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邱伊翎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秘
11/29選舉投票日越來越逼近,許多候選人紛紛上街拜票掃街,製造了不少噪音,對於行人的交通也造成一定程度的阻擋跟困擾。在一個民主的國家中,這些行為雖然擾民,卻從不會被警察所阻擋或制止,因為這是公民參政權的一部分。
然而,當長期失業、無法獲得適當轉業的國道收費員自救會試圖在國民黨部前廣場進行絕食抗議,卻遭到警方舉牌要求解散並隨即強制驅離,這樣的情境發生在選舉期間,對比於候選人的掃街拜票,不勝唏噓。
從來,人民就不會吃飽沒事幹,沒事要上街抗議。通常,人們都是在窮盡一切陳情管道仍無法解決問題,才會選擇集會遊行。集會遊行權作為買不起廣告或媒體的窮人最後表達意見的方式,在台灣卻屢屢不受到尊重。
雖然根據兩公約施行法,已經內國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早已明確保障「和平集會」之權利,今年也有大法官釋字718號解釋,認為我國集會遊行法違憲。但作為戒嚴遺毒的<集會遊行法>至今仍未修改,今年度也發生了多起警察用警棍毆打和平靜坐學生及民眾的國家暴力事件。甚至,在整個選舉期間,亦顯少有候選人對於這樣的基本人權表達關切。
根據聯合國集會結社權特別報告員在第68屆大會上所提交的報告特別指出,和平集會結社權是公平選舉的一部分!不論是選舉期間或間隔期,和平集會結社權對於民主進程都密切相關。這些權利是民主的基本要件,也是個人或群體參與公共事務、表達觀點的重要途徑。
特別報告員指出,在選舉期間所舉行的任何和平集會,不論是否支持執政黨或政府,都應該享有同等待遇。這些集會應當獲得國家的平等保護,不論示威者屬於什麼樣的群體。
然而,國道收費員自救會在國民黨部的絕食,卻又讓我們看到許多沒有編號及身分識別的國家警察,對於和平集會的民眾,任意強制驅離。這些執行公權力的警員,不需要出示身分,有如蒙面警察一般,不受到任何約束或監督,事後也難以追究責任。這是我國集會遊行權保障的一再倒退。
選舉期間,是一個國家生活的獨特時刻,也是民主制度中的重大時機,我們也天天不斷聽到候選人的宣傳車或廣告說著,要大家投下神聖一票,是為了促進我們更美好的生活及確保我們的權利或福祉。然而,在這樣的時刻,我們的執政當局卻不斷用警力來打壓人民表達意見的機會。只准達官顯要掃街、不准失業勞工絕食,讓這些所謂國家的主人,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