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社運發電機

【聲明】第三期階段管制目標需提升,淨零路徑才能行

文/台灣氣候行動網絡

聯合聲明

環境部協同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農業部於2月7日召開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公聽會,就2030年減量目標加嚴至28±2% (以2005年為基礎),說明各個部門別的規劃。此次草案雖有加嚴,台灣氣候行動網絡協同多個公民團體提出下列六點訴求,強調目標需進一步提升方能符合淨零路徑,且各部門仍有2030年前便可實踐的減量潛力,應再積極提升各部門目標。

一、肯定目標加嚴,但欠缺科學依據

相較2022年年底提出的24± 1 %,本次目標加嚴至28±2%。對照台灣氣候行動網絡曾於2023年時提出達到2030年39%的具體路徑與科學依據,本次提出2030年減量28±2%仍未見其「科學依據」,是否已考量2024年1月底時,氣候憲法訴訟強調的《巴黎協定》升溫限制及剩餘碳預算。且若仔細盤點各部會個別目標,減量幅度僅能達到27%,而非30%,因此應具體說明各部門別目標如何提升至減量30%,莫以境外碳權作為減量手段。

二、應依法公布115至119年之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總當量

氣候法第10條第1項明定環境部應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第一期及第二期之階段管制目標所公布之內容,分別為105年至109年及110年至114年之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總當量,但這次草案環境部只有公布單年度,即119年的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總當量,顯不符合氣候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亦與第一期及第二期的階段管制目標公告之項目不一致。故環境部應修正草案,納入「115年起至119年止」之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總當量,並再次踐行氣候法第10條所定之程序要求。

三、克服再生能源瓶頸,抑制燃氣擴張

經濟部提出在2030年再生能源占比達到30%、燃氣占比達到49%時,可將電力排放係數由2023年0.490公斤/度,削減至0.319公斤/度。若藉由屋頂光電義務門檻下修、財務誘因再設計實踐潛力達到光電40 GW、基於自然資源治理及利益共享模式突破地熱瓶頸達到2GW時,再生能源占比可提升至36%,因此可使燃氣發電量控制在1500億度左右,並將燃氣佔比控制在50%以內,燃煤發電則提前降至15%,如此,將可讓電力排碳係數提前削減至0.3公斤/度以下。

四、產能規模調整與低碳製程導入,才是製造部門減碳旗艦計畫

占台灣製造部門排放量一半的鋼鐵、石化與水泥業,因應國際產業變化情勢,搭配政府產業轉型與循環經濟政策,促使三大耗能產業產能於2030年前減少20%左右。並藉由碳費、效能標準、低碳公共採購、轉型金融等政策工具的搭配,促使諸如氫能煉鋼、電氣化裂解等低碳製程商業化,使其符合2030年減40%的國際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則可將製造部門階段目標由原設定的1.17億噸加嚴至1.1億噸。

五、減少私人運具,加速運具電動化,加速運輸淨零

運輸部門所提出之減幅,為主要排放部門中相較於2022年排放量最不具企圖心者。然在2030年有新增捷運路網之下,搭配近期提出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可帶來運具移轉效果。且若可搭配訂定氣候變遷因應法所授權的運具效能標準制定,規範各廠牌新售車輛的每公里平均排碳量上限,促使其提升電動車市售比。則依據台灣近期電動小客車擴散率成長趨勢,其2030電動車輛市售比可高於官方設定的30%。若2030年時私有運具減少5%、電動車輛市售比達到45%,則可進一步將該部門減量幅度可多減7%,較當前目標多減250萬噸。

六、強化中央地方協力,落實深度節能

此次住商部門藉由淨零建築以及深度節能兩旗艦計畫大幅提升減量目標,然兩項旗艦計畫均須地方協力方能達到預期目標。目前臺灣將近一半縣市都已訂定淨零自治條例,對於住商建築能效規範以及翻修輔導均提供了更多的政策工具加以規範。因此呼籲中央各部會於後續研提部門行動方案時,均應充分與地方政府協力,方能落實深度節能的規劃。

發起聲明團體: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環境規劃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行動柴棺龜淨零棄成長推動協會

  官方草案 TCAN建議
  排放量 (百萬噸) 減幅(與2005相比) 整體淨排放量 (百萬噸) 減幅(與2005相比)
總體   198.980~ 188.225  28±2% 163.6 39%
製造 117.4 18% 110 23%
住商 37.3 35% 33.9 41%
運輸 30.4 20% 27.9 27%
電力排放係數 (公斤/度) 0.319 35%(與2023相比) <0.3 40%(與2023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