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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匪夷所思的裁定導致人犯逃亡 司法迷航公信蕩然無存|民間司改會七大呼籲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近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案件(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因交保人犯去向不明及交保裁定爭議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司法院於民國(以下同)114年3月29日發表聲明承認,該院合議庭就被告鍾文智是否延長所施之科技監控,並未當庭向當事人宣示,亦未製作及公告正式裁定書送達檢察官,僅於113年10月14日以審理單代替裁定,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且遲至今年3月28日才補製作裁定書,已與刑事訴訟法有關裁判宣示及裁判書製作之規定明顯違背。

針對此重大司法違誤,本會謹聲明如下:

一、正當法律程序為公正司法的基石,合議庭違法作為重創司法公信力

《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3項明確規定,裁定應於宣示之翌日公告並通知當事人,使當事人得以透過抗告程序表達意見。據媒體報導,本案合議庭僅當庭表示會以書面裁定通知結果,後續卻僅以電話方式通知鍾文智的辯護人,而未同步通知檢察官,此等作為已違反前述規定,而生圖利被告之嫌疑。

更令人遺憾的是,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於29日另外受媒體採訪表示:「《刑事訴訟法》對於『裁定』的格式並無明文規定,合議庭略式裁定之後承審法官的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 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將責任推諉給書記官,無視《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裁判書應由法官製作原本,才交由書記官製作正本之規定。

二、敬請相關機關積極究責、完善制度,挽救人民對司法信心

本案涉及是否延長對被告所施之科技監控,攸關防範被告逃亡,影響司法公正甚鉅,更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合議庭未依法公開宣示、未通知檢察官、未製作正式裁定書,嚴重違反程序正義,導致司法公正審判功能完全失效,繼石木欽案之後再次重創司法的公信力。

本會謹在此呼籲,有關機關應在個案上積極究責、制度上也應儘速啟動改革,人民才可能重拾對司法的信心:

  1. 臺灣高等法院作為本案合議庭的所屬機關,應審慎調查該合議庭是否有《法官法》第21條第2項第2款「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之情形,並依據《法官法》第35條第1項請求法官評鑑。
  2. 依據《法官法》第35條第1項,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律師公會等,均得為請求評鑑主體。甚至,因本案被告的律師曾是邱忠義法官的庭長,也引發審辯間干涉影響之揣測,審檢辯三方皆應重視此一重大司法風紀事件。故本案中有權請求者,都應正視本案對司法公信力造成的重大損害,研議是否開啟請求評鑑程序,以回應社會對司法公正的期待。
  3. 法官評鑑委員會於受理本案評鑑請求後,應儘速做出有無懲戒必要之決議,依《法官法》第39條之規定報由司法院進行後續處置。
  4. 司法院作為司法行政的主體,應主動調查本案合議庭是否有應受懲戒之情事,依《法官法》第51條第2項移請監察院調查。
  5. 監察院作為司法體系以外之外部監督,應就本案主動調查本案合議庭是否有彈劾之必要,依《法官法》第51條第1項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6. 針對合議庭對外受訪時所稱「行之有年」的「略式裁定」,已造成人民對司法實務運作之困惑與質疑,司法院應徹底調查此一「慣習」之運用與影響,並公開對外說明,以確保程序合法妥適。
  7.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針對「強化防逃制度」曾做成決議64-1點,針對羈押替代處分措施不足、被告權益與防逃效果,應研議羈押替代處分措施及其配套。108年7月雖已完成修法,仍陸續出現機制失靈情形。民間關心司法改革之公民團體認為,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未能落實的原因,很大一部份是因為欠缺了「常態性監督機制」,致使司法院、法務部等主責機關於推動改革時,未能積極任事、有效落實,故曾於賴清德總統競選時,建請設置常設性、納入民間參與的「司法改革委員會」,並獲得承諾。本會再次呼籲,賴清德總統能夠落實選前的承諾,成立常設性的「司法改革委員會」,以確實、積極的推動改革,為司法帶來真正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