶出成績」、「只有呼巴掌」為由輕放

陳宗世前述行為持續長達兩年,學校竟彷彿渾然不知,顯然怠於監督。且學校收到檢舉後沒有調查、沒有找外部委員,僅透過家長會詢問幾位九年級學生後,就召開考績會,輕輕予以教練申誡一次。理由是:「教練帶領球隊成績有目共睹」、「只有呼巴掌及擠壓臉頰之暫時性疼痛體罰」、「是因為學生欺負學弟」、「學校並無接獲學生驗傷報告或家長反映。」,明顯輕放虐待學生的教練。

終身解聘減輕為解聘兩年,禁制期還能當教練,根本無人監管!

監察院糾正後,學校調查後以決議陳教練終身解聘回應監察院;然而,事後陳教練卻透過教師申訴成功,改為解聘兩年。陳教練之所以能申訴成功,是因為學校引用條文錯誤,申訴委員會甚至明確提醒學校,可以改用「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相關機關查證屬實」,重做終身解聘處分;然而學校卻毫無理由自行減輕為解聘兩年,而桃園市教育局竟然也未進一步追蹤或督導,讓陳宗世被輕放。甚至在兩年禁止擔任教職的期間中,陳宗世仍能在高雄某國中繼續擔任教練,根本毫無管制。

三、高雄市某國中體育組長長期猥褻體育班學生案

捏乳頭不是性騷擾?長期性騷僅記過處理

2023年高雄市某國中體育組長被舉發,對體育班男學生以捏乳頭方式處罰,受害者橫跨四屆,且幾乎每屆的學生都表示,全班的同學都被捏乳頭過。然而當學校接獲性騷擾事件檢舉時,卻不願意普查,甚至以「是捏身體時不小心捏到了」、「學生的感覺是痛,不是不舒服」而認定不成立。兩度申覆後雖然終於成立性騷擾,但學校多次的不成立結果,再次傷害受害者們,以至於追究到底的孩子僅剩一位,組長最終只受記過處分。

而過去也曾發生,宜蘭某體操館游姓教練會趁練習時脫掉選手褲子、戳屁股,甚至在調查時表示「又不是只有我,也有人把小孩全身脫光的啊!」;台南某實驗中學體育組長因球員交女朋友,要球員選擇剃光頭,或要被在生殖器上畫畫,長達三年。

這些事情如果是發生在普通班級,絕對是性騷擾、性侵害,然而在體育班卻轉彎了?校園中普遍任容對學生運動員的暴力,才是導致體育暴力一再發生的主因。

暴力深植,改進措施要有足夠力道,才足以撼動文化

上述的案例中,台南籃球隊的多個受害的學生,在調查中說出教練的行為都是合理的,桃園市棒球隊在調查時,也有學生問卷寫下:「教練的行為都是為我們好」、「是因為學生犯錯教練才會處罰」。這凸顯了暴力真正的傷害,是會讓人認為要依賴暴力才能成長,抹去人對人,和人對自己的信心。

這些看似個別的案件,其實都是來自於學校體育班及運動隊伍訓練下,長期縱容、輕視暴力問題,讓傷害持續發生,讓受害者在扭曲的環境中逐漸認同和依賴暴力,使得暴力對待成為一種文化,得以繼續複製暴力、傳承傷害。

監察院三年前曾就體育班、運動代表隊性平事件頻傳,並且與教練特殊依賴關係、權力不對等社會文化結構,與普通班學生存在殊異性;要求教育部應正視,加強對運動教練的監督管理、針對運動選手提供適宜的性平教育、改善健康管理、學習管理與生活管理等三大層面之制度,發展運動科學化及專業醫療防護。

而教育部回應監察院意見的機關作為,僅有在通報系統上的身分欄位,增列「體育班學生」、「運動代表隊學生」、「專任運動教練」、「計畫型教練」及「外聘社團教練」,以及出版一本有關身體活動的性平指導手冊。然而如果真的要改變體育班的生態、提升教練對待選手的方式和意識、真正終止暴力,這些措施的力道實在是不足。

行政院即將在明年成立「運動部」,提出諸多運動發展願景,但對於體育班、學校運動代表隊中長期監管不足、暴力頻繁發生,卻看不到有任何杜絕體育暴力的政策和預計作為。

我們想問行政院:

當從場館、學校甚至到政府機關,對體育暴力事件的處理,是消極、保守、不重視、想要輕縱時,孩子在運動中遭受不當侵害時,會有誰來保護他?

當防範不適任教練有機會被縱放、被輕判,甚至流竄到其他民間場館時,孩子和家長要怎麼確認,教練到底適不適格?

甚至,當把孩子體罰到膝蓋韌帶斷裂的教練,還能亮出教練證,說出:「這些都是訓練的一環」時,要怎麼確保孩子參與的訓練是專業、安全、可以信賴的?

任何的暴力侵害都是可以預防的,保護孩子安心參與運動不遭受暴力侵害,國家責無旁貸。行政院必須從重大案例中分析體育暴力事件處理的疏失和不足,並與教育部及運動部研擬以下訴求:

一、 明文禁止運動與體育訓練中的暴力

並透過法規的訂定,設立相關通報與處理機制、防範機制和訓練規範尤其,並明訂機構、主管機關及社政單位必須積極通報、追蹤、調查與主動究責。

二、 不適任教練要退場、要把關、要調查、要淘汰

應建立教練倫理規範,對於不適任體育人員要有列管與追蹤機制,並且確實淘汰。

三、 兒少體育教練要有專業

建立兒童權益與訓練安全知能的教育訓練與認證機制,教練需完成訓練並獲得認證才得以從事兒少運動訓練工作。教育內容必須包含工作者對於現行兒童權益規定和其自身訓練經驗的比較和思考,以及面對兒少運動場域中有疑似不當對待兒少情事時之處理指南和衝突訓練。

四、 要運動不要傷害

行政院、教育部與未來的運動部都要負起責任,在法規、政策、具體措施及執行等各面向上,都確保能使兒少免於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侵害。

安全保障不分運動種類。上述的規範應不只針對特定體育團體,非特定體育團體也必須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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