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勾結!? 政府包庇仲介大量引進「外籍男看護」從事違法工作
時間:2015年1月5日10:3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
主辦單位: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立法委員林淑芬國會辦公室
與會人:3名印尼籍當事人、勞動力發展署
國內尚未合法引進農業外勞,卻已有仲介與雇主聯合以看護名義引進男性移工卻非法從事農業工作。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與立法委員林淑芬共同召開記者會,指控政府包庇仲介大量引進外籍男看護卻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呼籲檢調應介入調查是否有官商勾結從事人口販運非法行為。
一、3名外籍男看護未從事照顧工作,外勞業務檢查訪視卻查無不法!
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接獲通報,嘉義縣3名印尼籍男性外勞遭到仲介公司與雇主聯手剝削,更誇張的是,這3名印尼男工雖是被以「家庭看護」名義引進台灣,卻根本沒有看過所謂的「被看護人」。自從進入台灣以來,他們所從事的工作就是在不同的農場從事長工時低薪資的違法工作,而主管機關嘉義縣政府竟然還包庇仲介公司逃避調查。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訂定「執行外籍勞工業務管理及檢查實施要點」第2點,明確規範地方政府檢查項目之一,即是雇主有無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未經許可,指派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立委林淑芬批評,依據勞發署提供外勞業務檢查表,卻發現地方政府檢查草率不確實!首先,單就入國通報案檢查,有兩個案子就以訪查時無人在家,逕自以電話聯絡雇主、仲介,以外勞待轉出名義結案;第二,訪查員清楚聘僱男性家庭看護工的疑慮,也在檢查單上註記有告知雇主不得讓移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卻未後續追蹤訪查;第三,3名移工都是向1955申訴後,移民署會同前往訪查,發現都在同一處所從事檳榔採集工作。甚至於,其中一名移工明明是男性,卻勾選成女性。林淑芬質疑,三名男性移工同一家仲介公司,都以家庭看護工引進,在同一處所從事農業工作。這過程中,地方縣市政府的訪視結果不是沒問題,就是草率結案,都在與移民署共同前往訪視才發現違法情事。嚴正懷疑,引進男性看護工從事農業工作模式本是集團犯罪,地方縣市政府是否擔任仲介業者的門神,包庇業者違法行為?
◎三名男性家庭看護工的外勞業務檢查表
案件編號 案件類型 訪查結果
A606**** 入國通報案 103年04月28日,訪查時無人在家。
入國通報案 103年04月29日,以電話聯絡雇主、仲介得知移工待轉出就結案。
1955交辦案 103年11月3日,與移民署共同前往,發現在24-3處從事檳榔工作。
A619**** 入國通報案 103年5月30日,訪查時無人在家,以電訪雇主得知外勞待轉出。
1955交辦案 103年11月17日,訪查時,外勞一方不在。
103年11月20日,訪查時正常使用,現場未發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
AT06**** 入國通報案 103年9月26日,訪查時正常使用,當面告知雇主因聘僱男性看護工,不得讓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1955交辦案 103年11月3日,與移民署一同前往,發現外勞於24-3處從事檳榔工作。
二、經查獲仲介安排看護工從事違法農業工作,地方政府卻將外勞遣回原仲介。
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說,103年10月,本案經查獲外勞工作內容違法後,嘉義縣政府竟不追究仲介公司(仁葆國際有限公司)誘騙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之責任,反而將外勞遣回給原仲介處。該仲介又強迫外勞轉往其他農場繼續違法工作,其中一名還被送到養豬場養豬,該外勞因回教訓誡不能接觸豬隻,更是痛苦異常。這3名外勞因仲介公司不協助轉換至合法工作,故拒絕上工,仲介公司竟將外勞趕出宿舍流落街頭,再以通報逃跑外勞做為要脅,逼迫他們繼續從事違法工作,而嘉義縣政府竟對此居然不聞不問。
103年11月底,這3名外勞之一向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求助,嘉義縣政府先以外勞已無爭議為由不召開協調會,逕付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安置。但是另外2名隨後也要求安置庇護時,嘉義縣政府竟不准他們在桃園接受安置,嘉義縣政府社會處林俊傑科長稱:
「因為還要進行調查,因此只能『就近安置』。」事實上,這幾名外勞10月被查獲許可外工作後,由於嘉義縣政府的不作為,被迫
回到原仲介處繼續其許可外工作已數月有餘,嘉義縣政府這段期間根本沒有調查同仲介公司引進的數十名「男性外籍看護」,更沒有對該仲介進行任何處罰,這不是官商勾結,什麼是官商勾結?
三、血汗農業外勞!工時超過16小時,每天工資不到300元。
這3名印尼外勞,每天從清晨工作到深夜,工時長達16小時以上,整月沒有休假,月薪扣除仲介費及貸款後,每天實際領到的工資卻不到300元,已然遭到嚴重的剝削,且相同情況的印尼外勞多達數十人。台灣家庭聘用外籍看護工以女性為主,若非嘉義縣政府勾結包庇,仲介公司如何能夠假男性看護工之名,大量引進外勞到農場違法工作?如此長期與仲介勾結剝削外籍移工進行人口販運之不肖官員,必須移送檢調單位徹查。
記者會訴求:
一、 立即移送檢調單位徹查地方政府是否與仲介勾結從事非法行為。
二、 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訪視男性家庭看護工,查察是否有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 勞動部應全面檢討外勞業務檢查表訪視機制,並於兩周內提出檢討改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