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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一份判決兩個版本,公告制度形同虛設?司法信任還剩多少?

文/台灣公民人權聯盟

司法判決究竟還能不能算數?當法院公告的是一套,送達的是另一套,人民又該信哪一份?

米其林名攤「梁記滷味」老闆梁廣雲,十多年前因遭恐嚇威脅,被迫賤賣攤位,故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但多年官司結果,梁廣雲卻遭遇荒謬至極的司法經歷:法院108年9月9日明明已在司法院系統公告,被告三人應連帶賠償之勝訴判決主文(以下稱「A版」),三天後收到的卻是內容歧異,僅其中林姓被告一人單獨賠償之判決書(以下稱「B版」)。公告主文與實際送達內容不一致的重大瑕疵,雖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調查屬實,但最後卻僅以「誤傳」定調為行政疏失,關起門來以書面告誡草草處理,對外對於已公告主文的羈束力,卻無任何具體補救作為,突顯司法院對於裁判程序及效力,沒有任何查證及把關能力,司法行政管理及風險控管顯已徹底失能。

【判決公告判決結果?】漏洞系統化,司法變笑話

梁廣雲案中,公告的A版判決勝訴,B版判決書卻敗訴,兩者出自同一案號、同一法院。「判裁主文公告」是為提升資訊透明與司法效率,係依「判決原本作成」,人民透過公告已形成判決結果之信賴,公告內容不應有誤,故司法院系統應設計公告內容與判決原本內容欄位之核對、驗證等防錯功能;公告後,未設計限制上傳或修改權限之功能,修改歷程亦未留存封存紀錄,導致公告後仍可無限制抽換、修改等積弊,但又無法查驗,形成漏洞。則此公告欠缺防錯功能及控點設計之系統問題,裁判雙版本、多版本案件一再重演,淪為一樁樁的醜聞,司法誠信成為人民眼中的笑話。

回顧過去,2014年花蓮地院早已爆發過裁判主文三版本的醜聞,被告從有罪變無罪。花蓮地院調查後僅將此錯誤推給書記官的業務疏失,至今司法院仍未建立任何有效防錯設計。歷史教訓未被吸收,制度漏洞卻仍在運作中發酵,這不是技術問題,而是行政怠惰與責任文化失衡的具體展現。

【鍾文智案再驗證:法官是否「作成裁判」,司法院無法監督】

近期轟動社會的鍾文智棄保潛逃案,更坐實法院對裁定流程毫無監督能力。

高等法院在處理鍾文智加保與撤除科技監控時,未曾當庭宣示,也未製作裁定書,更未送達檢察官。結果辯護人竟已依此「未作成」的裁定辦理具保程序,鍾文智也趁機潛逃。此等情節,法院未按程序作成裁定、系統也未記錄「裁定是否完成」、「是否送達」的關鍵程序節點,司法如同自走砲,無跡可查。

這樣的管理鬆散,不僅縱放被告,更傷害整體司法制度的正當性與嚴肅性。

【三案共通點:公告可改、紀錄可補、錯誤可漂白】

從花蓮地院案,到梁廣雲案、鍾文智案,反覆出現的不是單一失誤,而是司法系統對於裁判文件處理的全面鬆動與官僚化。

法院內部對於判決與裁定,既無版本封存、亦無公告後之限制、流程上也未設置「必須作成」的監督節點。這樣的制度設計,讓「一判兩版」、「無裁定也能執行」成為常態,更讓每次出錯都能輕易歸咎為「誤傳」或「書記官失誤」,均未真正進行究責與檢討。

這不是獨立審判的體現,而是失控程序的無聲崩壞。

【司法不能再以「疏失」之名漂白違法的錯誤】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認為,這些問題已非個案瑕疵,而是司法長期未正視的制度風險,令人不禁要問:是不想面對,還是不敢面對?

因此,我們嚴正要求司法院:

  1. 檢討裁判公告與送達流程,檢討系統以建立權限功能、版本控管與封存機制,所有版本歷程均應可追溯比對
  2. 公告後,裁判應即具法律效力,禁止事後更改內容或抽換
  3. 禁止官官相護,對違法司法人員應嚴懲,杜絕以「誤傳」、「疏失」淡化枉法裁判、變造公文書等責任

司法是維謢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不容成為版本不一、紀錄失真的機器。台灣人民需要的不是能「事後補救」的法院,而是能「一次就做對」的司法制度。

司法院應誠實面對問題,啟動制度重建,否則下一個遭遇一案二判、消失裁定的,可能就是你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