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民間司改會
臺灣的#MeToo運動在一位政治工作者的發聲下揭開序曲,後續有關#MeToo案件的報導充斥各個媒體版面,從原先的政治界到媒體、藝文、影劇、司法、體育、校園等其他領域,越來越多的性侵害/性騷擾受害者勇敢發聲揭露自己的經驗與故事。然而,有許多的受害者開始面臨加害者的司法反擊,比如透過《刑法》的妨礙名譽罪指控受害者的#MeToo發聲是一種誹謗行為;或是以民法的侵權行為訴訟要求受害者賠償。
法官法修法迄今已逾四週年,至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尚未有對人民請求之案件做出成立之決定。本會接獲當事人本件申訴,針對檢察官偵訊過程中受到態度不佳、質疑性別等不當對待,本日提出評鑑請求,呼籲檢評會積極調查:
一、法官法修法逾四年,檢評會人民請求評鑑案成立仍掛零,檢評會應積極進行行為模式調查
2019年7月17日,《法官法》三讀修正通過,並於2020年7月17日正式施行。新法最大變革在於賦予人民直接針對法官或檢察官向「評鑑委員會」提出申訴的權利,不須由民間團體代為請求評鑑。然而,檢察官評鑑成立的案件雖有11件,但其中無任何一件是由人民請求而成立的評鑑案(詳情可參本會去年12月發布「法官法修法四週年觀察報告」與研討會紀錄)。此成案的比例,自本會歷次週年報告可知(一週年報告、二週年報告),不僅低於舊法期間司改會仍能作為請求評鑑主體時的成案比例,也與英國相似機制相去甚遠。
對此,本會除延續修法後持續倡議的積極調取錄音、讓民眾陳述意見,也再次呼籲檢評會在面對民眾申訴時,不能僅是不告不理的態度,而應積極進行法官法第35條第6項有明確規定之行為模式調查,參考法院內外考評資訊(不論是職務監督權人、亦或是各地律師公會搜集之資訊)以觀察受評鑑人的「整體人格圖像」。每一件評鑑請求,都是發現問題的機會,但比起舊法團體可提評鑑時期,人民手中的資料橫向的統整性更欠缺,當評鑑委員會放棄此一主動調查權限,勢必導致功能弱化,難以成為維護司法信賴的基石。
二、涉及性別歧視之案件,尤其有行為模式調查之必要
本會接獲申訴,於2023年6月臺灣#MeToo運動期間,為使性侵害/性騷擾受害者之遭遇能獲正視,今日出席記者會之李紫彤、嚴毅昇及幾位同樣發文的好友因於臉書提及其曾親見親聞Walis Nokan瓦歷斯·諾幹(漢名:吳俊傑,以下稱吳俊傑)於2021年11月間性騷擾某與會年輕女性,因此被吳俊傑提告。案件由台中地檢署陳姓檢察官(即受評鑑檢察官,評鑑請求書已遮隱個資後如附件)負責偵辦,當事人最終均獲不起訴處分確定。
司法的偵查過程漫長,#MeToo 事件發生後這一年多,大眾很少注意到後續耗費了被害人、發聲者、支持者,甚至是檢察機關大量的心力與時間。今日出席之兩位當事人雖慶幸本案在移轉管轄後,其他檢察官以不起訴終結了此案,惟當事人們向民間司改會反應,負責偵訊他們的陳檢察官於112年11月27日、112年12月21日偵查庭中,訊問過程常帶強硬態度、不耐煩及語氣不佳,頻頻打斷當事人陳述,亦有出於性別刻板印象的偏頗言詞,例如:「我沒有興趣知道你們的前因後果!」、「問什麼就答什麼」、「那個無關我沒有要問這個、我沒興趣,你就回答到底有沒有辦法確定說的是真的?」、「對方是文學界有名的人你這樣做適當嗎?」,且一再詢問其一當事人是不是女生,不但令其十分不解自身性別與誹謗構成要件的關聯性,也認為檢察官帶有暗示僅有特定性別例如女性才能對性騷擾感到不舒服,構成對性別歧視之言詞。
尤其本案並非一般誹謗案件,而是公民在#MeToo運動中聲援父權結構下難以發聲的被害人後,遭到有權人士以司法訴追的衍生案件。當事人最終雖獲不起訴處分,但對民眾而言,司法並不是「反正最後沒事就好」,經歷過偵查階段司法人員詢問與處理時的性別敏感度欠缺與態度不佳,仍讓他們擔心同樣的處理模式,在其他Metoo衍生誹謗案中,恐造成性騷擾被害人的二次傷害。
三、公開徵求檢察官性別歧視之不當訊問個案
當事人認為陳檢察官確有開庭言行可議之處,並竭盡手邊資訊證明,今日提交給檢評會參考。惟因不起訴案件告訴人無從取得卷證及開庭錄音,仍須貴會調閱偵查庭光碟方得以釐清,因此請求人在書狀具體聲請:
- 調取本案開庭錄音:依法官法第41條之1第1項職權調取本案開庭錄音,依法官法第41條之1第4項予請求人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前述調查所得資料、並予請求人表示意見機會。
- 請求貴會進行行為模式調查:具體作法例如向台中地方檢察署抽查受評鑑檢察官近年偵查與性別有關案件(包含如本件一般因指控性騷擾而生之誹謗罪案件)之法庭錄音,了解民眾與律師在偵查庭之經驗,以評估其不當言行之頻率與嚴重程度,作為懲戒輕重之依據。
- 如受評鑑檢察官有提出意見書,請求貴會依法官法第41條之1第3項交付受評鑑檢察官意見書予請求人。
- 請求貴會依法官法第41條之1第2項通知請求人到會陳述意見
如經當事人及代理人閱覽卷證、光碟後,如認無提請評鑑之必要,將具狀撤回評鑑聲請。
在此亦公開徵求民眾,如您也遇到類似的情況,可向民間司改會申訴(司改急診室),民間司改會將協助民眾釐清自身狀況是否符合常見評鑑樣態,或可作為行為模式調查相關資訊提供予評鑑委員一同調查,以保障民眾權益。
附件: 公開版評鑑請求書
出席者發言稿
司改會副執行長 李明洳律師發言
Me too運動至今快要兩年,新聞過後還持續關心的人變少了,但其實從去年我們在談後metoo時代的挑戰,記者會上我們就說,第一時間被害人站出來,社福團體去接,但第二時間,法律的問題就來了。不管是少數被害人有力氣去究責加害人而提告,還是被害人跟身邊站出來聲援的人反而被告,大家都在看司法系統的表現。司改會要特別強調,我們是一個有法官法的國家,法官法處理的是人,所以我們在案件已經結束後來到這裡,不是要爭執案件結果,事實上我們的當事人也都已經不起訴。
但,他們經歷的司法程序,他們覺得有必要來到檢評會。司改會在法官法修法一二四週年的時候都發佈觀察報告,我們看到人民好不容易可以請求評艦了,但至今檢評會沒有任何一件人民請求案件成立。我們要提醒跟呼籲的是,人民沒有橫向去比對、蒐集更多案件資料的可能性,是評鑑委員會作為一個公家機關,要把人民的請求當成是一個機會,透過法官法本來明文的行為模式調查,去橫向看見這個人是不是在地方上律師跟當事人走就抱怨連連、是不是檢察署內部同事們早就知道他態度不好。今天來到檢評會,用公開的方式遞狀,就是希望檢評會可以重視這點。謝謝。
司改會評鑑小組義務律師 林思宇律師發言
記得案件是在me too運動的時候,我們這邊出席的兩位當事人及其他三位當事人,有共見共聞跟轉發到臉書,這個瓦歷斯諾幹在某一個會議上,性騷擾年輕女性的事件,後來被瓦歷斯諾幹告誹謗,在偵查庭的時候檢察官詢問的時候,問我們顏先生說:他是不是女生,(以及詢問另外一位當事人說):你是文學屆的名人,這樣講話適當嗎?充滿性別與身分歧視的言語,在檢察官偵查的時候出現,我們感到非常痛心,我們擔心有很多性騷人的被害人,遭受司法的二度傷害,因此我們在這裡公開徵求,有類似經驗的民眾,請上我們官網申訴,讓我們手攜手建立性別平等的司法環境。
當事人李紫彤發言
各位媒體朋友、關心這起事件的社會大眾,大家好,我是李紫彤。
2021 年 11 月 28 日,在桃園復興鄉的一場半公開場合,我親眼目睹文學家 Walis Nokan(瓦歷斯・諾幹,漢名吳俊傑),對身旁的女性做出不當的肢體行為。
一年多後,受到 2023 年台灣 #MeToo 風潮的鼓勵,我鼓起勇氣在社群媒體揭露此事。然而,吳俊傑不僅毫無悔意,甚至反控我及五名關注此案的網友妨害名譽,企圖透過司法手段打壓發聲。
今天,我站在這裡,也希望透過這場記者會,向司法機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以及所有關心這個議題的社會大眾,分享我的經驗、提出呼籲:
第一,司法機構應加強對 SLAPP 訴訟的認識與討論,避免司法淪為打壓倖存者的工具
#MeToo 運動開啟了一條司法體系之外的發聲管道,讓倖存者能透過社群媒體與耳語網絡揭露自身經歷。然而,許多倖存者在 #MeToo 之後才正式進入司法程序。一種情況是,他們在親友與社會氛圍的支持下,鼓起勇氣重新報案、正式指控加害者。但另一種更普遍的狀況是,加害者非但不曾悔改,反而利用自身的權力優勢,透過刑事或民事訴訟反擊倖存者、吹哨者與聲援者,使司法體系淪為打壓受害者的工具。
什麼是 SLAPP 訴訟? 它的全名是 Strategic Lawsuit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意思是「針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它的運作方式是權勢者透過刑事或民事訴訟,讓倖存者、吹哨者,甚至是聲援者,付出高昂的法律成本並經歷冗長的訴訟過程,拖垮他們的身心,讓他們最終不得不噤聲。訴訟一旦發動,不僅當事人被壓迫,還可能對其他關心事件的人造成寒蟬效應,使社會討論戛然而止。這不是我個人的經歷而已,許多 #MeToo 發聲者、記者、維權人士,都遇過類似的狀況。
而在台灣,目前對 SLAPP 訴訟的防範機制仍在討論階段,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保障。這意味著,任何試圖揭露不公的發聲者,都可能面臨司法體系的反噬。
在這次被反告的過程中,我與網友們始終戰戰兢兢。吳俊傑可以透過 SLAPP 訴訟採取雙面策略,不僅大規模、廣撒網的方式對網友提告。想想看只要有任何人在分享我目擊事件的貼文時,留言內容稍有過激或措辭不當,導致任何一項妨害名譽罪成立,他便可藉此向外界聲稱此案是「妨害名譽」糾紛,進而模糊焦點,掩蓋他對他人做出不當肢體行為的事實。
此外,吳俊傑在整個調查過程中,從未親自出庭一次。然而,當我們最終全數獲得 不起訴處分 後,他又對親友聲稱「大量提告並非他所」。
種種行為顯示,他不對行為毫無悔意,更惡意濫用司法資源、逃避後續責任,亦步步打壓 #MeToo 發聲者。第二,檢評會應積極審視法官及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是否具備性別意識,他們是否與時俱進,理解社會與族群背景脈絡,避免對倖存者造成二度傷害。
本案在移轉管轄後,雖然有其他檢察官以不起訴終結此案,但在偵查過程中,我與其他被告仍遭受極大的精神壓力。陳姓檢察官在 112 年 11 月 27 日與 112 年 12 月 21 日的偵查庭中,態度強硬,並使用帶有性別歧視與刻板印象的言詞質問:「對方是文學界的知名人士,你這樣做適當嗎?」「你們這樣做是不是只是鍵盤俠?」甚至反覆詢問目擊者的性別,顯示出對 #MeToo 運動的無知,以及對性別議題的偏見。所以我想要問的是,司法體系有沒有真正理解 #MeToo 運動的意義?有沒有真正理解倖存者的處境?
#MeToo 運動的核心,就是因為性騷擾案件在司法體系內求助無門。如果檢察官與法官在偵查時,缺乏對性別議題的基本理解,無視案件的社會脈絡,甚至對倖存者施加二次傷害,最終只會讓倖存者更加難以發聲,而讓加害者透過司法權力繼續壓制真相。
最後,第三點,許多 #MeToo 倖存者與支持者在發聲正在進行或正要完結司法程序,卻在偵查過程中遭遇不當對待。司改會正在公開徵求不當偵訊之案例,#Metoo 運動的倖存者、發聲者若有這樣的經驗,可以向司改會反映,以防止法官與檢察官在再次侵害倖存者權益。
最後,司法應該是守護人權的最後防線,而不是加害者的武器。
這件事從 2021 年的目擊,到 2023 年的發聲,再到 2024 年的司法反撲,讓我看清楚了一件事——台灣的司法環境,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希望司法應該要做的,是:
1. 檢評會正視 SLAPP 訴訟的危害,討論具體的防範機制。
2. 檢評會 確保檢察官與法官具備性別意識,與時俱進的社會與族群敏感度,不要讓倖存者在司法程序中承受二度傷害。
3. 如果你在司法程序中遭遇不當偵訊,請勇敢向司改會反映,讓這些問題被看見,讓制度真正改變。
司法,應該是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而不是讓加害者用來噤聲倖存者的武器。
謝謝大家。
當事人嚴毅昇發言
各位媒體大家好!我叫作嚴毅昇,是一位原住民青年,也是一位作家。今天站在這裡,我想告訴大家,在身為一位寫作者之前,我們都先是一個人。我們個人的行為不應該由族群文化來承擔,而有些人善以族群文化,或擅自以族群文化作為自己道德可信度的保障,試圖鬆動他人的道德判斷標準。
作為目睹性騷事件的目擊者之一,我想告訴大家,這必非我第一次面對如此近距離的性相關的騷擾與傷害。雖然作為一位異性戀男性,我也經常聽聞到騷擾、甚至是性暴力事件,也有不少人不敢發聲,或受制於人際關係、工作領域而沉默。
在歷經與吳俊傑先生的訟案時,陳姓檢察官詢問的方式落入了受害者才會是控訴者的思維,或者認為僅有女性會對於性暴力、性騷擾相關情事有所敏感度?我認為檢察官應該先認知的是詢問事件過程、索詢事證,而不是先質問性別,並且不敏感自己職位的高度而輕忽,對多位偵詢對象行言語羞辱。
當時我們幾位「被告」在偵查庭中受陳姓檢察官首先是先確認「嚴毅昇是哪一位?她是女生嗎?」詢問我這個名字是否為女性,下意識的認定只有女性會有反應,又再說一句,「你們這樣網路隨便發文的行為是什麼你們知道嗎?鍵盤俠。」
經過此事我也更認知到,偵查環境對 #Metoo運動的重視程度也取決於我們遇到什麼樣的檢察官,也讓我重新認知到社會對於人受性相關的侵害的狀況,在司法端的反應速度仍可以再更改善與敏感。最後我也呼籲,任何對於#Metoo的發聲都不該被有權力者隨意濫訴,而檢察官應謹守專業本分,不該帶有情緒的偵詢,確保司法專業與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的真義。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發言
司法人員對METOO發聲者的傷害不是只有以上兩位當事人所述的言語侮辱與性別歧視,我們去年也有案例,同樣是METOO發聲者反被告妨害名譽,因為妨害名譽是一般刑事案件,所以檢察官居然讓雙方直接對質,對方甚至找了自己的妻子當證人,形成二對一對質的不利局面,忽略了此案是因性侵害案件揭露被反告的妨害名譽案件,因此對質的內容都跟性侵害案件有關,造成當事人直接被羞辱,事後引發創傷。
目前性侵害案件都可依據被害人意願申請隔離訊問,這也是目前普遍性的偵查作法,但此案檢察官缺乏性別敏感度,讓被害人直接面對對方與證人的質疑訊問,使被害人承受極大的心理壓力。這對我們多年倡議「友善性別司法」無疑是一記警鐘,首先我們要肯定MeToo運動的發聲者,不僅讓性侵害和性騷擾的受害者獲得救濟與平反的勇氣,也為我們的社會帶來了反思與改變的契機。
然而性侵害案件往往因為困難蒐集證據,不容易起訴,但不起訴不代表沒有發生,但這些發聲者卻需要面對行為人的司法反擊,讓發聲者再次陷入壓迫,這是我們必須要關注的問題。勵馨前年曾與高雄婦女新知協會共同合作召集公益義務律師協助METOO發聲者被反告誣告、誹謗、侵權賠償等訴訟,至今由勵馨轉介約莫有10案,多數都是不起訴,少數仍在程序中,雖然不起訴但過程非常煎熬。因此勵馨期待司法人員處理涉及性侵害案件時,應該展現更高的性別敏感度。
我們仍然相信大部分的檢察官與司法人員都是友善的,但因為少部分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的不良態度,與對性別刻板印象的偏頗,讓受害者遭到二次傷害,也遠離#MeToo運動的初衷。最後,我們還是要再次呼籲檢平會正視人民請求的聲音,加強司法人員性別意識,理解性侵害創傷知情反應,做出適宜的回應方式與判斷,不要讓司法人員一起蒙羞,也不要讓司法成為一種加害的工具。
婦女救援基金會曾峻偉督導發言
實務經驗發現遭到性騷擾或性侵害被害人會勇於發聲她的遭遇,往往都是擔心有人會跟她一樣遭受侵害,才勇於發聲讓大家知道。而有支持被害人或目睹性騷擾或性侵害的人,會出來勇於發聲或揭露目睹情形也是向民眾提出警告或提醒,以預防更多人遭受狼爪。不管是被害人自我揭露或旁觀人支持發聲,這都是預防犯罪、保護潛在被害人的勇敢行為,值得讚賞的。但是,被揭露的加害人利用行使司法權力對被害人或周遭支持聲援的人進行提告,要求其噤聲。
司法人員面對權勢性騷擾、性侵害案件,因為行為人有顯赫的名聲或形象,更容易產生性騷擾或性侵害的迷思,進而對於被害人或支持發聲的當事人,出現性別歧視的言論或態度,這些都是對當事人嚴重的二度傷害。
CEDAW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第十五條及第33號一般性建議有關於關於婦女司法救助,都有提到司法調查和審判中應禁止性別歧視。
婦女救援基金會認為司法人員在調查和審判訴訟中,尤其有關於性別暴力案件不應該出現性別刻版的歧視言語或態度。一旦發現檢察或法院都應該將其送司法評鑑進行調查,以避免影響司法形象,造成人民不信任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