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休耕生計無著、農業犧牲工業得利
抗旱也要水權正義!
記者會 新聞稿
今(1/13)日上午,來自全台各地停灌區的農民、代耕業者、育苗業者百餘人,以及台灣農村陣線、捍衛農鄉聯盟、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農業、消費者團體再度來到行政院,強力表達「拒絕停灌強制休耕、要求水權公平分配、反對重工輕農犧牲農業」的訴求。記者會後農民們將轉往立法院與各黨團座談,並提出「104年一期作抗旱停灌政策農民意見及民間版政策建言書」,誓言全力捍衛農民的尊嚴、生存權、工作權與消費者權益。
與會農民表示,去年12月31日也曾來過行政院,並與經濟部水利署、農委會農糧署、農田水利處官員直接協商,然而爾後中央部會的回應卻仍不改強制休耕的立場,並未正視問題根源;對於工農水權分配不平等,調整旱作取代強制休耕,口頭契約、自產自銷、地區特產農民無法實際受償,甚至代耕業者完全被排除在補償方案之外,種種關乎農民及業者尊嚴、生存權、工作權之議題均未被妥善處理,因此農民及業者上週開會決定擴大動員規模,再次來到行政院抗議。與會農民提出六大訴求:
一、 國家水資源之分配長期以來獨厚工業,犧牲農業,應立即檢討此種不公不義之調配政策,貫徹水利法第18條之規定,優先保障民生及農業用水,提高工業用水價格至合理水平,部分高耗水工業應調整轉型,並要求工業部門應另尋農業尾水、污水回收及海水淡化等替代水源。
二、 水利法第18條明文規定,用水標的農業優先於工業,若工業欲調撥農業用水,應提出合理價格購買,故本次停灌損害之完全補償,應由工業部門一力承擔。
三、 停灌係搶奪農業用水、穩定工業用水,故所謂補償係屬農民因農水被奪所受損害之賠償,政府不得刻意混淆名詞,以差別補償之手段限制農民利用土地之方式及轉作之項目,妨礙其自力救濟之耕作行為。
四、本次停灌休耕政策決策過程黑箱草率,完全未給予被徹底犧牲的農民及業者事前表達意見之機會,行政院應立即邀集相關部會直接與農民及業者就停灌政策與損害補償方案重新進行協商。
五、缺水不等於休耕,政府應以鼓勵轉作旱作取代強制休耕,務求抗旱同時能全力維護農民及業者之尊嚴、生存權及工作權。
六、 即令不得已需部分休耕,然目前中央公布之損害補償措施未關照到實際耕作者及農產業上下游相關從業人員如代耕、種苗、資材、倉儲、運銷等之損失,應朝農產業整體補償方向重新檢討修正。
強制休耕戕害農業、確保工業農民失業
明(1/14)天就是桃園、新竹、嘉南地區的停灌公告日,公告後農民將正式無水可耕。而去年12月31日早已公告停灌、明德水庫灌區的灣寶有機農民洪箱怒嗆中央:「為何每次缺水總是拿農人開刀,然後再假好心說要給補助?農人要的是有尊嚴的工作,不是要誰可憐來施捨!這是搶農民的水耶!難道我還要跟你謝謝?」洪箱表示,過去蓋水庫農民都有出錢,說好水庫蓋好後會優先讓農業使用,可是每次只要開發新的工業區,水就要先調去給工業用,等碰到天災的時候,就乾脆一滴水都不給農業。農人被停水沒頭路,工業卻可以穩定生產,難道憲法對農人生存權、工作權的保障就是矮人一截?「如果沒有我們農業的水,你們工廠只能關門!」
桃園新屋的大佃農徐同權表示,補償跟休耕是兩回事,給補償不一定要休耕。所謂補償,其實是農民正常農業用水被奪所衍生的損害賠償,而休耕卻是直接消滅農民生計、破壞農業生產環境、削弱農業生產力的惡政策,缺水可以鼓勵轉旱作,一味強制休耕只會斷了農產業活路。近幾年政府有很多政策鼓勵青年回鄉,推動小地主大佃農;可是一旦碰到天災就要農業單獨犧牲,讓農民生計全無,這種做法感覺就像是把人騙回來然後再放棄他,誰還有辦法做下去?就算真的要休耕,租地的農民也很難跟地主競爭補償,尤其是廣大的口頭約佃農,按照現在的政策,補償很難落實到生計真正受損的實際耕作者身上。
政策無視代耕業者、補償方案規劃粗糙
新竹地區代耕業者鄭仙康表示,過去幾次協商,政府都說代耕業者可以南北移動,收入不受影響,而且實際損失範圍無法估計,甚至以代耕業者無協會為由拒絕補償。然而實際上各地區都有自己的代耕業者,大多時間都在特定區域內作業,即使到外地去,通常也是去支援而不是收入主力。而且農委會95年停灌時其實就曾規劃過代耕業者補償方案,只要代耕業者一期耕作面積15公頃以上、機具馬力45以上、檢具機具照片或執行層面可資證明之文件,就可按整地、插秧、收割等不同項目領取收入損失補償。但本次停灌農委會竟然連方案規劃都沒有,直接無視代耕業者的存在,對農業相關從業人員的保障只能說越來越倒退。
中興大學應用經濟系特聘教授陳吉仲表示,目前中央針對休耕看似有做出一些調整,但內容仍然相當粗糙。以種植非水稻之農民為例,直接以活化休耕地政策的標準發放補償,卻沒有考慮到活化休耕地政策的基礎是在有水源供給的情況下,農民轉旱作仍然必須自覓水源,所增加的額外成本如何計算?再者,轉作還有技術移轉層面的問題,若無妥善輔導措施,最後可能只有已具規模技術的財團化生產者有辦法領取。至於種植地區特產的農民,則無論作物一律採取最低補償額度,計算方式完全不透明,如何說服社會大眾?陳吉仲建議,農委會應儘速辦理地區特產價格調查,立即清查停灌區內各種地區特產在不同通路上及自產自銷的價格,藉以推估農民實際損失,並以之作為補償基準。
資源分配嚴重不均、重工輕農不公不義
台灣農村陣線理事長徐世榮表示,審視水利署的限水標準,目前進入的第一階段限水僅是「離峰時段降低管壓供水」,即使是尚未進入的第二階段限水,也僅是停供噴水池、清洗街道、水溝等不急需之用水,至於減供部分還限制「每月用水超過1000度之『非工業』用水大戶減供20%,『工業』用戶減供5%」。換言之,為了讓「每月用水超過1000度的工業用水大戶」不必忍受減供5%的不利益,政府竟然選擇讓許多地區的農田直接減供100%!如果這不是滅農,什麼才是滅農?長期以來工業搶奪農業用水,造成許多重要農業生產區在需水時節水源常常青黃不接,現在為了盡可能減低工業限水造成的不利益,甚至只是為了要讓工業用水不會遭遇更多的「不方便」,就要完全剝奪農業的水權,這樣的水資源分配政策,實在是不公不義到了極點。
發言代表:
苗栗灣寶有機農民 洪箱
桃園新屋農民 徐同權
新竹竹東冠軍米農民 莊正燈
台東打碗花農場 徐蘭香
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理事 黃淑德
中興大學應用經濟系特聘教授 陳吉仲
台灣農村陣線理事長 徐世榮
惜根台灣協會理事 詹順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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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停灌政策片面犧牲農業」農民十大質疑
第一問!天災缺水應由全民共同承擔,為何總先拿農民開刀,讓農民失去工作與收入?政府每逢天旱、工業區需水,總先調撥農業用水,是拿農民的生計換工業的穩定!
第二問!工業缺水需水,為何由全民納稅共同負擔,而非回歸使用者付費,由工業部門自行出錢購買?
第三問!農委會強調,休耕絕對不會影響對台灣人的糧食供給,根據何在?請農委會提出具體數據!
第四問!停灌補償的標準何在?有反映農民的實際損失嗎?我們要求政府公開所有補償標準的計算依據,讓農民明白農委會是用什麼標準、什麼公式「交易」出農民的耕作權!
第五問!政府發放停灌補償憑什麼強制要求農民休耕?農民本來就有自力救濟自行轉作的權利!以差別補償變相強迫農民休耕是剝奪農民的生存權、工作權!
第六問!停灌休耕攸關農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農民事先全然無知,政府為何罔顧農民意見,黑箱做決策?
第七問!95年停灌時政策已針對代耕業規劃整地、插秧、收割每公傾補償標準,有此先例,為何農委會仍不斷以「代耕業為口頭約、難以補助」,甚至「代耕業者無工會」為開脫之詞,隱瞞事實?
第八問!現行補償是發放給地主,而非落在實際耕作者身上,為何政府總是粗糙決策,獨獨犧牲小農的生存空間?
第九問!停灌的旱作補償只針對有契作的農民,為何政府獨獨忽視自產自銷小農的權益?
第十問!請問政府未來將如何有計劃的面對乾旱缺水、水權調配,而非再次草率結案?氣候變遷若是常態,天災將是全民未來必須共同面臨的問題,而非永遠只有農業來承擔苦果,也不是總是武斷為我們農民決定一切!</div>
「104年一期作抗旱停灌政策」農民六大訴求及民間版政策建言
農民意見 | 民間主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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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家水資源之分配長期以來獨厚工業,犧牲農業,應立即檢討此種不公不義之調配政策,貫徹水利法第18條之規定,優先保障民生及農業用水,提高工業用水價格至合理水平,部分高耗水工業應調整轉型,並要求工業部門應另尋農業尾水、污水回收及海水淡化等替代水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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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水利法第18條明文規定,用水標的農業優先於工業,若工業欲調撥農業用水,應提出合理價格購買,故本次停灌損害之完全補償,應由工業部門一力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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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停灌係搶奪農業用水、穩定工業用水,故所謂補償係屬農民因農水被奪所受損害之賠償,政府不得刻意混淆名詞,以差別補償之手段限制農民利用土地之方式及轉作之項目,妨礙其自力救濟之耕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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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停灌休耕政策決策過程黑箱草率,完全未給予被徹底犧牲的農民及業者事前表達意見之機會,行政院應立即邀集相關部會直接與農民及業者就停灌政策與損害補償方案重新進行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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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缺水不等於休耕,政府應以鼓勵轉作旱作取代強制休耕,務求抗旱同時能全力維護農民及業者之尊嚴、生存權及工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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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即令不得已需部分休耕,然目前中央公布之損害補償措施未關照到實際耕作者及農產業上下游相關從業人員如代耕、種苗、資材、倉儲、運銷等之損失,應朝農產業整體補償方向重新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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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 農委會補償措施 | 民間建議 | |||
小大地佃主農 | 辦理休耕+種植綠肥 | 85,000 | 85,000 | ||
辦理休耕+未種植綠肥 | 78,000 | 78,000 | |||
大佃農租金獎勵 | 10,000 | 10,000 | 以上均直接給付予實際耕作農民 | ||
口
頭 契 約 ︵ 稻 農 ︶ |
辦理休耕+種植綠肥
地主自耕農部分 |
85,000 | 85,000 | ||
辦理休耕+未種植綠肥
地主自耕農部分 |
78,000 | 78,000 | |||
實際耕作農民損失補助 | 無 | 40,000 | 此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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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耕 業 者 |
參照民國95年農委會規劃之方案,直接支持代耕業者。 | 無 | 每公頃:
整地3,000元, 插秧2,000元, 收割5,000元。 |
95年農委會規劃方案:
依物價上漲,略微調高二至三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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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銷產農自民 | 自產自銷農民 | 無 | 平均收益 | 此款項,應由農糧署進行各鄉鎮自產自銷農民銷售金額調查,估算平均收益,依據農民過去二年之貨運費用及銷售價格推估,合理補償平均收益。 | |
地產區農特民 | 地區特產農民 | 39,000 | 39,000+平均收益+支出成本 | 針對地區特產耕種數十項目,此一金額在抗旱限水,且要求農民自覓水源的情形下,費用偏低。建議農糧署運用台北果菜市場資料,推估此一季節地區特產的收益,並針對各鄉鎮農民進行勞動及農耕之支出成本。 |
提案:捍衛農鄉聯盟、台灣農村陣線
來源:台灣農村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