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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議題處處有 入獄也不例外

文/王鐘銘 (本文作者因參與「江翠護樹」行動被判妨害公務起訴二審定讞,即將入獄)

今天記者會和出庭結束後跟社運伙伴們閒聊才得知,剛入獄的時候,只能寫信給家人,等到升等之後,才能寫給朋友。我立刻脫口而出說:『所以我不能寫信給我男友?』

回家之後,在法務部矯正署網站查到:『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發受書信。 』

我在江翠護樹妨害公務案的有期徒刑是三個月,沒有機會晉級,也就是說,我在獄中是無法寫信給我男友的。

再仔細查看,發現還有許多規定牽涉到配偶權利。例如:

奔喪的規定是『收容人之袓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喪亡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返家奔喪之申請,在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廿四小時內回機關。』

如果配偶及親屬因故不便探監,可以申請遠距接見,對象資格限制是『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因下列重大事故返家探視的條件第一項是『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生命危險者。 』

懇親宿舍的規定是『受刑人於執行期間,行狀善良,得准其於一定期間內與直系血親、配偶在指定之處所同住。 』

申請移監必須符合下列二者之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或『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沒有完全列完,就已經很清楚了:婚姻平權,對受刑人也是重要的;這次我入獄三個月,也許看不出影響有多大,但是如果是好幾年的刑期,只要我不能跟我男友結婚,我入獄之後就跟他很大程度上隔絕了。

在遠距接見的規定裡,有一段文字寫道:『為協助收容人重建家庭關係,彼此支持與接納,矯正機關已開放同囚配偶及直系血親與同在矯正機關收容之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 』

我很欣慰看到『協助收容人重建家庭關係,彼此支持與接納』被重視,然而也不能不為同志伴侶被摒除於這樣的體諒之外而遺憾。

甚至不能奔喪,我心裡覺得好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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