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知名不具
颱風夜澎湖空難事件以來,舉國同悲。儘管事發真相迄今仍未明朗,但由於媒體煽情報導,舉國上下對於受難者及家屬隱私屢受不當侵害,早是怨聲四起。
眾多痛斥我國廣電新聞專業性早已蕩然無存的批評中,一篇名為《一則新聞倫理參考:MH17失事後的荷蘭媒體表現》的網路文章,可謂擲地有聲,且由於與時事契合,還引起了網友廣大共鳴。特別是依該文所示,在荷蘭,
「…電視台嚴格規定:(一)對死者生前肖像不傳播;(二)如有必要,在得到同意及授權的前提下,播出的死者肖像只能是證件照或是大頭照,不能顯示其生活照。一是保護隱私,二是避免大家看到死者生前歡樂及活生生的生活照,聯想到現在去世的慘狀而產生的心理落差。(三)現階段,對死者親屬一律不能進行採訪;對其的拍攝只能控制在2米外的背影;(四)不能流傳死者親屬悲痛的形象,保護其隱私及悲傷的權利」。
對比電視畫面上家屬跌坐馬公機場痛哭的畫面,這篇轉載自網路媒體、原名為《荷蘭處理馬航MH17墜毀事件和中國處理MH370事件的不同》的文章,引得不少人在社群網路上含淚分享,經媒體報導,殊以為他山之石。
不過,荷蘭經驗如值得效法,且讓我們還先回到新聞專業最基本的查證工作。經筆者與荷蘭新聞自律組織 (Raad voor de journalistiek)聯繫,目前所知如下:
1.對於我國日前不幸發生的澎湖空難事件,該組織首先寄予深切的哀悼。然而,對於前揭第二段所提到的四點要求,該組織卻表示並無所悉。
2.儘管如此,查閱該組織提供、在2010年再次修訂的自律準則,當中確有與災難新聞相關的段落;要言不繁,謹迻譯如下:「當接近意外或災難受難者或其親屬時,記者應尊重那些選擇不被打擾的人。當前揭受訪者的心理狀態使他們缺乏防備,記者行止應當謹慎保留。當報導新聞時,要盡最大可能避免對受難者及其親屬不利、避免讓他們受到更深的傷害,甚至阻礙他們接受現實的進程。將此謹記在心,對於受難者或其親屬,記者應當略去那些與意外及災難報導本質無關的資訊(隱私:2.4.9)。」
3.復參考該準則對於災難新聞的延伸說明(RvdJ 2010/35)-原來荷蘭媒體對於2010年5月12日在利比亞發生的泛非航空(Afriqiyah Airways)空難事件中荷籍受難者及其家屬的相關報導,包括對一名奇蹟似存活的兒童的相關報導(The Miracle Boy Ruben),還在荷蘭社會引起了新聞專業的爭論。而該組織對此經討論公布的見解,亦謹摘述如下:
(1)針對部分媒體公布該名兒童在醫院內的照片,可能涉及「記者不應在未獲許可下出版或傳播人們在非公開區域的照片,也不應在未獲許可的情況下使用私人信函或筆記(隱私:2.4.2)」事,該組織認為,照片出版未取得該名兒童家屬的同意,固與以上準則未洽相合,但該照片係於醫院的公開場所拍攝,復考量報導該故事的象徵性及新聞性,此舉尚屬新聞專業的負責作法,亦屬社會可接受的範圍。
(2)針對部分網路媒體未經授權即發表空難受難者照片,可能涉及「記者對於個人隱私的侵犯不可逾越報導所需的程度。如果對於個人隱私的侵犯與社會利益間並無合理關係,那麼就跨越了新聞專業應嚴格把守的防線(隱私:2.4.1)」事,該組織認為,空難報導實應顧及家屬的感受,如果媒體並未取得許可即刊載照片,也無法證明刊登與公益的合理連結,已屬對新聞專業及社會標準的逾越。
(3)針對部分媒體未經授權即發表空難受難者親友的照片,該組織認為,媒體縱然有畫面的需求,然而這些照片與空難本身並無關係,特別在沒有取得許可的情況下,此舉已屬對隱私的不當侵犯。
(4)針對部分媒體在醫務人員疏失下訪談該名兒童,因而可能涉及侵犯該名兒童「選擇不被打擾的權利」(right to be left alone)事,該組織認為,媒體固本於職責採訪與報導,但仍應注意受訪者的心理狀態及可能的意外 。在個案中,該名兒童的狀態並不適合受訪,記者應避免與他進行直接或電話上的互動,其所屬媒體亦不應將此新聞付梓,況且,是則報導所額外提供的訊息實與空難新聞本質無關。
(5)針對部分媒體公布該名兒童姓名的報導,該組織認為,考量事件的新聞價值,相關處理固屬合理,但考量到該名兒童日後仍必須回復到正常的生活秩序,報導對於其隱私的侵害仍應儘量最小化。
4.最後再檢視該組織網站,我們也可以發現,縱然有前揭準則及案例可茲參考,MH17空難事件發生之後,對於荷蘭新聞媒體的報導,荷蘭閱聽眾其實同樣難稱滿意。相對於英國SKY NEWS記者在現場連線時「順手」翻弄罹難者行李的不當之舉,荷蘭1V EenVandaag 電視台也為自家記者竟拾起罹難乘客遺落在事故現場的日記進行朗讀之事公開道歉。此外,記者偽裝成受難家屬向馬航打聽內幕者固有之,記者在社群媒體上詢問有無受難者親友的情況亦有之。儘管如此,荷蘭社會藉此重新尋找新聞專業、隱私保障及公共利益界線的對話與努力,預計仍將持續下去。
從此觀之,所謂的新聞專業(Journalism),實在是高度情境化的施為(highly contextualized practice),當中固然不能沒有應然的規範(normative rule),但真正使之生機盎然的,卻是新聞機構與整體社會就每則新聞產製、流通與閱聽所持續進行的倫理辯證(ethical dialectics)。不過,如果真正的天堂並不在他方,對於災難新聞,我們所熱切追求的,到底又是怎樣的倫理及對話情境呢?
〈延伸閱讀〉
荷蘭新聞自律組織 (Raad voor de journalistiek)自律規章(英文版)
圖片來源,截自: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jEzMjczMg%3D%3D&mid=200707744&idx=1&sn=89800892b2448495436408db2e7f6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