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 陳家豐
依勞基法第30條之1規定,綜合商品零售業自87年3月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夠實施彈性工時。
今(19)日上午,50多位家樂福工會員工,包圍勞動部,抗議家樂福資方,濫用變形工時,讓量販業員工不僅失去了8小時正常工時,也沒有休假,強迫勞工加班卻不給加班費,家樂福一年省下近2.4億加班費,三位家樂福工會幹部依法向勞動部爭取權益,六月卻遭家樂福解雇,工會質疑家樂福資方三年來兩度解雇工會幹部,根本是打壓工會,批勞動部助紂為虐應該要對勞工負責。
三位家樂福工會幹部遭解雇,今天滿兩個月,家福工會樹林工會理事長陳明德批,家樂福資方,面臨變形工時無效的情況,不斷對工會打壓,使工會無法為勞工爭取權益。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謝倩蒨回應:「針對會各地家勞福分公司,違反勞基法規定,採按次處罰,除了開罰之外,該給的加班費,還是要給員工」。另家樂福工會,所提向提不當解雇問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正在依法裁決中。
北市產總總幹事陳淑綸批,變形工時是勞基法的大漏洞,許多雇主利用變型工時,讓員工不斷加班,卻沒有加班費,家樂福工會成立後,多次向各地方政府提出對各地家樂福的勞動檢查,但罰款卻相當低微,從2至10萬不等,但開罰後加樂福並未改善,仍然繼續實施變形工時,壓迫勞工勞動條件。
變形工時調整以來,本來正常的工時8小時,資方可以透過調移方式,有時勞工上班10小時,甚至中秋、過年檔期,勞工加班10至12小時的情況,淡季時卻只給勞工4至6小時的工時,工時與假日都會被調移的結果,造成勞工天天加班,卻領不到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