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發電機

20150109 判決保守,居住權有名無實!將再上訴,呼籲法院作人權最後的防線!

華光社區居民行政訴訟敗訴聲明 2015.01.09

判決保守,居住權有名無實!將再上訴,呼籲法院作人權最後的防線!

l  聲明團體:華光社區訪調小組

l  連署聲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航空城反迫遷聯盟、台灣當代漂泊協會、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淡海二期反迫遷自救聯盟、新北市淡水愛鄉協會、紹興社區自救會暨紹興學程

今天,華光居民們收到第二份來自行政法院的敗訴判決書!2013年,國際專家指稱華光紹興等非正式聚落之強制遷離方式有違公約居住權保障,時任行政院院長江宜樺聲稱,違建戶沒有居住權。隨後已受迫遷的華光居民在2014年走上行政法院,狀告台北市政府、法務部、國有財產署與內政部。期待從司法的角度確定居住權是人人皆享有的,並捍衛自己受損的權利。

很遺憾地,目前已經有兩份敗訴判決出爐。第一份是華光居民對上容許經管機關以訴訟迫遷弱勢居民的國產署,第二份是對上華光社區的土地經管機關法務部。在這兩份判決中,法院都以「居民並沒有據以要求安置的請求權基礎」為由判決敗訴。這個敗訴也就是說,台灣沒有一個法條可以在人民受到迫遷、居住權受到損害時,可以拿來向法院主張救濟。法院的論理是,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的意旨,只有在公約對請求權的內容、要件有明確規定的時候,人民才能據以向國家機關請求作成一定行為。法院認定居住權在《經社文公約》的規定還不夠明確,而其他法律也沒有規定政府需要安置,因此居民沒辦法向國產署、法務部請求做成安置、賠償權利受損或返還不當得利的處分,所以判決居民敗訴。

我們認為,經社文權利涉及資源分配,立法權享有較大之空間,但在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的部分─例如關乎生存的、基本的居住權利,法院應該不能讓步。但以現在的狀況看來,在立法未有作為、行政講求效率而忽視人權的現況下,該號最高行政法院8月份的決議,很可能會使得大多數的經社文權利只能遙遙無期的等待行政、立法,失去了在法院獲得最基本的給付請求權證立的可能──畢竟,綜觀《經社文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居住權的內容已屬相當具體,很難想像其他權利會有被肯定的可能。若是法院採取這樣保守的立場,人權保障形同謊言!

《經社文公約》關於居住權的保障提到,必須確保受到迫遷的居民擁有司法救濟的管道。現在華光的情況卻證明了在台灣,雖然居民可以走上法院、拿到實體的判決,卻只是一種看得到吃不到的救濟管道─公約不被認可、根本沒有可以拿來請求的條文!

在這號決議之後,要達到經社文權利的落實,法院還是有解釋空間的─例如應認定公約包含一般性意見,以及放寬公約條文作為請求權基礎的明確性門檻,等等。從司法這條路實踐居住權的理想還未死去,司法應運用機會,善盡適用《經社文公約》之義務,在不「超線」的情況盡最大可能保障人權,以落實兩公約。我們將繼續上訴,直至釋憲。在居住權乃至經社文權利獲得司法肯認的那天到來之前,我們不會放棄。也呼籲法院不要撤守人權的最後防線,成為行政機關迫害人權、賣地求榮的幫兇!

​(圖為原告之一余賜秦老先生,7/28於社區家園舊址召開記者會)

來源:華光社區訪調小組

標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