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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九問偵查大公開 請權責機關盡速發佈調查報告向社會交代!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改會針對柯文哲案偵查過程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聲明

昨日(12月26日),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等11人,被以《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等罪嫌提起公訴。從8月柯文哲涉入京華城一案開始,新聞媒體就大量揭露檢廉機關偵辦柯文哲涉嫌貪瀆案的偵查資訊,其報導內容可以判斷檢警機關明顯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雖然,最高檢察署已於 10 月 25 日將立法院及媒體相關報導資料,發交臺高檢署「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依法查明事實真相,但到現在為止,台高檢署尚未作出調查報告,公民社會無從檢視。就此,本會提出9大問題,請台北地檢署、台灣高等檢察署、法務部盡速回應,以補救司法公信:

  1. 就媒體報導與起訴事實相符部分,請北檢逐一說明原因。為何媒體可於偵查階段中,取得僅有內部辦案人員可獲得之資訊(如:證人陳述、證物內容)?
  2. 上述遭洩漏的偵查秘密,為何皆由鏡週刊獨家取得?
  3. 從8月至今長達4個月的過程中,北檢及相關單位對於偵查內容持續大公開?有何檢討措施?為何在起訴前的最後一刻,媒體仍能夠精準掌握起訴情形?
  4. 依鏡週刊2023年6月8日之聲明稱:「各媒體的司法記者均可依規定持門禁卡自由進出北檢進行採訪。」請問偵辦柯文哲案期間,記者是否仍可持門禁卡進出北檢採訪?得自由進出的範圍如何?
  5. 承上,北檢是否有完整紀錄、盤點記者持門禁卡出入北檢相關區域之情形?就上開報導揭露前後,是否有相關記者出入?相關記者與本案調查人員,是否有通聯往來之紀錄?
  6. 北檢是否承認本案確有洩密之情形發生?若有,北檢是否有責任?相關人員之法律及行政責任為何?北檢檢察長如何負責?若否,洩密人員為何?哪個機關應負責?
  7. 記者持門禁卡自由進入北檢之法源依據為何?是否檢討?除北檢外,其他檢察署是否有類似情形?
  8. 依法務部2023年6月14日、2024年8月29日的邀請記者參訪活動,幾乎全部皆是參訪無關的遊玩行程。對此,法務部對黃國昌委員的質詢,未有合理之回應或檢討。就此,法務部是否有進一步之說明?是否主動公開過去10年來同一預算科目的執行情形與成果報告?審計部就此預算的執行,有無意見?
  9. 高檢署就柯文哲案偵辦過程中違反偵查不公開究竟有無調查?若有,目前辦理進度為何?是否可於1個月內,公開向社會大眾說明本案偵查結果?

一、被告於判決確定有罪之前,應推定為無罪

針對近期不同政黨的政治人物因貪瀆遭起訴或偵辦一事,本會認為,不論所屬政黨,政治人物皆應謹言慎行,切勿貪贓枉法。無論涉案嫌疑人屬於什麼政黨,社會各界應形成「貪腐零容忍」的共識,秉持勿枉勿縱的客觀態度,共同嚴肅以對;相關意見、評論並應以事實為根據,不應依政治立場改變對於反貪腐的標準。

就政治人物濫用權力、貪贓枉法的行為,社會自應予以嚴厲譴責。但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在判決確定前,被告縱經起訴,仍被推定為無罪。同時,檢警偵辦案件的過程,仍應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

二、柯文哲案「偵查大公開」,偵查不公開原則形同虛設

本會多年來關注偵查不公開的落實、執行,過去曾就「高雄市警局自媒體『愛與鐵血』事件」、「南投槍擊案」、「台南殺警事件」等案情不當外洩狀況,均有發布聲明及公文督促相關機關檢討。然而,檢警調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情形卻未有改善。即使在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有決議檢討,但至今仍有許多案件於偵辦過程中,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情事。

例如,今年1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虛擬貨幣詐騙案件,於臉書「新北刑大」專頁發布搜索影像1;3月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保母虐死孩童案,將兒福聯盟社工上銬帶走,容任媒體不當拍攝被告社工畫面,並大幅報導偵查所得的犯罪事實2;7月初的鄭文燦案亦有媒體直接披露監聽譯文內容。

從8月至今,新聞媒體針對柯文哲案的相關報導,亦有如擠牙膏般地每日即時報導案件偵查資訊,而臺北地檢署或相關調查單位的從未為任何消息的正式發布。北檢雖已於9月1日、9日、16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該署及相關偵查人員絕未洩漏任何偵查資訊。對於記者的報導,北檢則認為是「依據消息來源轉述見聞或依據多年採訪經驗、本案關係人之公開受訪內容及法院發布之新聞稿內容等素材,綜合分析判斷後撰稿。」

盤點過去的報導內容,並對照起訴的事實,除了偵查方法並不會被詳加紀錄在起訴書中,但絕大部分的關鍵偵查內容、證人陳述與證物內容,卻可被許多獨家報導的內容證實,已在在顯示出現了「偵查大公開」的荒誕現象。另一方面,當時媒體報導的消息來源或資訊,有極高的可能是檢調內部的辦案人員洩漏,顯非僅憑採訪經驗、公開受訪內容可得,或遑論有所謂檢警機關內部的工讀生與清潔人員等知情人士恰巧向媒體透漏。申言之,媒體報導中的偵查方法、偵查敏感資訊、證物內容、證人陳述乃至於其他重要偵查文件,除了證立檢警內部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外,相關人員還可能另成立刑事責任,也破壞了公民社會對司法的信任。司法公信力低落,偵查大公開恐怕也是元凶之一。

報導時間 報導內容原文 違法公開的類型
08月
13日
檢廉查出,木可回流柯營的可疑資金達數百萬元,遠超過黃所稱的170萬元,金額兜不攏,將成檢廉追查重點,風暴恐擴大。 資金清查的偵查方法
08月
28日
本刊掌握,柯在大選後,領到上億元補助款,已有逾7,300萬現金流入個人帳戶,除了這筆補助款外,專案小組清查金流後,更查出柯透過親信成立的木可公司,曾匯一筆400多萬的專款到柯的私人戶頭,名義是肖像使用權,是否藉銷售競選小物從中獲取個人利益,有待進一步查明。 偵查內容(見起訴書第120、121頁)
專案小組發現,其餘的2/3,民眾黨匯了3筆到柯私人3個不同戶頭,分別是2,500萬2筆,2,300餘萬1筆。柯文哲後來也花了4,300萬元現金購買濟南路一處商辦,北檢已進一步清查金流是否來自選舉補助款。 資金清查的偵查方法
08月
31日
柯文哲有700萬元左右涉及財產來源不明,專案小組發現,陳佩琪曾多次拿大筆現鈔至ATM提款機存款,金額達上百萬元。 偵查內容
據了解,陳佩琪昨天(30日)被以證人身分問及此事時,強調這些錢都是丈夫柯文哲給的,柯文哲被問時竟交代不出錢從哪來,只能回稱不知道。 證人陳述
09月
10日
檢廉清查沈慶京的相關金流也發現,京華城拿到建照後,沈透過旗下8家公司匯款到台北市議員應曉薇與男友掌控的5個公益組織逾4500萬元,應曉薇指示助理將錢領出,刻意製造斷點,並將款項用來支付卡債及房貸,但檢廉清查發現,其中的1500萬元流向不明,加上威京集團在京華城容積率從392%增加到840%的二階段過程,共編列4.3億元公關費,不排除柯文哲收的1500萬元即由此而來,檢廉正全力追查金流,以印證該筆帳目。 資金清查的偵查方法(見起訴書第94、95頁)
09月
10日
據柯文哲與木可公司負責人李文娟的LINE對話記錄,柯曾問李,某知名媒體大亨的100萬元處理進度、某知名食品廠負責人50萬到新故鄉的帳戶、哪一些從木可公司支出?哪一些從選舉剩餘款支出?「這些我再找你討論」等語。 證物內容(見起訴書第122、123頁)
09月
12日
北檢為釐清柯文哲金流,透過憑證分析與金管會系統交叉比對,近日順利突破瓶頸,決定啟動當年查辦扁案的模式,11日會同廉政官、調查官悄赴包括第一銀行在內數個官股銀行分行,調閱銀行保險箱、保險室租用紀錄,清查對象不只柯文哲、陳佩琪夫婦,還包括柯家3名子女柯傅堯、柯傅瑄與柯傅蓉以及相關親友與同案被告。

據指出,辦案人員有出示搜索票,啟封、查扣保險箱等強制作為,並在行庫人員陪同下持備用鑰匙解鎖,取出寄存物彌封,帶回署內作為證物。但對於被查扣的保險箱租用人身分,寄存物究竟是現金、珠寶、有價物或帳冊等重要物品,辦案人員與銀行方面均低調不願說明。

資金清查的偵查方法
10月
01日
檢廉偵辦京華城案獲重大進展,上週突破沈慶京心腹朱亞虎等被告心防,確認沈慶京2020年利用7名員工當人頭,以政治獻金方式行賄柯文哲210萬元,朱亞虎與5名人頭眼見無法抵賴,均認罪坦承犯行,朱亞虎與柯文哲大帳房李文宗均遭羈押禁見。 證人陳述(見起訴書第44頁)
檢廉在解密柯文哲的USB隨身碟發現,記錄「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時,正是京華城2022年8月18日取得容積率840%建照後,當時正逢縣市長選舉,代表民眾黨參選新竹市長的高虹安及桃園市長候選人賴香伶,都出現在柯的USB隨身碟出帳名單,是否與賄款有關,仍待檢廉清查。 證物內容(見起訴書第82、83頁)
11月
05日
今年5月,柯文哲甚至親自下達要許芷瑜出境的命令,在便條紙寫下「Orange京華出境」,隨即撕下。但因筆跡在底下的第2及第3張便條紙留下痕跡,經鑑識人員還原,才破解柯的密令,這也更加證明橘子是釐清全案關鍵的被告… 證物內容、證物鑑定的方法(見起訴書第159、160頁)
11月
27日
辦案人員於是開始清查他如何處理金流,還原柯的手機還意外發現,被視為民眾黨黨營事業的木可公司內帳,竟在全案爆發後的8月11日晚間8時許,由柯傳LINE下令木可公司負責人李文娟說:「妳桌上的木可帳,把它碎掉。」後經辦案人員比對相關金流,也證實木可公司的內帳已全遭滅證。 證物內容(見起訴書第136頁)
12月
24日
檢廉還查出沈、柯兩人前後密會逾12次,分別在市長室、陶朱隱園及威京集團總部等地;依據陶朱隱園訪客記錄、影像與相關人的雲端Google行事曆與證詞,柯與沈碰面大都未派隨扈陪同,僅有橘子許芷瑜跟隨,沈則由心腹朱亞虎帶路。 證物內容(見起訴書第39、40、41、101、102頁)
12月
25日
2案加總共26名被告,傳出預估至少11人被起訴,其中5人在押,也將在26日移審台北地方法院。根據近4個月來偵辦進度,預料柯文哲等人將被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圖利、違背職務收賄罪、刑法公益侵占罪及洗錢罪、背信罪共5大罪起訴。柯文哲恐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偵查內容、偵結情形,依起訴時間和內容確實為11人被起訴

上述針對案情的報導,除了是公開偵查內容、過程外,更涉公開證物內容、證物的鑑定方法、證人陳述、資金清查的偵查方法等依法「絕對不得公開」的內容(《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第2、3、6、11款),違反情節相當重大。因偵查內容的外洩嚴重,檢察總長已於10月25日由台灣高等檢察署依法查明事實真相,但能否確實究責,仍有不小的疑問。

三、九問偵查大公開,請權責機關盡速釐清、回應

針對上述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形,本會公開提出以下疑問,供社會大眾共同檢視偵查機關之回應,並請權責機關盡速釐清、公開回應:

  1. 述列表中,媒體報導與起訴事實相符部分,請北檢逐一說明原因。為何媒體可於偵查階段中,並取得僅有內部辦案人員可獲得之資訊(如:證人陳述、證物內容)?
  2. 上述遭洩漏的偵查秘密,為何皆由鏡週刊獨家取得?
  3. 從8月至今長達4個月的過程中,北檢及相關單位對於偵查內容持續大公開?有何檢討措施?為何在起訴前的最後一刻,媒體仍能夠精準掌握起訴情形?
  4. 依鏡週刊2023年6月8日之聲明稱:「各媒體的司法記者均可依規定持門禁卡自由進出北檢進行採訪。」請問偵辦柯文哲案期間,記者是否仍可持門禁卡進出北檢採訪?得自由進出的範圍如何?
  5. 承上,北檢是否有完整紀錄、盤點記者持門禁卡出入北檢相關區域之情形?就上開報導揭露前後,是否有相關記者出入?相關記者與本案調查人員,是否有通聯往來之紀錄?
  6. 北檢是否承認本案確有洩密之情形發生?若有,北檢是否有責任?相關人員之法律及行政責任為何?北檢檢察長如何負責?若否,洩密人員為何?哪個機關應負責?
  7. 記者持門禁卡自由進入北檢之法源依據為何?是否檢討?除北檢外,其他檢察署是否有類似情形?
  8. 依法務部2023年6月14日、2024年8月29日的邀請記者參訪活動,幾乎全部皆是參訪無關的遊玩行程。對此,法務部對黃國昌委員的質詢,未有合理之回應或檢討。就此,法務部是否有進一步之說明?是否主動公開過去10年來同一預算科目的執行情形與成果報告?審計部就此預算的執行,有無意見?
  9. 高檢署就柯文哲案偵辦過程中違反偵查不公開究竟有無調查?若有,目前辦理進度為何?是否可於1個月內,公開向社會大眾說明本案偵查結果?

人民能否信賴司法,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存立的基礎。在我國法治體系中,懲治犯罪,是交由檢察官獨立行使偵查與追訴職權。人民涉有犯罪嫌疑,應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在檢察官發動的刑事偵查程序中,有權委任律師根據法律和事實進行辯護,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政治不應干擾檢察官獨立行使偵查職權,才可以保障人民在刑事偵查程序中獲得公平的對待,並推動法律的公正執行。

柯文哲案偵辦期間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形嚴重,無論案件後續結果如何,已經導致司法公信力嚴重受損,並侵害被告之合法權利。雖然北檢於昨日新聞稿表示已在113年9月9日主動簽分他案偵辦,調查相關人員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並強調會依法嚴予究責,但本會再次強調媒體報導之偵查資訊、方法與證物內容與檢方起訴書內容多處相符,甚至其起訴時間、人數與罪名都能讓特定媒體掌握,其偵查不公開之違反已昭然若揭,籲請北檢、高檢署、法務部盡速回應本會提出的問題與相對應的處罰機制與改善方式,以補救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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