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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十年訴訟,祇因一封公文的缺席

(圖片來源:公庫資料庫)

文/倪國榮(新竹市,自由業)

大資訊時代,傳輸容易,媒體大行其道,但是報導果然真實公允,還是記者與被報導者認識,順被報導者利害關係意思剪輯成文,企圖煽火,扭曲真實,影響視聽?以新北瑠公圳被迫遷戶賴家為例,此案糾纏十多年,焦點爭議是賴家在圳邊居住近七十年,經日治與國民黨來台,幾次也向水利會購地申請不成,故水利會當有此申請檔案,且該會即在賴家斜對面不到百公尺,為何水利會對這家人故意視而不見,即要標售土地也應行文,有通知為證,竟然賣給第三者,由第三者建商來驅趕?

此案已進入協商階段,建商卻顯找人被訪問成這樣子:賴家當有被相關人士告知土地標售事,而非由水利會公務告知?

「而賴女所主張的『農田水利署標售賴女佔用土地未告知』一事,李姓地主表示,台北市農田水利會於民國100年辦理該土地標售案時,的確有通知該標售土地之鄰接地相關所有人,並有正式函文。」--〈新店瑠公圳拆遷案合法合規卻延宕 地主喊話:台灣是法治國家,盼依法行政〉

水利會不直接行文給當事人,而只給鄰接地相關人,這不是刻意失職嗎? 再下來的敘述認為正本收文者之一黃先生與賴女士相識,黃先生當然會告知,不就是走上扭曲猜測違背常識嗎?這款記者要不要再去訪問賴女士才能有對照平衡,看誰真誰假呢?

所謂抹黑即此,以一角的模糊,覆蓋整體的清晰注視,不明就裡的讀者,僅瀏覽一下,就易形成偏見。

至於水利會偏偏不寄給賴家,除了官商勾結,踩法律隙縫,不作他想。建商牟利,無可厚非,公務員故意失職,挖掉優先購買與住的權力,才是尤為可惡。我們貪污治罪條例很重,就是要保固好制度,避免貪污橫行而國家崩潰。

建商謀略未逞,十年來也是「被害人」,賴女士可謂窮盡所能想的,救濟家園,可惜在行政訴訟中因為水利會結構改組歸農業部,法官以訴訟對象消失,不為實質審查,裁定駁回而非判決敗訴,否則必可挖出官商勾結過程的真相。

該地目前仍為機關用地,賴家悠久歷史見證萬新鐵路及挖煤歷史的木屋,綠地與圳流,為新店少有特色之一,若能以文化景觀得到有效保留,甚至建商願意各退一步,賣給賴家或提出其他保留設計,都是畫下親切句點的方法;打媒體仗,也會噴黑自己的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