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為保障犯罪被害人,當人民遇到致死、致重傷或性侵害的刑事犯罪時,都可以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向國家請求補償。2023年修法時,又為了特別保護未成年的被害人,而將請求的時效延長至「被害人成年後5年」。
然而,這個修法的美意在法務部現行的解釋下,完全成了「看得到,用不著」的文字。近幾年就有好幾件兒時遭性侵害的案件,在被害人鼓起勇氣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加害人後,被害人仍然因為「不合理的時效計算方式」,而拿不到任何的補償金。
我們認為,照顧、體恤犯罪被害人不僅是國家當然的義務,更是台灣的社會共識。對此,「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正式提出民間版的修法草案,並與全國律師聯合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委員會、婦女救援基金會、暖暖Sunshine協會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立法院可以盡速修法,完善被害人權益的保障。
一、檢察官認定有犯罪被害並起訴,被害人卻拿不到補償金
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前後,因犯罪致死、致重傷或遭性侵害的被害人或死者家屬,依法可向國家請求補償金。不過,必須在知道案發後的一定時間內請求,否則就不予補償。這個「一定時間」內,在舊法是2年,在現行法則是5年。此外,無論如何,只要經過5年(新法是10年),就通通不能獲得補償。
相對於此,上述嚴重犯罪的「刑罰追訴權時效」,則長達20年或30年以上;只要未超過,被害人都可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再由檢察官起訴將加害人定罪。
如此一來,就會發生相當矛盾的一幕:被害人向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也認定有犯罪被害並起訴被告;然而,因為補償金的時效短非常多,被害人若比較晚申請補償,同一個地檢署的補償審議會,就會一毛錢也不予補償。
對於這樣的結果,或許有人會說:「是被害人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然而,對於突遭重大犯罪的被害人或死者家屬,政府為何不能給予更盡責的照顧?為何不是由「懂法律」的國家,來協助每一位經歷重大變故的被害民眾?是被害人睡著了,還是政府未盡照顧義務?
二、兒時受害的被害人,修法後仍無法請求補償
鑒於舊法的時效規定過短,新法除了將時效由2年延長至5年外,也增加了「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別條款。考量到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能力有限,且有時兒少的法定代理人正是加害人,因此新法將未成年人被害的請求權時效,延長至「成年起5年」。
然而,在「法務部102年8月2日法律字第1020013425號函」的解釋下,上述立意良善的新法,只能適用於新法施行後(2023年7月)的未成年被害人。以下,我們以近期發生的兩個案例,實際說明被害人的處境:
案例一
犯罪被害人A女於2017年年僅8歲時遭到性侵害,經地檢署偵查後,於2023年12月起訴被告。然而,A女之母於2023年11月代理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卻遭地檢署補償審議會駁回。
駁回的理由大概是:A女的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時效已於2022年間依舊法規定完成(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算5年),不得再為請求。
案例二
犯罪被害人B女就讀小學時於2018-2019年間遭受性侵害,之後鼓起勇氣提告並於2023年3月申請補償金。2024年3月,地檢署起訴被告,但駁回補償金的申請。
駁回的理由同樣是:B女的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時效已於2021年依舊法規定完成(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算2年),不得再為請求。
上述案例傳達的訊息是,縱使是兒時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只要「依舊法時效已消滅」,不論新法如何,就通通都不能向國家申請被害補償金!不僅止於此,我們將繼續看到上述的案例不斷出現。因為,目前已經成年、漸漸走出創傷的所有被害人,當他們終於鼓起勇氣、對加害人提告時,絕大部分都已經超過舊法申請補償金的時效(2年)。對於被害人而言,一方面或許能有幸看到被告被起訴、繩之以法;但另一方面,同樣的國家機關會告訴你:因為你在幼年被害時沒有請求補償金,雖然修法了,但仍然要駁回申請。
在上述的案例中,我們清楚地看到極端弱勢處境的被害人,如何被僵化的法律解釋排除在補償之外,且竟然在修法後仍未有任何改善。
依衛生福利部的統計,每年的性侵害被害人中,有高達5成以上是未成年人。再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於112年公布的調查,有高達9成的性暴力被害者不敢報警,4成從未對外求助。更甚者,在青少年被害人中,有1成多的加害人是屬於「家庭成員」。針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是利用被害人可能尚無法認知性、性行為或性侵害的狀態;且被害人皆仰賴家庭為支持照顧系統,若加害人為親屬,被害人極易礙於家族名譽或其他家人之感受;或出於對加害人經濟上的依賴;或迫於加害人之權勢及權力不對等考量因素,放棄對外求助或追訴之機會,根本無法期待其能及時求助或提起訴訟及追訴犯罪。
我們認為,拒絕將被害補償金發予過去的未成年被害人,不僅嚴重違法國家保障犯罪被害人的目的,更是對回復正義的拒絕。無論是透過更改法律解釋或修法,都應該採取對被害人最有利的方式。
三、排除弱勢被害人獲得被害補償金,不是合理的公益
針對上述問題,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等11個團體曾於去(2024)年6月14日行文法務部,認為新法的法律解釋上有放寬的空間,並且也符合國家保障被害人的政策目的。然而,法務部仍然堅持原本的看法,以「法安定性」為由,拒絕放寬有關時效的解釋。
我們要問的是,法務部執著的「法安定性」究竟是基於哪種公益考量?是「將弱勢被害人排除於犯罪補償制度」的安定性嗎?這種「法安定性」,不正是推動司法改革時,應該突破的嗎?
四、被害人未申請,反映的是支持不足與行政怠惰
為了徹底解決上述問題,我們認為應直接修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例外將請求權的起算時點延後至檢察官起訴時,以避免「一邊起訴、一邊卻拒絕補償」的荒謬情形。
我們也認為,對被害人的保障,過去長期處於資源不足的情形,犯保制度的能見度不高,很多民眾至今仍然不知道可以申請被害補償金。同時,過去短期的時效對被害人相當不利,被害人未於時效內請求補償,反應的並非被害人對補償的自我放棄,而是反映出被害人支持系統的欠缺,與國家行政支持的怠惰。
民間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條文 |
第 63 條
I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並於成年後五年內請求。 二、犯罪被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並於起訴後二年內請求。 II 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 100 條
I 依本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後者為限。 II 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五章條文施行前,且尚未作成審議決定者,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申請人者,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III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補償金支付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者,仍適用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但犯罪被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已逾二年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時起二年內行使請求權。 |
對此,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正式提出民間版修法草案,在合理化犯罪被害補償制度的同時,也希望過去被拒絕補償的被害人,都有機會在新法通過後,重新拿到補償。
我們呼籲,法務部勿再當被害人獲得補償的絆腳石,而是應共同推動修法;並於修法通過後主動通知過去因此被拒賠的被害人、被害人支持團體,讓他們有機會可以獲得合理的補償。同時,也希望各政黨可以看到被害人的困境,支持推動修法!
會後新聞稿
范雲委員部分:
立委范雲表示,他在上一屆接獲多起狼師性侵學生陳情案,都遇到追訴權問題,因此,她已提出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兒時遭性侵者,追訴期應自成年起算,至今仍未修法通過。而根據現行犯保法,兒時遭性侵者,雖可向國家請求賠償,但期限只有到成年後5年,讓被害人實務上難以申請,形同具文。
范雲指出,根據澳洲的調查,在性侵第一次發生後,平均需要23.6年,受害者才能將受害經歷說出口。在孩童時期受到性侵害的學童,可能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是迫於權勢與加害人有巨大的權力不對等,難以求助。
范雲舉例,2023年MeToo運動期間,她就曾接獲童年遭性猥褻者,40年後直到自己已經退休,才敢第一次說出自己的經歷;謝春德乾女兒也站出來發聲,表示從13歲到高中不斷被謝春德性侵,直到36歲才終於有勇氣說出來。
最後,范雲要求法務部評估未成年性侵案被害人的權益研議修法,包括修正刑法第80條,新增規定未成年性侵案件被害人追訴期限從成年起算,並針對犯權法有關未成年性侵案件,應修法加強保障被害人權益,全面使未成年性侵案被害人能依法取得國家補償金。
黃國昌委員部分:
黃國昌委員辦公室回應,民眾黨黨團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提案今日會正式一讀,後續也會支持排案。
時間
2025年3月21日(五)上午10點
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1號立法院研究大樓(中興大樓)102會議室
出席人員
林永頌/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召集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杜瑛秋/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
湯 淨/暖暖Sunshine協會創辦人兼理事長
傅馨儀/全國律師聯合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委員會副主委
洪文玲/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黃國昌/立法委員
吳宗憲/立法委員
范 雲/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