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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績效制度未改善 警察暴力非個案 三重警察打人案二審宣判記者會

(圖片來源:截圖自司改會臉書直播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22年9月,新北市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翁姓、江姓二名員警於晚間執勤時,誤認民眾黃連順先生為通緝犯並進行逮捕,且於壓制後持續攻擊、造成黃姓民眾嚴重受傷。事後更不思檢討,反而對受害的黃姓民眾提出傷害告訴。對此,2024年6月25日新北地方法院就翁姓員警犯假借職務傷害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就黃連順遭起訴傷害部分,則判決無罪。

今日(4月22日),針對檢察官的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的事實認定,判決翁姓員警有罪、黃連順無罪。聲援團體深感欣慰,並就整起事件背後凸顯警察違法濫權之制度性困境,呼籲盡速改革。

從本案發生至今,警察不當、暴力執法的事件仍頻繁發生。我們認為,如內政部警政署不從制度面加以檢討,就算法院與人民站在一起,也無法消弭人民心中對於警察執法的恐懼。

一、三重警察違法濫權、暴力,受害民眾反被提告傷害

由一審法院相關影像勘驗結果,可以發現翁姓員警於身著便服,未出示身份,讓民眾無法辨識其為警察的情形下,誤以為黃連順為李姓通緝犯,將其手搭在黃連順肩上並發生拉扯。

在江姓員警到場與翁姓員警配合壓制黃連順在地後,在黃連順已無反抗能力且無反抗的情況下,翁姓員警仍對倒地的黃連順辱罵「幹你娘、幹你娘、殺小」等語,且對其眼睛噴灑辣椒水,其後還以徒手毆打其臉部及身體。

後來經其他到場員警告知,黃連順並非警方本次查緝的通緝犯。但翁姓員警仍堅持將滿身傷痕的黃連順雙手雙腳上銬、帶回警局,於警局期間,還試圖以強力拉扯手銬、拖拉黃連順的方式,欲將其拉近廁所沖洗眼睛。事後,翁姓員警更對黃連順提出傷害告訴。

二、濫權頻傳,警政署應設立透明績效管理制度

民間司改會近年來不斷的接獲民眾申訴警察濫權執法、違法盤查等情事,種種跡象不禁令人想問,這問題源自於何處?問題或許來自違法且不合理的績效制度所帶來的巨大辦案壓力,以及未完善的教育訓練。就有文獻指出,績效等外部因素,屬於引發警察不當執法的重要原因。[1]

績效制度本來應是中立且具有激勵功能的存在,但近來確實不斷傳出警察違法濫權執行職務的情形,績效制度在現實運作下,已經成了違法執勤的因子。監察院便曾指出,有警方因績效壓力而發生「養案、栽槍、違規」的弊端,甚至因為在績效壓力下密集調查導致犯嫌脫逃而不慎溺亡[2] 由此可見,不合理的績效已經扭曲了績效制度本身的立意,實現的不是警察作為人民保姆的作用,而是搖身成為侵害人民權益的制度幽靈。從下表可知,自本案發生後,警察暴力、不當執法的事件仍層出不窮:

# 日期 新聞標題
1 2025年4月18日 搞烏龍!高雄警誤將散步女當通緝犯同夥 抓進所兇「不要再裝了」
2 2024年6月12日 暴力執法!北市捷運警察出手打遊民 蠻橫推倒在地驅趕畫面曝
3 2024年2月18日 甩棍凌虐滿身傷!桃警刑求17歲少年 持電擊棒還戲謔:武器來了
4 2024年2月16日 機車竊盜案變調!警員遭涉私刑指控 嫌犯派出所突猝死
5 2023年7月13日 17歲少年遭警誤抓害縫17針「左臉如被利刃切開」
6 2023年7月13日 是不是沒穿內衣?女遭警盤查哭著回家 北市交通大隊:從嚴懲處
7 2023年5月20日 桃園浩克超商砸店還襲警!「遭警持棍狂毆」影片曝光 案發前限動疑精神不佳
8 2022年9月20日 無辜民眾遭三重警當通緝犯狂毆 他還原遭凌虐事發經過

聲援團體對於二審維持一審勝訴判決表示肯定外,也呼籲有關機關應儘速成立「警察績效管理委員會」,避免再次有警員為求績效而違法執行勤務,製造更多警察暴力受害者。

三、面對「錯誤逮捕」,警政署應加強警察教育訓練

本案中,黃連順作為警察暴力執法的被害人,竟也遭打人的警察提告傷害,並由檢察官起訴。對此,一、二審法院皆認為黃連順並無故意傷害行為,判決無罪。

我們認為,在一般民眾遭到便衣人士以武力攻擊、壓制時,當然無法區分攻擊者是警察或暴力份子,而可能會有抵抗、防衛的合理舉措。反之,警方在逮捕嫌犯時,為了避免嫌犯逃跑、維護員警安全,視情形會有第一時間著便衣直接進行武力壓制的需求。同時,因為實務上常見嫌犯否認其身分,因此於第一線執法時,員警無法僅依其口頭聲稱,便直接解除武力壓制。

因此,當警方誤認民眾為嫌犯而施行逮捕時,將導致民眾需要忍受來自公權力的不當侵害;如執法在合法範圍內,員警並不會負有刑責。相對地,民眾一定程度的拒絕、抵抗行為,也是為了自我保護,同樣不會涉有刑事責任。但我們在本案及很多案例可以看到,警方為了掩飾自身在先的錯誤或違法,動輒以「提告傷害、妨害公務」

的方式威脅民眾。錯誤逮捕進而濫權執法的受害者不僅僅是黃連順,上週在高雄便又再度發生員警誤認散步女子為通緝犯,經確認屬誤認後仍將其押上警車,且在警局時亦以「提告傷害、妨害公務」威脅該名女子,可見濫權執法的戲碼在黃連順之後,仍舊持續地上演。

對此,我們肯定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的無罪判決;並同時呼籲檢察官在類似的案件中,不應隨警方起舞,針對民眾未逾合理範圍的拒絕、抵抗行為,不應加以起訴。最後,我們呼籲警察機關應落實相關的教育訓練,加強員警在面臨錯誤逮捕時的應對方式,以免本案「錯上加錯」執法再次發生。

[1] 林于超,警察績效文化與警察人員不當行為關聯性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頁42-43,2024年。

[2] 監察院網站,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4&sms=8912&s=8181(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4月18日)

參考資料: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202號刑事判決
●    聲明|警察暴力不思悔改 績效制度儘速檢討—三重警察打人案宣判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