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破壞高中校長遴選制度 全教總批教育部量身訂做未依法行政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屬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或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

各主管機關所屬學校校長遴選制度各自獨立

現時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國立學校由國教署主責辦理,直轄市、縣(市)立學校由教育局或縣(市)政府辦理,大學附屬學校由大學自辦遴選,或由大學明定委託國教署併同國立學校辦理,如暨大附中、成大南工、海大附中及東大體中均由國教署受大學委託辦理遴選,形成三大類遴選體制,各體制間並不提供現職校長轉任之選擇。

現職校長如欲在不同主管機關轄下學校間選擇,必須參與新任校長遴選,並遵循各主管機關遴選機制,譬如直轄市立學校校長欲申請國立學校遴選,就必須參加新任校長遴選,與一般具遴選資格者,接受筆試測驗的初試與後續面談的遴選審議。

量身打造免除筆試的保護罩

國教署辦理之國立學校校長遴選,近日傳出擬藉「借重辦學經驗」、「促進人才交流」之託辭,放寬非在委託範圍之大學附屬學校校長可以免除筆試,直接選一所學校與其他進入面談人員一起遴選。全教總質疑國教署打破遴選體制的意圖,是在為某人量身打造嗎?難道擔心這些附中校長禁不起筆試考驗,在資歷積分優勢下還沒辦法在眾多報名者中脫穎而出嗎?

公平公正辦理遴選為學校舉才

全教總認為校長遴選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辦理遴選,是為學校遴選合適的校長,而非僅單單為現職校長任滿後的出路考量。國教署應該尊重主管機關間遴選體制的運作,非委託辦理遴選之大學附屬學校,應循一般資格參與遴選,系統間欲整合,應按高級中等教育法之規定,明定委託辦理校長遴選,呼籲教育部應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