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與攝影/ 廖元鈴 編輯/羅 真
自一百零一年以來,由東側居民組織成的反台南鐵路東移自救會(簡稱為自救會)已進行近兩年的抗爭運動。除了多次北上至中央政府機關陳情外,在臺南市政府外也常見自救會成員的身影。這些成員大多已白髮蒼蒼、齒牙動搖,拖著佝僂身軀,不辭舟車勞頓,為的就是守護自己與房屋間的深刻情感。「我們也會有心灰意冷的時候,但最努力堅持下去的,反而是這些年邁的伯伯、奶奶們。」自救會成員蔡太太欣慰的說著。
消失的土地徵收正當性
此案最大的爭議是,東側居民與臺南市政府雙方對徵收正當性認知不同,且政府從未告知徵收一事,也未與民討論,程序上恐有瑕疵。
土地徵收,是國家基於公共事業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的剝奪,換言之,須在增進公共利益與保障人民財產權之間取得平衡,經由正當程序才能為之。正當的土地徵收大抵上須符合五大要項:公共利益、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及完全補償等,同時符合才得以實施徵收,否則,土地徵收將淪為剝奪人民財產權的手段。
然而,公共利益是一抽象的詞彙,須要透過嚴謹的行政程序,並且經由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與各界共同參與溝通及評估,透過公開討論以達成共識。然而,臺灣現行的行政與法律體制卻缺乏讓民眾參與的民主管道,公共利益的詮釋權頓時僅剩政府掌握,也導致近幾年來,土地徵收爭議與抗爭頻傳。
回過頭來檢視此案,居民起初接收到的訊息為原軌鐵道下施作地下化工程,然而民國九十六年經建會的「以土地開發效益補足工程經費」建議,導致版本調整為鐵軌東側施作地下化、原有國有地另作開發。但與此同時,時任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鐵路地下化的工程總經費是295.86億,而調整後的計畫總經費是293.6億,僅相差2.26億(為總經費的0.76%)。為了節省0.76%的經費而擴大徵收38.3%的土地,自救會成員們抨擊,此調整未符合必要性,更不符合比例原則。
南方大埔案的化身?
自救會成員們擔心此次臺南鐵路地下化徵收案,將成「大埔」第二。然而臺南市政府也多次聲明此鐵路地下化徵收為一般徵收,徵收來的土地僅做為公共建設,非如同苗栗大埔案的區段徵收,欲設置為工業區、讓廠商進駐。(參照圖表四,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差異對照表)
「但臺南市政府從未正面回應過我們,到底是否有東移的必要性。」自救會蘇會長語重心長說著。雖然臺南市政府表示徵收來的土地是設置公共建設,將鐵路永久軌建置於地下,但原有軌上的土地卻是閒置、另作開發。
臺南市政府從未正面回應自救會成員們的質疑,這將牽扯到前述土地徵收五大要項中的「最後手段」。根據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442號判決的法律見解, 「土地徵收是對財產權具目的性之侵害,非國家純粹取得財產權之工具,更非調整私益衝突之手段,而是為實現公益之最後不得已措施。因此,國家對興辦公共事業所需之土地,必須用盡所有法律之手段,均不可得,最後始得以徵收方式為之。…準此,需用土地機關倘有適當之公有土地足供所需興辦公共事業之需求時,需用 土地機關自應優先利用其公有土地,不得任意讓公有土地閒置,再假借徵收手段,以取得公共事業所需之私有土地,否則即有違比例原則之要求,並與都市計畫法第 42條之立法精神不符。」換言之,土地徵收應是最後、非常不得已的手段,才得以取得私人土地,自救會的成員嚴重質疑台南市政府有違「最後手段」要件。
臺南市政府回應則是一再重申此地下化專案,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行政院函示,已不適用「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並立即採用交通部建議「台灣鐵路管理局活化償債計畫」辦理。意思即為取消引入民間投資的方式,來代償建設經費,而改採以官方單位做土地多元活化利用,以強化資產使用效益。此活化代償計畫也已實施於南港調車場都市更新案、基隆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案及蘭城之星都市更新案中。同時,也強調此鐵路的路線設置,將「截彎取直」,讓原本較有弧度變化的火車行走路線,透過徵收後的土地開發與利用,讓交通與都市土地能完整的縫合,並促進都市發展。
然而,臺南市政府的多次回應內容裡,鮮少對於「最後手段」的確切描述與回應。僅多強調徵收土地後的益處,例如能彌補公共建設的超支開銷、與未來都市發展的繁榮願景。
政府避重就輕的回覆,讓自救會居民不免懷疑,土地正義,是否早已被政府口中標榜的公共利益給逐漸掩埋?雙方立場迥異,多次會談、溝通破局,原設定的工程時間進度因此延遲。此種情況,也導致部分臺南市民們漸感不耐,開始有反對自救會聲浪出現,認為他們是破壞公共利益的少數人。
南鐵東移深度報導系列(一):一聲不響的土地徵收
南鐵東移深度報導系列(二):消失的正當性
南鐵東移深度報導系列(三):看不見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