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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針對環境部提出之2030年減少溫室氣體排放28±2%之聲明

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一、28±2%的2030年國家減量目標顯有不足
依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第六次氣候變遷報告(下稱IPCC AR6),全球於2030年應相較於2019年減量43%的溫室氣體,我國基準年為2005年,換算結果我國2030年減量目標應為43.7%,始符合IPCC AR6所提出的標準。另外,如以人均碳預算之方式概算2030年減量28%的結果,我國於2030年前就會用盡1.5°C及1.7°C的剩餘碳預算,並使用約70%~82%的2°C剩餘碳預算,此將大幅度地轉嫁減量責任給下個世代,顯見2030年減量28%顯然不足。

二、環境部應提供28±2%計算基礎給人民參考
目前環境部所公告的資料僅短短5頁,人民難以得知環境部是如何提出28±2%這個數字,是以人均碳預算方式計算,或以IPCC AR6所提出的減量模型計算,又或者還是看各部會願意減量多少來訂?呼籲環境部應公布包含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等相關訂定時之參考資訊,並說明28±2%的計算基礎。另因相關的減碳行動方案及旗艦計畫並未一起公布,無法進一步檢視減碳方案、投入資源與減碳目標的關聯,建議相關資訊應該在2025年2月7日公聽程序之前公布,以利社會能夠共同檢視方案與目標的關聯性。

三、經濟部應完整公開降低電力排放係數之方案資訊以利社會檢視
政府對降低電力排放係數的方式繫於再生能源發展和深度節能計畫,更應說明清楚相關計畫的減碳貢獻度及時程進度,從過去再生能源建置進度大幅落後,且目前面臨各種瓶頸的狀況來看,把再生能源發展所面對的問題及可行的規劃方案說清楚才有助於產業界、公民社會及朝野政黨共同尋找適當的減碳方法。

四、環境部過晚公布第三期國家階段管制目標已明顯違法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第10條第4項規定:「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第三期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是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因此環境部應於2024年1月1日前提出,但依據環境部所述,第三期國家階段管制目標預計明年3、4月才會報行政院核定,此顯然超過法定期限1年以上。過晚公布減量目標不僅違反上開法律規定,也不利人民提前就氣候政策作準備。

五、國家減量目標應於氣候法明定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於今年1月協助原住民、農漁民、兒童及一般民眾等13人,針對我國國家減量目標提起憲法訴訟。國家有保護人民生命權、健康權、生存權、居住權、工作權、財產權及文化權等基本權免受氣候變遷侵害的義務,且國家減量目標涉及社會產業的重要變革,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國家減量目標應由立法院來制定,此內涵在國際上已受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及韓國憲法法院所肯認,但我國短中期國家減量目標是由氣候法授權給環境部訂定,顯然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立法者未盡其保障人民基本權不受氣候變遷侵害的義務。

六、法律應保障人民就國家減量目標提起救濟之權利
如上所述,國家減量目標重大影響人民基本權,但我國憲法訴訟法及氣候法皆未保障人民就國家減量目標不足提起救濟之機會,嚴重侵害人民訴訟權,我們呼籲立法院應盡速修正相關法規。

七、朝野政黨對於減碳都有責任
過去8年行政部門與立法多數同屬一黨,對於減碳成敗的責任自然主要落於執政黨。惟如今國會多數與行政部門並非同一政黨,許多與減碳方案相關的法規、政策工具與預算資源,例如碳費於縣市政府的運用方式,和財政收支劃分法從中央政府分出大量預算給地方政府後對整體減碳資源的安排,在野兩黨亦掌握相當大的主動權與影響力,理應承擔部分減碳政策成效責任,並負責任地提出在野黨對如何達成2030年積極減碳目標的意見以接受社會公評與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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