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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記者,我不會乖乖待在「無法採訪區」!

文、圖/鐘聖雄

前(2013)年3月27日,法務部動用大批警力強拆華光社區,照片中這名被警察架走的攝影記者,是當時仍在壹電視工作,目前人已經轉到水果日報的萬華區金城武(A.K.A.黃傑克)。距離我拍下這張照片的半小時前,是自由時報的王敏為大哥被警察妨礙拍攝,而再過了半小時後,也就是記者都被清空的時候,有當天躲在屋內的聲援者事後跟我說,警察在沒有鏡頭的時候是如何對他們冷嘲熱諷,甚至動粗。

說真的,警察設法妨礙採訪的場景我們早就不陌生了;在此之前有士林王家的強拆案,之後有聲援大埔行政院潑漆、反黑箱服貿攻入行政院、反核佔領忠孝西路、國道收費員抗議行動等等…我個人遭受警察攻擊的次數就多到懶得數了

2015年1月1日起,台北市警局打算用他們自己的內規來約束新聞媒體,表明以後警方要強制驅離時,媒體記者必須進入他們劃設的「採訪區」內,不得妨礙警方排除民眾。我的經驗是,當警方把民眾拖到盾牌後拳打腳踢時,採訪區是拍不到什麼毛的。所謂的「採訪區」,翻成白話文就是「無法採訪區」。

我提上面這些事情,重點不是想要強化媒體與警方的衝突。畢竟不守法的常常是擁有比較多權利、拳頭比較大的那一方,警方單方面的濫權經常妨礙新聞自由,而媒體經常只是在夾縫中設法完成工作,處於弱勢一方,要說有什麼「衝突」,我想太高估記者了。警察自己可以自律就要偷笑了。

1月1日的新聞出來後,有一件事情我一直很想講,上述那些事情只是作為背景交代,不是重點。

去年華光社區第二次強拆時(2013/4/24),法務部和台北市警局大概也覺得記者在現場對他們來說很煩,所以在正式驅離民眾與拆屋前,先在現場劃設一些禁止區域,還有取景角度非常爛的「採訪區」。當天,法務部的官員要求在場記者必須先拿「記者證」(註一)去和他們換證,之後才可以留在現場採訪。那天在場有很多商業、獨立媒體採訪人員,其中不乏我敬重的很多前輩、同業,結果沒有人要向法務部抗議這件事情,除了我之外,所有人都去換了證。

在我的認知裡,法務部和警方絕對沒有什麼狗屁權力可以審查我的採訪權,畢竟憲法賦予全民的權利,不是行政機關可以在沒有法源依據的前提下,可以去限制的。我可以理解其他記者只是不想節外生枝,只是不想惹麻煩,只是想要順利完成工作。但當時我心想,如果我屈服了,去跟法務部換證了,那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承認這些連「第四權」都不知道是殺小的官員們,有權力去限制我的採訪權。我不想認輸,但當多數人都選擇「配合」時,這件事情好像就變得順理成章了。

後來那天,即便我沒有換證,我還是留在現場拍攝直到拆除作業完成。當然,這一部份是因為警方覺得我拿個一台「看起來很專業的相機」,所以沒有來刁難我,但這件事情是錯的,如果我是純文字記者,結果很可能就不一樣。

直到現在我還是常想起那天的事情。不管是記者還是一般百姓,人民的權利往往都是在「省麻煩」、「配合」、「沒辦法」的情況下,一步步退讓,一點點被侵蝕掉的。我想,那一天當所有記者都可以配合時,這一次又可以花多少力氣去反對「無法採訪區」呢?我對這件事情其實是很悲觀的。

寫到這裡,我想起之前COLORS雜誌有一期主題是《製造新聞》,封面上寫著 ”News is something someone doesn’t want printed; all else is advertising.” (新聞就是某些人不希望見報的內容;除此之外都是廣告)(註二)。我認為,記者的工作就是寫下、拍出「非採訪區」內的內容,除此之外,多半都是狗屁。

我是鐘聖雄,只要我還是記者,就絕不會乖乖待在「無法採訪區」內工作。至於全面抵制警方妨礙新聞自由一事,需要全體記者團結合作。(註三)

註一:
其實台灣根本沒有什麼「記者證」這種玩意,因為新聞直到今天都不被視為像是醫師、律師這種專業,需要通過國家考試才能取得證照。當然,即便政府想幹這件事情也不能被允許,因為這在憲法裡就被視為與言論自由同等的普遍權利。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是無法切割的,當然不能有特定人士被許可,或特定人士被排除的事情發生。


只要這個爛政府仍然聲稱自己是民主國家,那麼就不會有新聞審查機構,自然就更不會有審核、發放「記者證」的單位。目前所有的「記者證」都是媒體自己印爽的,這張證照除了可以被視為是為特定媒體服務的「工作證」之外,不應該有其他效力。因此,下次有任何人要求你出示「記者證」,你可以放心的嗆對方是白癡。

註二:
參考資料
http://quoteinvestigator.com/2013/01/20/news-suppress/

註三:
進一步說,不管是不是記者,警察都無權要求誰只能待在「無法採訪區」,因為人人都享有採訪、見證真實的自由,還有監督公權力行使過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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