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淡海公七森林公園自救會
自救會透過新聞媒體報導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新聞稿獲悉聲請人林彥廷等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參加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之間114年度停字第5號停止執行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裁定駁回。
裁定駁回理由大致上有三點,第一點:法院認為位於淡海公七公園之警消共構大樓新建後固然可能影響聲請人的居住環境,然而這些影響可以用金錢賠償填補其損害,如果聲請人將來本案勝訴,也可以拆除警消共構大樓回復原狀,不會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也沒有情況緊急之急迫情事。
第二點,法院認為就算停止開發許可,但若沒有廢止或撤銷建照處分,也沒辦法阻止淡水分局依建照繼續進行新建警消大樓,也就是說,本件停止執行的聲請無法立即有效排除聲請人的損害與危險。
第三點是,法院認為開發許可的違法爭議還有待本案的調查。依現有事證形式上看起來很難認為顯然有違法的情形。
自救會感到很遺憾,從法院的新聞稿看起來,法院裁定似乎沒有回應聲請人主張警消共構大樓覆土深度過淺影響鄰近建物地質安全的問題。法院對於聲請人的主張,仍然是用傳統的見解,認為錢可以解決一切,卻沒有考量到聲請人的居住安寧、生命權與身體權的危險。
自救會還需要藉此再次提醒住在淡海新市鎮的朋友,淡江大橋通車在即,再加上警消共構大樓在公七自然公園的選址與動線不良,將來肯定造成尖峰的車流、輕軌兩線分流與警消救災車輛的打結與混亂。自救會聲請停止執行,不僅僅是為了原告的居住安寧、生命、身體與財產權的危險,同時也有為淡海新市鎮的數萬居民請命的附帶效果,以避免警消共構大樓錯誤選址與動線設計不良帶來生活環境劣化的後果。
自救會將在收受法院裁定書之後,與律師研議,是否抗告。也會一併研議是否針對警消共構大樓的建照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