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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台灣居住正義關懷聯盟:廢除自辦市地重劃、歸還憲法保障權利

文/台灣居住正義關懷聯盟

備受關注的台中市黎明幼兒園自辦市地重劃案爭議又起,自始至終皆明白表示不願意參加此自辦市地重劃的黎明幼兒園,除了被重劃會強行圈入此重劃區之外,如今竟還被要求「拆屋還地」,台中地方法院並將於3月12日派員進行勘測,台居盟對於政府及法院如此荒謬行徑完全無法接受,特發此聲明如下。

一般咸認市地重劃是一種促進土地經濟使用及健全都市發展的土地改良事業,在我國,它又分為公辦市地重劃及自辦市地重劃兩種,前者主要是規範於《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後者則主要是規範於《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該辦法並被簡稱為「自辦市地重劃」,因此而有了公辦市地重劃及自辦市地重劃兩種制度。

依據內政部地政司地政學堂對於市地重劃的定義為,「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按原有位次交換分合為形狀方整的各宗土地後,重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的行政措施。經重劃後各宗土地不但直接臨路、立即可供建築使用;同時由於重劃區內的公共設施如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都由土地所有權人依照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所以是一種『受益者付費』的開發方式,而且市地重劃可平衡因都市計畫規劃使用分區(如有住宅區、商業區、公共設施用地等),所產生之不公平,所以亦是都市土地比較公平的土地開發方式。」但是這樣的定義真的有符合現況嗎?台居盟以為這與市地重劃的真實面有了龐大的差距,因而有必要重新予以定義。

(1)自辦市地重劃是政府圈地及重劃會掠地的合謀事業

台灣的市地重劃並沒有像政府所稱的那麼的美好,不論是公辦或是自辦,近年來卻都引發了龐大的爭議,其中又以自辦市地重劃屢屢造成激烈的抗爭,其主因乃是人民並非自願參加,而是被迫參加,「自辦」二字其實是政府用來欺騙社會的話術。也就是說,上述市地重劃的定義恐是過度的美化,已經完全的失真,我們有必要根據事實執行的狀況來重新認識及定義自辦市地重劃。

台居盟認為它絕不是許多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改良事業,其本質乃是政府及重劃會合謀,一起來掠奪許多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及家園,其造成的結果是許多原土地所有權人被強制驅離或迫遷,失去了他們原本賴以為生的重要支柱,成為流離失所的一群人,自辦市地重劃殘酷的侵害了國民在《憲法》及《兩公約施行法》中所應獲得保障的基本權利。

要問,政府及重劃會雙方是如何運作?第一、政府透過都市計畫進行圈地。自辦市地重劃其實是與都市計畫緊密連結的,都市計畫可謂是自辦市地重劃的上游,其扮演著極為重要的關鍵。這是因為政府往往是透過都市計畫的手段先將該地區劃設為「整體開發區」,並指定應以市地重劃來開發。

根據《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第22條第3項規定,「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之地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以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為重劃範圍。」而第3條第2項也硬性規定,「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即政府透過強制性的法規,幫重劃會圈地,讓該整體開發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被迫一定要參加,無路可逃。這也表示《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第6條所稱的「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恐有嚴重的缺漏,因為它忽略了重要的都市計畫圈地階段。

第二、重劃會掠地。根據《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第1項未修正前之原條文,「自辦市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其雖經《釋字第739號解釋》宣布為違憲,但經修正之後,也僅是將比率往上調升為「應以發起人人數逾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之同意行之」,這對於能夠掌握多數的重劃會並非難事,這表示不願意參加自辦市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彼等的權益在籌備會階段是被忽略的,他們是沒有拒絕參加的權利。

繼而,根據《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4項規定,重劃會只要能夠掌握1/2的多數,就可以透過多數決來掠奪另外未達1/2的相對少數。根據前述《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4項規定,「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於重劃範圍所有土地面積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

因此,例如非常重要的重劃前後地價要如何評估、費用要如何計算、土地面積要如何配置、分配的位置又在哪裡等等,都是完全掌握在這1/2多數所選出來的理監事手中,在此情況下,不願意參加自辦市地重劃的相對少數土地所有權人,彼等的權益在重劃會階段也是被忽略的。由於自始就不願意參加自辦市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往往是居於少數,因此他們也不可能被選舉成為理監事會的成員。

(2)自辦市地重劃其實是政府授權給財團建商的自辦土地徵收

在他們的權益被忽視的情況下,其嚴重的後果是他們很有可能會喪失他們的土地及家園,而不是前述「按原有位次交換分合為形狀方整的各宗土地後,重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那樣的美好,這主要是因為要如何分配?若達分配標準,又要分配在哪裡?地價及費用如何評定?其實皆不是那些不願意參加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所可以掌控,另外,最為可懼的是重劃後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的限制。

在《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交換分合設計,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0條規定,「重劃後土地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由主管機關視各街廓土地使用情況及分配需要於規劃設計時定之。」緊接著,第31條第2項則是規定,「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

也就是說,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面積若是不大,那麼極有可能在自辦市地重劃後就會喪失土地所有權,只能領取補償金,因此,要問,這到底是市地重劃?還是土地徵收?台居盟以為這其實已經是土地徵收了,但它又有符合土地徵收所需具備的土地徵收要件嗎?沒有的。而都市計畫的「整體開發」就能夠取代土地徵收所需具備的要件嗎?而當政府在核准重劃計畫書時,又有曾考量這些土地徵收所需具備的土地徵收要件?答案若皆為否,那不就成了政治權力及經濟優勢多數團體對於政治權力及經濟弱勢團體的土地掠奪及家園迫遷嗎?

這樣強制逼迫人民參加的制度法規設計及實質的政商權貴合謀掠地,已經使得台灣的「自辦市地重劃」脫離了「市地重劃」的原本範疇,而是變成了「土地徵收」了!這也就是說,政府釋出公權力給政商權貴及地方派系,讓渠等在掌握1/2相對多數後就能夠擁有土地徵收的權力。這是一件非常恐怖的事情,也就是我們可能都錯誤的以為在台灣只有政府可以進行土地徵收,但其實不然,現行「自辦市地重劃」其實就是一種「另類土地徵收」,它是「私徵收」,政府是虛偽的以「自辦市地重劃」之名掩蓋了其「自辦土地徵收」的真面目。因此,建議我們應將現行「自辦市地重劃」正名為「自辦土地徵收」或是「權貴徵收」!

但非常可懼的是,這個「自辦土地徵收」或是「權貴徵收」是完全不用符合土地徵收所需具備的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迫不得已手段等要件,這完全違背土地徵收法理及《憲法》基本權益的保障,讓人完全無法接受!這也就如同前大法官陳新民針對《釋字第739號解釋》所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的主張,他說:「原本不願重劃者被強制劃入重劃區,已經侵犯其保有財產現狀的權利,以致於侵犯其受憲法保障的『存續狀態之保障』(Bestandsgarantie),而後儘管可再獲分配土地,但已經違背其意志,造成強制更易財產標的之結果,不能不謂類同徵收之侵害也。…故除非有極為重大的公益及在嚴格的條件下(符合比例原則與給予公平補償),公權力無法剝奪人民對財產標的之『擁有權』──即保障人民持續保有該財產也。」

自辦市地重劃不僅沒有陳新民前大法官所稱的「極重大公益及嚴格條件」來作為實施的基礎;相對地,不願參加自辦重劃者不僅被重劃會要求必須承擔龐大公共設施及重劃費用,必須易地而居,甚且是被強制驅離而無家可歸,這是對他們極不公平的。

(3)結論:自辦市地重劃牴觸《憲法》及《兩公約施行法》,嚴重侵害國人財產權、生存權及居住權

我們要問,為什麼自辦市地重劃區內的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皆要被強制成為重劃會會員呢?其實「自辦」二字僅是簡稱,並不表示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皆願意參加該市地重劃事業,而僅憑都市計畫將其指定為「整體開發區」就能夠強制土地所有權人都必須要加入嗎?憑什麼「整體開發區」就能夠擁有那麼大的法律效力?為什麼?而這樣強硬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加入重劃會的規定難道沒有與《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的規定相牴觸嗎?

眾所皆知,重劃會的本質其實都是地方上的政商權貴菁英、財團建商派系等有力人士,政府與其合作聯盟,構成了所謂的「都市政權」,渠等用1/2相對多數就可以掠奪另外那1/2相對少數者的權益。但是,那些被掠奪的權益絕不僅只是重劃會用土地價格評估的「等值交換」就可以劃上等號的,這其實還包括了那群相對少數者的自由權、人格權及人性尊嚴,而這原本都是《憲法》第15條及第10條中所應獲得保障的基本權益,但在自辦市地重劃制度中,卻是完全消失殆盡了。因此台居盟以為,現行自辦市地重劃若無100%同意,那就是牴觸了《憲法》。

再者,我國已於2009年通過兩公約及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已正式取得國內法地位,成為對於國家有拘束力的實定法規範。《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即明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其中,居住權乃是兩公約人權保障中的重要基本權利,而自辦市地重劃所造成的強制迫遷與驅離恐已牴觸《兩公約施行法》,有了嚴重違法之虞。基此,台居盟以為政府應該儘速廢除違法違憲的自辦市地重劃制度,並還台中市黎明幼兒園原在《憲法》及《兩公約施行法》中所應獲得保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