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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學甲旗山爐碴未清 馬頭山遭倒廢棄物 修法能解決非法棄置濫倒?

文/監督施政聯盟

學甲旗山爐碴未清 馬頭山遭倒廢棄物
修法能解決非法棄置濫倒?真藥方還是安慰劑?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上午召開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再利用管理法修正草案研商會,長期關注廢棄物議題的看守台灣協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偕同監督施政聯盟在會前召開記者會,質疑環境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地補破網式修法,真能解決全台各地事廢及廢土濫倒問題?能有效清除高雄旗山爐碴、台南學甲爐碴、中部五縣市事廢污泥、彰化芳苑菇寮焚化爐底渣等濫倒及假再利用場址?能遏止新的違法犯罪事件?請環境部說明哪幾條修正條文可解決以上廢棄物非法棄置濫倒問題,不要用缺乏實效可解決問題的安慰劑草案來搪塞。

監督施政聯盟召集人陳椒華指出,環境部長彭啟明曾說廢棄物管理已經瀕臨崩壞,要修法重罰,此次廢清法第46條修正,不法掩埋廢棄物的刑責只從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修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質問這樣足以遏止不法掩埋嗎?不法行為人會怕嗎?本月20日,鄰近高屏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遭不法傾倒廢棄物,經高雄檢警前往現場開挖,挖開長約50米,寬約10米面積,深約5米,證實含有害廢棄物,且廢棄物種類包羅萬象,有大量營建廢棄物、報廢滅火器、電路板,以及疑似爐碴、飛灰等物質,現場充滿刺鼻氣味。但高雄法官竟讓每個犯罪行為人以5~7萬元交保,交保了,檢察官也無法追指使者,法官這樣縱放不法難道是鼓勵不法,而環境部修法,可以解決廢棄物不法掩埋傾倒的亂象嗎?

陳椒華又指出,環境部如何認定「足以」汙染環境?馬頭山南邊麗湖丟棄有害廢棄物、重金屬、戴奧辛,於大雨後透過地下水流入高屏溪,是高雄人的飲用水源,這樣足以汙染環境?如何認定? 另外,學甲爐碴案主犯郭再欽等人不法掩埋爐碴58萬噸以上,台南市環保局至今不叫郭再欽提出清除計畫書,涉嫌縱容犯罪行為人,環境部修廢清法可以解決這些問題嗎?

另外,再利用機制如何強化,被抓到不法掩埋還騙檢察官是再利用脫罪,修法怎麼管?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廢棄物非法棄置猖獗,動機在於業者追求不當利得,而目前流向申報機制顯然沒有發揮應有功效。此次修法雖有針對再利用有疑慮之廢棄物,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要求業者應繳費接受稽核認證,但沒有再利用價值之廢棄物,仍仰賴流向申報機制,卻沒有修正強化。未依規定申報廢棄物或再利用產品流向,依第五十二條規定應罰六千到三百萬,但地方環保局常常只罰六千,即使是慣犯,也常如此,這樣業者會怕嗎?清除業者收了不同產源的廢棄物,不要求於收受時當場磅秤,即時申報,讓清除業者有空間可以「分配」不同產源廢棄物,把該申報流向卻不實申報的事業廢棄物,灌到不用申報的生活垃圾中,偷渡進入焚化廠;更差的是直接載到荒郊野地棄置,近日馬頭山案件,看來就是如此。即使清除業者被抓了,也很難查到產源,而產源被發現錯誤申報(許多應是故意不實申報),也只罰六千,這樣如何抑制猖狂的非法棄置案件?如何精準掌握事業廢棄物與生活垃圾的數據?

即時磅秤連網申報會很困難嗎?難道不能將流向申報分成兩種,一類是針對指定產源及所有清除業者與處理端的營運記錄申報,依目前規定按月申報即可;另一類是於廢棄物轉手時的即時流向申報,要求不論是哪種產源,包括公寓大廈,都得配備連網的電子磅秤或地磅,於廢棄物轉手時即時磅秤申報,由清除端交給處理端或再利用機構時也一樣,這在網路發達、普及的現代,會很困難嗎?雖屢次向環境部建議,卻稱遭到清除業者抗議而不推動。試問,清除業者為何要抗議?若能即時申報流向,反而可減輕申報作業負擔,他們卻抗議,是何居心?環境部不是可依理不予採納?

若能修法規定即時申報流向,還可順便要求產源要把清除處理費先交給處理端,待處理端收到廢棄物後,再交給清除業者,讓清除業者乖乖地把廢棄物送交處理端才能拿到錢;至於處理端,則透過派員駐場或24小時專人監控的攝錄影機,防止與清除業者勾結。

至於46條有關非法棄置或處理的罰則,若依慣例只規定一定範圍,給予法官太多量刑空間,有時會判太輕,有時反過重;建議修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學術機構評估、建立不同種類廢棄物之危害性資料庫,將廢棄物之危害性與量體之乘積定義為危害當量,並以每一單位廢棄物危害當量應罰多少錢、關多久,做為裁罰基礎,如此才可有效抑制不肖業者追求不當利得的動機。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研究員林政翰認為,廢棄物棄置從犯罪模式上可簡單分成兩類,一種是未取得許可的非法棄置,像近期的馬頭山、東山服務區旁的非法棄置都屬此類,發生案件數很多,量體相對較小,馬頭山約兩千多噸,東山服務區約一千多噸,不過廢棄物處理費高昂,東山案要清除就需要一億元以上,然而犯罪者卻早已脫產,關一、兩年就出來,而濫倒公有地的清除費用卻是由公部門來處理,也就是全民買單。

另一種就是領有許可,以合法身分掩護非法,常常以再利用或產品的名義來棄置廢棄物,學甲爐碴、枋寮鍇霖的玻璃纖維樹脂粉、芳苑在農田裡的焚化爐底渣都屬此類,量體龐大到數萬至數十萬噸,甚至數百萬噸,其獲利也非常可觀,像學甲爐碴案不法獲利就高達21.6億多元,這些含有重金屬的汙染,就在我們生產糧食的農田之上或旁邊,嚴重影響食安,檢方卻因為環境部對再利用的管理放水面臨許多偵辦上的困難,也導致法官常常輕判。

綜上所說廢清法修法有兩大重點,一是廢棄物與再利用產品需要被更明確的區分,環境部雖然把散落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再利用權責收回來自己管理,但環境部自己是否有足夠的人力及量能來管理嗎?二是罰則是否有遏止犯罪效果,環境部只提高最重本刑,然而大部分的罪犯只會被輕判一、兩年,卻可能獲利上億,比毒品還好賺,這等於是變相的鼓勵棄置廢棄物,應將最輕本刑提高至五年,否則台灣依然會是廢土及廢棄物天堂。

台南社區大學環境小組研究員晁瑞光書面意見表示,環境部體認法律不足所以修法,問題是草案中哪一條可有效解決問題?可有效避免再發生廢棄物棄置案?哪一條可有效重罰?新草案新法可以解決學甲、後壁爐碴農田、土地的問題?台塑石灰假再利用填魚塭的事?近日馬頭山旁非法傾倒廢棄物填土的的問題?太陽能光電廠地填土亂填的問題?

晁瑞光指出,很多資收場、SRF場每年都大火,無回收價值或不好用的就堆一堆然後失火,火災都還可以免很多罰責…例如柳科 SRF 廠隆順,每年燒,燒堆置區、燒倉庫,燒後剩下看到都是亂七八糟的東西,非對外宣傳的那幾樣……究竟可依修正草案的哪一條避免再發生?如果不行,修法有何用?要政府在做啥?

監督施政聯盟執行長許心欣出示媒體先前報導的全國廢土濫倒地圖,以及近年的十大濫倒案地圖,顯示台灣土地已因不法傾倒廢棄物廢土而千瘡百孔、病入膏肓,早就需要趕緊拿出辦法加強管理、遏止犯罪,但環境部修法卻是一拖再拖,光是前環保署長張子敬任內就講了好幾次要在XX期限內送立法院審查,結果多年來連草案預告都沒有!根本是放任廢棄物病情更嚴重!

這次終於等到環境部預告廢清法和資再法修正草案預告,像是開了兩帖藥要處理廢棄物沈痾,但這兩項草案真有對症下藥?能夠藥到病除、徹底改善當前廢棄物和再利用管理困境?光是加重裁罰這項就令人無法滿意,更何況執法不力向來是環保部門令人詬病之處,修法再嚴也沒用,地方環保局經常不認定為廢棄物,幫違法者護航脫罪,學甲爐碴案的郭再欽就是經典案例。此次修法真能遏止這些濫倒案件不再發生?廢棄物、廢土都能妥善處理及循環使用?實在很難讓人相信能有效解決濫倒問題,恐怕只是自欺欺人的安慰劑而已。

十大廢棄物濫倒案說明

案例 說明及現況
旗山爐碴案 1.第一時間民間檢舉,公部門模糊解釋不清及卸責,任由業者填到滿。

2.監察院糾正時填埋100萬噸,後續實質調查則稱有400萬噸。

3.中鋼補貼推廣使用費讓業者大賺,法律上卻無法明確定義用錯地方、填埋錯地方是廢棄物。

4.民間打行政訴訟政府輸。

5.填埋很快,依法要挖除卻非常緩慢。

台南學甲爐碴案  工業區遭填埋區僅清除部分地號,國有地和全程興業廠房地下尚有28萬噸爐碴未清,地面積水pH值超過12,為強鹼狀態
高雄馬頭山旁廢棄物案  1.惡意填埋傾倒多種廢棄物,包括可再利用的鋁渣、回收處理後無價值之灰渣、電子廢棄物絞碎之微粒、營建廢棄物 等。

2.目前只抓到行為司機,公部門無法強力執法查後端指使者。

3.清除處理費用驚人。

新竹棒球場案 公共工程竟填埋大量營建廢棄物和廢塑膠,僅開挖部分,全部廢棄物量體不明。
彰化芳苑菇寮案 焚化爐底渣違法再利用,違法填完,迄今仍不清除,環保單位模糊解釋,有毒粉塵與土壤混合。
台南東山服務區旁廢棄物 1.雖有清除,但現場仍留許多廢棄物,尤其有害電子廢棄物絞碎之微粒汙泥,也與土混拌。

2.行為人輕罰,公部門卻付出高昂處理費用。

屏東枋寮鍇霖土資場案 1.土資場收受大量事業廢棄物、各種爐碴、汙泥、玻璃纖維樹酯粉混拌,之後當土方回填土地、魚塭。

2.電子線路板回收處理後之玻璃纖維樹酯粉,溶出實驗超標屬有害,政府竟然還可以將有毒廢棄物包裝成產品流出。

3.有毒物質填埋土地上與土混,執法上卻困難重重,包括地方勢力、環保單位曲解,嚴重汙染環境。

4.至今未清除仍堆置在那繼續汙染環境。

5.無加重刑罰及來源處理廠連帶責任。

6.業者沒再怕的。

台南後壁不鏽鋼爐石粉污染農田案 1.從鉻米事件到後來的鉻玉米事件,實為同一塊業者當時施作場地,但環保單位在第一次事件時並未完整清查一次解決。

2.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解釋、認定模糊,未達人民普世常識認知,以至於農地長期遭到汙染,農作物也長不好。

3.填埋土地的一樣是再利用爐碴粒料篩分完,不好用無價值的粉料,填埋到在農地土地上。不是環保單位說的爐碴顆粒料。

4.判決確定,清除卻停滯。

5.現在雖由來源廠商挖除中,但速度緩慢久久才挖一點。

中部五縣市高科技污泥濫倒案 1.盜採國土11萬噸,回填14噸高科技業污泥在大安溪等處,污染河川農地,環保局高層為共犯

2.行為人遭重判11年,罰8630萬元,但污染區尚未清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