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

民團批《都更法》假修法 「政府代拆」再進化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文林苑都更案、北市府代拆王家引發民眾反彈,如今可能修法,讓政府代拆再進化?《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歷經三個會期討論,整合21個版本,今(1/12)立院展開內政委員會審議共識版本,進朝野協商。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與北投、萬隆、和平東路、永春等都更案當事人前往立法院群賢樓前開記者會,批評目前都更條例修法版本是「換湯不換藥」,針對法條中民眾參與不足、政府無監督機制、都更審議黑箱,政府代拆民房條件再加碼等事項提出批評與建議。並要求都更法修法不得私下朝野協商、逕付二讀,讓人民權益受損。都更受害者聯盟在現場立起螢幕觀看內政委員會審議直播,監督立委是否草率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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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條例引發最大爭議的「政府代拆」,在本次修法版本中第55條仍保留,甚至多了「代為執行拆除前,政府應執行斷水、斷電、斷瓦斯、封閉工地」,都更受害者聯盟理事長彭龍三表示,建商與住戶雙方談不攏,可由民事訴訟處理,可是在都更條例下,建商不需經過法院判決就可以拆人民房子,拆不動還可以申請政府代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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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受害者聯盟電腦直播畫面

他認為建商不被授予公權力,建商與政府沒有契約,顯現都更條例中公私法紊亂,修法應將公私分開。彭龍三說,文林苑都更案後申請大法官釋字709號,司法院秘書長及法務部都曾認為都市更新架構中,不論是公辦或私辦,只要是私部門的建商擔任實施者,都算「私權行為」,不會因為政府核准建商的都更案,就表示居民與政府有公法關係,建商主導的都更仍是私權行為。他批評這次修法的共識版本裡公私不分,建商仍是主要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的角色。「(實施者)蓋好房子,一坪百萬,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留下大樓開放空間,住戶去繳管理費。拿容積獎勵的建商,賺飽走人,一點道理都沒有。」

位於五分埔遷建基地都更案的住戶李昭玫提到自己的經驗,不同意都更戶向建商與台北市府提出行政訴訟,原高等法院判決撤銷事業計畫,居民勝訴,但建商與北市府提起上訴,去年底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使得這個案子又得重來一遍。居民、建商與政府三者角色明顯不對等,她表示有兩百多個都更案提出行政訴訟,沒有一個勝利的案子。她關注都更條例修法,認為「中華民國修法有哪一個案像都更條例修法版本有21個這麼多?表示這法令本身就是千瘡百孔,不是更應該要公開透明讓人民參與修法嗎?」

萬隆都更案,更新街廓拆到只剩下她們家的不同意住戶陳淑蘭,她的家人曾遭歹徒入侵持刀威脅。她認為平民老百姓什麼專業也不是,卻面臨都更案件中最真實的壓迫與追殺。她歷經政府介入的輔導會議,後續完全沒有用處。參與審議委員會時,看到委員們「像橡皮圖章一樣點頭答應、通過」,當事人卻被圈在會議室玻璃牆外搖手抗議,就算要求發表意見,也只能發表三分鐘講話。「拆房子再蓋房子跟都市更新有關嗎?建商拆老房、蓋新樓、搶容積,拍拍屁股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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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下的受害者大聲疾呼,修法應納入人民意見,解決少數問題。

都更盟成員李容瑜表示:「這是一個連動關係的法案,從都更劃定、概要、事業計畫、權利變換等,環環相扣。現在修法並非結構性去討論及解決問題,而是支離破碎的修法。」

永春都更案住戶王東凱說:「現行都更條例修法,就是叫我們不同意戶『請鬼拿藥單』!」他說都更審議委員何芳子本身接了很多都更案,是一個跟都更圈緊密連結的委員,卻可以在政府的審議會中做成重要決議。「這樣不同意戶會有公平待遇嗎?都更法沒有規範利益迴避。」 王東凱認為「聽證程序」一定要納入修法,現行聽證會便宜行事,未舉辦預備聽證。他舉例,人民離婚分財產上法院至少要開好幾庭,但是聽證會等同於案子開一庭就結束了?沒有採證,直接判決,形同虛設。他痛批聽證會程序流於形式是偏袒建商利益,公然違背大法官釋字709解釋文。

王東凱指出權利變換時的估價報告完全不可信:「估價師跟建商常常合作,地主一生儘可能與估價師合作一兩次,估價師要聽誰的話?」導致權利變換窒礙難行的主因。另外,都更條例中沒有「會計查核」制度,王東凱說:「公務員為了數百塊報銷,必須要跟檢察官交代,查明有沒有違法;數百億的都更案怎麼沒有會計查核?根本就是黑箱中的黑箱、圖利中的圖利。」

其他連結:

行政院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指出修法疑慮與建議:
(圖表整理:楊鵑如)

民團找爭議 政府共識版本

《都市更新條例》

修法條文

民團擔憂與修法建議
都市更新

綱要計畫

第7條
  1. 過去沒有「綱要計畫」。牽涉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時,整體區塊如何管制規劃。
  2. 都市更新不應只是「建物更新」,應與都市計畫作統整規劃。
  3. 「綱要計畫」形式會不會破壞都市紋理?實際效益為何?民團持保留態度。
怎麼更新? 第4條、第8條、第9條、第9-1條、第10條
  1. 條例中提「重建、整建、維護」為三都更方式,皆多注重於建物更新。
  2. 其建物依存之都市公共設施的「公益必要性」未有明確規範,對都市居住環境品質少有實質幫助。
  3. 民團認為日、韓都更做法皆有規劃整體街路整備,修法可朝此方向。
誰來更新? 第3條、第20條、第25條、第30條
  1. 目前修法仍是以實施者賺錢為導向,即便台北市長柯文哲力推「公辦都更」,弱勢民眾在都更中的爭議,恐因雙方權力不對等情況下無法解決,獲利最多還是建商。
  2. 民團認為應由政府或是人民組更新會擔任實施者,業者或建商角色應是受委託,而不是主要推動者。
民眾參與 第32條
  1. 對於現住戶的居住政策。政府在劃定前就要表明很清楚。法律修改仍以「開公聽會」為主,效益難以彰顯。
  2. 民團認為應將更完備的「聽證程序」納入都更條例。
無政府監督

把關機制

第6條、第39條、第41條
  1. 都更亂象頻傳:無環境公共機能、建商爭相蓋大樓忽略居住品質,卻仍可獲容積獎勵、房價上漲、都更營利卻不需會計查核等。
  2. 民團建議應納入會計審核制度、流金資訊平台及不當行為申訴平台。
審議黑箱 第10條、第64條
  1. 掌有核定權力的審議委員會,審議過程禁錄音錄影。民團質疑其遴選委員未經公正挑選,是否可受人民檢視?容積獎勵如何在審議中被拼湊滿額?
  2. 民團建議審查過程開放民眾錄音錄影,真正為自己的權利把關。
公私法混亂、

強拆再進化

第10條、第53條、第55條
  1. 政府代拆再優化,政府可先斷水斷電,封閉工地。
  2. 都市更新中蓋好房子非「公法問題」,建商與居民有爭議應可循民事訴訟處理。現行制度卻可讓建商向政府申請代為拆除民房。
  3. 民團建議,應只有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建築物為法律認定危樓時才能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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