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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3 支付命令修法,法院不再當詐騙幫兇

支付命令修法,法院不再當詐騙幫兇
~支付命令修法~記者會

今(13)日立委尤美女、林國正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召開記者會,並提出民事訴訟法第514條及第521條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及第12條修正草案,指出現行支付命令制度的不合理處,呼籲盡快修正相關規定,以免法院淪為詐騙集團幫兇,並舉出實際受害個案說明。

尤美女委員說明,支付命令制度是一種快速實現債權的手段,簡化督促程序債權人聲請及法院裁定程序。依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2款、第521條規定,債權人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如新臺幣10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來白米100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一千股的股票),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而債務人必須在20日內提出異議,使支付命令失效。

若未於20日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亦即,此支付命令具有「既判力」及「執行力」,尤美女補充說明,簡言之,執行力指的是「可以強制執行」,而既判力指的是「除非在極端例外情況下,對同一事件不得再爭執」。此時,未提出異議的債務人,僅能循再審程序救濟。

然而再審要件嚴苛,林國正委員指出,據司法院統計資料,近五年來支付命令聲請再審的平均廢棄率僅為百萬分之5.3,一百萬個人中只有5.3個人聲請再審會成功,救濟管道形同虛設。(參下表)

我們認為,支付命令制度實施40餘年來,廣為社會各界所利用,平均每年核發超過40萬件,對於息訟止紛確有貢獻。

然而支付命令核發寬鬆,送達過程常見弊端,近年遭到廣泛濫用,或為詐騙集團犯罪工具,或為金融業者不當催收方法,或為不法人士斂財手段。

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事件統計表
年度 終結件數 准許件數 再審廢棄件數 再審廢棄率(廢棄/准許)
2009 482,158 469,560 2 4.3 PPM
2010 445,941 432,858 2 4.6 PPM
2011 409,642 394,489  0 0
2012 452,230 436,085 5 11.5 PPM
2013 419,749 401,865 4 10 PPM
2014(1-10月) 321,383 303,607  0 0
平均 432,563 416,531 2.2 5.3 PPM

 

尤美女委員舉出實務上因支付命令制度而受害的常見案例:

(一)     假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連續寄發假造公文給A先生,幾次之後,A先生即不加理會;詐騙集團再以假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A先生收到後以為一樣是假公文,沒有在20日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詐騙集團就以支付命令拍賣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先生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二)     抛棄繼承未異議,支付命令要還錢:

B先生父親去世後,因為父親生前負債過多,B先生就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幾天後,B先生接獲父親生前債權人甲銀行向法院所聲請的支付命令,B先生覺得自己既然已經拋棄繼承,就無需理會。20日法定異議期間過後,甲銀行就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B先生的薪資。目前法律上,B先生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三)     父母代收支付命令,子女背債一世人:

C小姐大學畢業後,順利找到工作,沒想到任職的公司卻收到法院扣薪公文。C小姐跟法院調閱資料後,才發現多年前母親向銀行借款,竟然未經本人同意,就以尚未成年的C小姐為保證人。銀行為規避民法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還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由母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收受送達,並要求其不得聲明異議。如此,銀行就能以支付命令對C小姐強制執行,目前法律上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四)     太太離家不必找,支付命令要她錢:

D女士受到先生家暴,憤而帶小孩回娘家。由於D女士尚未遷出戶籍,這位先生謊報債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等法院將支付命令送達戶籍地,這位先生再代為收受送達,隱瞞不讓D女士知道,拖過20日法定異議期間,即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D女士名下房產。目前法律上,D女士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以上均為真實案例,類似受害者遍佈全台。追根究底,支付命令問題不在程序簡便,而在效力強大,又欠缺有效的救濟管道。在眾多受害者無從尋求司法救濟的情況下,民怨沸騰,讓法院屢遭指責淪為犯罪幫兇,實有必要儘速修法,填補法律漏洞。尤美女進一步說明,司法院在2000年進行民事訴訟法修正的研議時,參與學者都有「對債務人欠缺程序保障的支付命令,不應賦予與確定判決相同效力」的認識,但不知為何,至今已經過了將近15年,這個問題卻懸而未決。

為解決支付命令亂象,民間司改會擬具《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521條暨《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4-4條、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已由林國正、尤美女等25位立法委員提案連署,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參附件2、3)。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確定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僅有執行力而無既判力。(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第2項)

(二)     增訂債務人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時,得聲請法院得許其供確實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之救濟途徑。(增訂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

(三)     增訂新法二年過渡期間,舊法時期確定之支付命令得自新法實施起二年內,依(1)債權人於督促程序所提出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2)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聲明異議。(3)有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據者。(4)依其情形顯失公平或違法者。…等專屬條款,聲請再審,廢棄原支付命令。惟考量法律安定性,債務人於支付命令確定後已對清償或部分清償之債務,不適用專屬再審規定為救濟。(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3項、5項)

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劉家榮律師指出,我們肯認支付命令存在的必要性,然而效力過於強大,過於側重於債權人之保障,犧牲了無辜債務人的利益因此,草案的特色在於一方面維持支付命令的簡便性,另一方面,將支付命令的效力改為僅有執行力、不具有既判力。新法最大的特色,在於讓法院可以「事後把關」,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不存在時,左手可以向法院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右手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與債務人異議之訴。同時,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3項,設計二年的過渡規定,讓讓司法還不幸的受害者公道,免除無中生有的債務,以洗刷法院淪為詐騙幫兇的污名。

尤美女補充,雖然原則上法律不溯及既往,然而現行的支付命令制度程序保障實在太不周延,因此立法者在某些特別不公平的狀況下,例外做某種程度的溯及。因此草案同時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3項,當債務人有下列四種狀況之一時,可以在新法公告施行後二年內得向支付命令管轄法院對債權人提起再審之訴:

1、    債權人於督促程序所提出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2、    支付命令送達時,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收受,法定代理人未於合法期間提出異議;

3、    債權人所用以取得支付命令之原因關係事實,債務人確實得以提出證據證明債務自始不存在,或其已於該支付命令確定前就該原因事實發生清償債務、提存、債權債務混同、訴訟外主張抵銷、債權人已免除債務、連帶債務人之一與債權人為部分債務和解,或第三人已清償債務等可受較有利裁判之情事;或

4、    依個案審查,其情節可認為有其他顯失公平情事存在者,得以債權人為被告,向支付命令管轄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團結起來!支付命令的受害者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指出,現行支付命令制度配合當前詐騙頻傳時空,即便是律師也很有可能「中招」。現實是,詐騙集團會假借法院、地檢署、醫院之名詐騙人民,當警察機關不斷宣導不要上當、不要理會時,收到看起來像是法院公文的東西,確認為詐騙後,我們通常會丟掉,5封、10封後,結果到第15封,其實是支付命令,但人民還是以為是詐騙而不予理會,結果竟是因而變成「放棄異議機會」而很有可能導致背上大筆債務。

高榮志說明,基本上訴訟權的本質是,效果越強者,程序保障理應越周延。現行支付命令的問題,就在於為了便利使用,賦予強大效果,程序保障卻高度欠缺。這個從制度到實踐都是不公平的支付命令制度,受害者多為弱勢民眾,欠缺發聲管道,不幸遭遇長期為司法機關所漠視。

因此,高榮志呼籲即日起,歡迎所有沒有欠錢,卻因支付命令,背負鉅額債務的朋友,主動與民間司改會聯絡,提供聯絡方式與相關案情資料。一方面,是為了遊說支付命令修法草案,需要集結民意,支付命令的受害者必須團結起來,要求改革。另一方面,民間司改會的義務律師也希望可以提供協助。

民間司改會將分享立法進程,召集遊說行動,並編寫新法實施後可行的訴訟須知,讓支付命令的受害者,有機會脫離債務的深淵。(公告與申訴書,參附件一)

尤美女最後補充,實務上,支付命令尚有「寄存送達」的問題,特別是我國人民沒有住在戶籍地的人,比比皆是,操作起來問題超乎想像。實例如:(1)對方明知債務人實際住的地方,卻未陳報給法院,法院就對戶籍地寄存送達結果確定;(2)債務人出國,在出國期間支付命令送寄存,人都還沒回國就確定、也被執行了房屋;(3)租給別人結果被惡房客代收;(4)戶籍地沒人應門,結果郵差就送寄存,十天後生送達效力;甚至有(5)原寄存地址的房屋已拆掉,郵差就直接將寄存通知貼在電線桿上,發生送達效力(本案後來在開庭時傳喚郵差,經郵差承認他把寄存通知貼在電線桿上),這些通知實際未送到當事人手上,但已發生送達效力,也是極不合理的狀況。

尤美女說明,支付命令制度問題影響人民甚鉅,這個提案,她一定會與林國正委員努力在司法委員會中推動。

出席:立法委員 尤美女

立法委員 林國正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工作委員    劉家榮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高榮志律師

附件1-1:

【個案徵求公告-民間司改會2015年1月13日公告】

團結起來!支付命令的受害者

支付命令核發寬鬆,送達過程常見弊端,近年遭到廣泛濫用,或為詐騙集團犯罪工具,或為金融業者不當催收方法,或為不法人士斂財手段,常見案例如下:

(一)     假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連續寄發假造公文給A先生,幾次之後,A先生即不加理會;詐騙集團再以假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A先生收到後以為一樣是假公文,沒有在20日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詐騙集團就以支付命令拍賣A先生的房子。

(二)     抛棄繼承未異議,支付命令要還錢:

B先生父親去世後,因為父親生前負債過多,B先生就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幾天後,B先生接獲父親生前債權人甲銀行向法院所聲請的支付命令,B先生覺得自己既然已經拋棄繼承,就無需理會。20日法定異議期間過後,甲銀行就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B先生的薪資。

(三)     父母代收支付命令,子女背債一世人:

C小姐大學畢業後,順利找到工作,沒想到任職的公司卻收到法院扣薪公文。C小姐跟法院調閱資料後,才發現多年前母親向銀行借款,竟然未經本人同意,就以尚未成年的C小姐為保證人。銀行為規避民法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還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由母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收受送達,並要求其不得聲明異議。如此,銀行就能以支付命令對C小姐強制執行。

(四)     太太離家不必找,支付命令要她錢:

D女士受到先生家暴,憤而帶小孩回娘家。由於D女士尚未遷出戶籍,這位先生謊報債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等法院將支付命令送達戶籍地,這位先生再代為收受送達,隱瞞不讓D女士知道,拖過20日法定異議期間,即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D女士名下房產。

 

如果你有類似遭遇,明明沒有欠錢,卻因支付命令,背負鉅額債務。我們知道你的痛苦。我們已經在立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法》暨《民事訴訟法暨施行法》修正草案,想要解決這個問題。

為了遊說法案,我們需要集結民意,需要團結支付命令的受害者,要求改革。歡迎所有因為支付命令,欠下不屬於自己債務的朋友,主動與民間司改會聯絡,提供你的聯絡方式與案情資料。民間司改會將分享立法進程,召集遊說行動,並編寫新法實施後可行的訴訟須知,讓支付命令的受害者,有機會脫離債務的深淵。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敬啟

支付命令受害申訴書網頁:http://goo.gl/forms/C5kvB44eZh

申訴專線:02-25421958

申訴email:[email protected]

申訴信箱:104台北市松江路90巷3號7樓

承辦人:蕭逸民執行秘書

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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