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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都更案聽證會 資訊公開卻不得錄音錄影?

文/楊鵑如

文林苑都更案引發全民關注,大法官依聲請作出了釋字709號解釋,其解釋中,其中一項認為都更條例缺乏聽證程序。舉辦聽證比公聽會更有實質法律效力,形式上更嚴謹,最重要的是,讓實施者、政府及利害關係人有言詞辯論的過程,能夠更清楚都更案在實施過程中的問題與釐清。聽證會中處理問題,做成會議紀錄送往審議會審議,審議委員必須參酌,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

據有法律效力的聽證會,應公正公開,資訊透明。一般民眾也可參與,媒體更能採訪拍攝。7月25日永春都更案舉辦聽證會,卻發生主持會議的主席、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何芳子順應民眾要求,表示幾名公民記者以及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等媒體必須關掉攝影機,不許拍攝,令人感到錯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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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函送此次永春都更案各利害關係人聽證會通知,公文上第八點第五項即載明:「新聞媒體記者得於記者席列席聽證,並得於指定區域錄音、錄影或照相。但應於聽證開始後十分鐘內完成器材架設,聽證程序進行中,不得從事採訪。」(同樣於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中第十點)

由於有名參與永春都更案聽證會的住戶認為不希望自己的「肖像權」被拍攝使用,她表示她能夠接受公部門所架設的攝影機拍攝,但不接受其他公民團體或公民記者的拍攝,她說:「我不確定我發言的內容會不會被如實刊載。」先是要求媒體區的記者出示相關證件,她認為記者證上標示「公民記者」根本不算記者,甚至直接點名幾名公民記者不許拍攝。

一般民眾對於公民記者仍然陌生,公庫記者認為,大法官釋字689號即解釋:「…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今公部門所舉辦之聽證會是為公開資訊之場合,其中參與民眾所傳遞的訊息皆符合公共利益之內容,並非個人隱私的暴露,因此沒有不得拍攝的疑慮。聽證會屬公共事務,參與居民不僅是發表個人意見,也是一種公共參與。

而主席何芳子在會議前就說「假如不是媒體,沒辦法提出證明,禁止個人錄音錄影。」有關於聽證程序中此類錄音錄影問題,立委尤美女有舉辦過公聽會討論聽證程序的問題。其中,律師蔡志揚針對「聽證是否可以錄音、錄影」的問題回應:「現行辦法是要經過主持人許可。但這樣有點奇怪,因為錄音、錄影的目的是為了確認實施者的回應是否確實,而且錄音不會妨礙程序,也未擾亂秩序。原本公聽會可以錄音,改為聽證型反而限制人民權利。聽證程序公開,為何不能錄音?行政程序法也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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