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防禦型消防戰術”沒有生存空間,搶救行為的停損點嚴重偏離消防人員安危,造成消防人員承擔過多不必要風險;消防人力的缺乏使損害控制機制無法發揮減低人命損失的效果。無法正視問題的根源使悲劇一再重演。
民國93年7月13日台北縣三峽鎮溪東路幸世機電鐵皮工廠大火,隆恩分隊王教廷休假中支援搶救,火場坍塌受困後曾以無線電呼救,無法立刻掌握到他受困位置,雖集結人力仍搶救不到,最後不幸殉職。
民國94年3月25日高雄市鑫富邦家具行起火,新莊消防隊員陳朝進、周子青深入火場,一小時後發現陳、周二人失聯,於火場清理中發現二人屍體。
民國102年7月6日新北市泰山區中港西路利塔傢俱鐵皮工廠起火,泰山消防分隊隊員陳奕睿、彭祥億進入起火倉庫負責尋找火點,當時溫度超過600度,兩人才進入五分鐘就發生全面燃燒的閃燃(或爆燃)現象,兩層樓的鐵皮屋倉庫瞬間陷入火海,二樓夾層鋼架隨即砸落,陳奕睿 及彭祥億兩人失去音訊。
民國104年1月20日桃園市新屋區中興北路保齡球館大火,順利救出受困二名屋主後,第二批消防人員受命進入火場尋找火點企圖壓制火勢,但指揮官下令撤離指令沒幾分鐘,鐵皮坍塌壓住永安分隊陳鳳翔、陳彥茗、蔡長融、觀音分隊張桂彰、新屋分隊曾重仁、草漯分隊謝君杰殉職火場。消防人員的天職是搶救人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因此我們須承擔災難現場極大的風險去執行搶救作為,為了降低風險、損害管制,我們需要依賴事前預防、指揮戰術執行、專業人力分工、各式消防防護裝備、安全官及緊急救援組(RIT)損害管控、及事後檢討改革等等機制及作為,使每一位受困火場的民眾及進入火場的消防人員風險降至最低。
但以上各環節仍有許多鬆脫未落實之處,以指揮戰術執行而言,民眾”疑似搶救不力”的大帽子等著扣在消防人員頭上,而民代甚至各縣市縣長甚少站在消防人員安全角度上考慮,使消防指揮階層在考慮攻擊、撤退及防禦戰術或各戰術間之轉換時,極少選擇”防禦”戰術,因為隨之而來的人民壓力使得”防禦型消防戰術”無生存空間,消防人員的安危的優先次序甚至會被擺在財產的安全之後,相較於國外在處理無人命傷亡可能的工廠火警時,是以消防人員安全為優先,不會貿然派遣人員進入火場而改採外圍防護防止延燒的戰術作為。這就是一停損點的消防作戰思維,大部分鐵皮建物火災後都會因為變形及搶救水損而需整棟打掉,派人進入火場搶救的財物殘值遠遠低於派人進入火場搶救的生命損失風險,所以寧可週界防護而不要冒險進入。我期盼各縣市縣長、立委或民代不要只是口頭說說支持消防,應幫消防局扛起民意壓力,明確宣示針對無人命傷亡搶救之可能的火場,消防搶救人員的安危應擺在優先地位,這也是政府首長教化民眾該負的責任。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一直在力促各縣市政府補足消防人力,因為我們知道專業人力分工是降低消防弟兄在火場風險的一大因子;以消防署依法訂定的人力標準,全台消防人力缺一半,缺少一萬五千名,而全台550個分隊中,23個分隊每天上班人數低於3人,57個分隊每天上班人數4人,70個分隊每天上班人數5人,62個分隊每天上班人數6人,總計四成212個消防分隊可出勤人數低於6人,在這種人力配置下,第一現場的指揮官都可能需要拿起瞄子衝入火場、遑論指揮與損害控制;與美、日、香港相較,國內消防員負擔的角色與勤務是四倍,火災現場無法負擔安全官人力支出,消防人員受困及位置無人管制、無法負擔緊急救援組(RIT)人力支出、救災人員在大量損耗體力後無法休息,因為下一個勤務無人分擔執行,在在都增加殉職風險。消防人員的殉職風險與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是一體的兩面,消防人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接觸各縣市政府,每每都以預算及消防署訓練能量不足來推諉,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就成為犧牲品。
更可歎的是台灣雖然歷經眾多消防人員殉職的火災,仍未建立功能正常的根本原因分析流程,我們的消防人員殉職分析報告是由各縣市消防局自行撰寫,球員兼裁判的角色使該份報告在碰觸指揮戰略、人力分工、裝備器材因素時總會自行迴避,結論常是”閃燃”、”爆燃”、”個人訓練不足”,將殉職原因歸咎於不可抗力與個人因素或可收短期政治利益,但卻對落實消防制度及人力改革形成阻礙。在美國消防人員殉職被視為職場傷害,所以由職場安全的權威CDC及勞工部組成第三方公正機構進行調查報告(Line Of Duty Death)。
因此,我們主張針對消防人員重大傷殘、死亡的案件應比照飛安事件流程,落實根本原因分析,並由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公正機構進行調查,由基層消防員參與每一場檢討會議,才能真正推動符合基層消防員的措施。
別再讓消防弟兄枉死:我們要真相!基層要參與! 1月23日早上9:30,桃園市政府見!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敬上
來源: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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